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气象局
索引号: 46754324-4/2019-0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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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如皋市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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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19-11-22
发布日期: 2019-11-22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如皋市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如皋市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来源: 如皋市气象局 发布时间:2019-11-22 11:52 累计次数: 字体:[ ]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保障公开信息的真实、准确、安全,杜绝失泄密现象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结合我局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如皋市气象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二、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不得公开。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应遵循“谁签发、谁把关,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

三、凡是涉及气象资料和重大涉外气象保障服务工作,要按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气象局信息保密审查,实行局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组织协调、责任部门(科室)和专门审查人员具体实施、保密工作部门指导监督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五、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保密法》、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履行审批手续。

(一)初步审查。信息制作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和信息内容对拟公开信息初审把关,所在科室负责人对拟公开的信息及文字进行复核。

(二)专业审查。业务部门(科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所在单位《国家秘密定密事项一览表》及相关保密范围,结合本单位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或启动特殊程序的建议。同时,对有关敏感信息提出具体调整建议。

(三)复核签发。信息制作单位主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领导对上述审查意见和结论进行复核,认为符合信息公开要求的即可签发。如不能确定是否公开,应及时送市保密工作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核。

(四)程序审查。责任网站、网页等相关信息公开媒体的审查责任人最终检查上述程序是否完毕,有无遗漏,并按审批后的指定内容公开。未经审核批准的政府信息,不得予以公开。

六、行政机关负责保密审查的机构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七、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但是,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八、未建立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或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严的,由监察机关、主管信息公开的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同时视情节对本年相关考核予以扣分。造成失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严重失泄密的,依法进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如皋市气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