为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气象保障服务,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避免或者减轻天气气候对重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8月4日,江苏省气象局、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江苏省重大建设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并将于2021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本办法所称气候可行性论证,是指依据气象探测资料,运用科学手段和方法,对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的气候适宜性、风险性以及可能对局地气候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和评估,并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活动。
一、下列重大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1、制造、使用和贮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质可能对公共安全产生重大危害的建设项目,单罐容量在1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石油库或年生产能力在500万吨及以上的炼油厂,输送距离超过100公里的输油(气)管道及配套工程,以及总容积在1.5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天然气或总突和在5000立方米及以上的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储存场所。
2、民用机场(含跑道),主跨在400米以上的斜拉桥和主径大于1000米的悬索桥
3、大型水库工程
4、核工程,规划总装机容量大于400兆瓦火(热)电厂,500兆瓦以上的风电场和光伏电站
5、其他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规范要求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气候可行性论证,以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
建设单位在已经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区域评估的区域进行项目建设,可以不再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二、气候可行性论证程序
1、自行组织或委托编制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
2、取得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气象资料
3、明确建设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技术方法
4、科学评价建设项目的气候适应性、气候资源影响、气象灾害风险等,提出对策和措施
5、建设单位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报送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
6、省气象主管机构在16个工作日内进行评审并出具书面意见
7、整改情况报省气象主管机构
三、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内容
1、建设项目概况
2、基础资料来源及其代表性、可靠性说明
3、气候可行性论证所依据的标准、规范、规程和方法
4、 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气候背景分析
5、气候适宜性、风险性以及可能对局地气候产生影响的评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出现概率
6、雷电、热带气旋(含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干旱、大雾、高温、低温、龙卷风、冰雹、霜冻、连阴雨等主要气象灾害对建设项目的风险分析
7、针对影响建设项目的主要灾种提出设防标准建议,以及其他预防或者减轻影响的对策和建议
8、论证结论和适用性说明
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及评审宜在建设项目的方案设计阶段之前完成,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推进和建设过程中充分考虑气候可行性论证结论。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将强化涉及安全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强制性评估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应当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数据库,纳入“双随机、一公开”及信用监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