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农业农村局
索引号: 71159479X/2022-00095
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通知
发布机构: 农业农村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2-03-22
发布日期: 2022-03-23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做好2022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22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的通知
来源: 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2-03-23 09:34 累计次数: 字体:[ ]

皋农发〔2022〕36号

关于做好2022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

工作的通知

各镇(区、街道)农业农村和社会事业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场圃):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和南通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要求,切实做好我市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确保我市农业转基因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工作

(一)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关键环节的监管

1.研究试验环节。严格执行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审批制度,严查中间试验是否依法报告、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是否依法报批、基因编辑等新育种技术研究和中外合作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是否依法开展、安全控制措施是否落实。各镇(区、街道)要对辖区内涉农科研育种单位试验基地全覆盖排查,防止转基因生物违规试验。对转基因生物试验全程监管,备案前核查中间试验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控制条件是否合规,批准后检查控制措施落实情况以及试验材料贮存和处理情况,确保试验实行全程可追溯管理。对违规开展转基因生物试验研究单位,责令停止试验,并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2.品种区域试验和审定(登记)环节。完善转基因大豆玉米棉花等品种管理,畅通产业化应用通道。严格落实未获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的转基因品种一律不得进行区域试验和品种审定(登记)的要求。申请单位应确保参加区域试验的玉米、水稻、大豆、小麦等品种(含联合体试验和育种单位自行开展试验的品种)不含有未经批准的转基因成分;品种试验组织单位应进行转基因成分检测,发现含有未经批准转基因成分的要立即终止试验。对以转基因品种冒充非转基因品种申请试验审定的,严格按《种子法》及相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罚。加强对转基因品种试验种植的监管,依法落实相应控制措施。

3.种子生产经营环节。对种子企业和制繁种基地开展排查,加大种子种苗检测力度,做到早发现早处理。在春耕备耕前和种子收获季开展专项检查活动,重点对省外制种基地调入的玉米种子分品种分批次开展转基因检测,严防非法转基因种子进入市场。对种子集中交易市场、经营门店经营的种子开展转基因成分抽检,严查非法转基因种子加工销售。对大田生产进行抽样监测,发现非法种植转基因作物的,要按规定铲除销毁,同时深入农户,倒查种子源头。对违法制繁、经营转基因种子(种苗)的生产经营者,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4.进口加工环节。指导从业主体办理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依法开展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审批和监管。强化境外贸易商、境内贸易商和加工企业“三位一体”审查,严格执行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和加工许可制度,加强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流向管控。严查辖区内贸易商和加工企业的安全控制措施、档案记录和标识管理,重点核查装卸、储藏、运输、加工过程中安全控制措施落实情况,全面核查产品采购、加工、销售等档案管理以及转基因农产品标识情况,确保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全部用于原料加工,严禁改变用途。对违规进口使用转基因生物、安全管控措施落实不力的进口企业和加工企业,依法责令停止进口、加工,并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二)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管理的业务培训。邀请从事农业转基因研发和监管的有关专家,对辖区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发、生产、加工、经营、管理等人员开展专题培训,提高安全监管意识和水平。将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内容列为农技人员培训、基层农技推广补助项目培训等必修课程,扩大培训范围,实现农技人员两年轮训一遍,强化农业农村系统尤其是基层农技推广队伍安全监管能力。

(三)落实明察暗访制度。切实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加工环节监管,除“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外,落实明察暗访制度,种子、执法等部门要不定期对涉及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加工企业进行突击检查,促进企业规范装卸、运输、储藏、加工等生产活动,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管理。

(四)开展农业转基因科普活动。结合“农资下乡”、“全国科普日”等活动,多形式多渠道向广大机关干部、市民、农民宣传转基因科普知识,促进转基因科普进机关、进社区和进校园,营造全社会理性看待转基因的良好氛围。

二、时间部署

(一)工作部署(2022年3月底前)。各镇(区、街道)、市农林水利综合执法大队、市种子管理站等相关单位要根据要求制定2022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重点、任务分工,细化工作要求和措施,进一步落实责任,抓紧部署监管工作。

(二)组织实施(2022年4月-11月)。各镇(区、街道)要切实担负属地监管责任,市农林水利综合执法大队、市种子管理站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开展监管工作,确保各项监管措施落到实处。

(三)工作总结(2022年12月)。各镇(区、街道)、市农林水利综合执法大队、市种子管理站等有关单位要及时总结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中的经验做法,于2022年12月3日前报如皋市农业农村局科教科。邮箱:rgskjk@163.com。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各镇(区、街道)农业农村和社会事业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监管主体,主要领导负总责。要严格按照《生物安全法》、《种子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要求和党中央“尊重科学、严格监管、有序推进生物育种产业化应用”的部署要求,勇于担当、主动监管、严格执法,将转基因监管工作制度化,为生物育种产业化发展营造健康有序的环境。

(二)压实主体责任。农业转基因生物相关从业者承担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各镇(区、街道)农业农村和社会事业局要督促农业转基因研究试验单位、种子生产经营单位、进口加工企业等相关从业者落实主体责任,强化自我约束和管理。督促研发单位成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健全从实验室到田间的各项管理制度,落实相应的控制措施,切实做好本单位研发活动的管理工作。种子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对制种亲本和种子来源管理,建立健全档案,确保源头和流向可追溯,严防非法生产经营转基因种子。进口加工企业要依法持证经营,健全管理档案,规范标识管理,确保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全部用于原料加工。

(三)严格规范程序。各相关单位应严格按规定要求开展检查、扦样和检测,认真制作询问笔录和扦样单,做好样品确认等证据固定工作,妥善留存文书、邮寄或送达凭证等证据材料,保障每个样品证据链完整、有效、可追溯。

(四)严处违法行为。市农林水利综合执法大队要加强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非法转基因试验、种子生产加工销售等行为,及时上报,查清违法事实,依法从严查处,并追究相关的主体责任。鼓励社会各界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对群众直接举报和省市转办的监管线索认真核查,及时反馈核查情况。

联系人:张小敏,联系电话:87199885,邮箱:rgskjk@163.com。

附件:2022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任务分解表

如皋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3月22日

附件:

2022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任务分解表

序号

工作任务

主要目标

监管重点单位

和重点区域

承担单位

完成

时限

1

对批准进入中间试验、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等安全评价环节的玉米、水稻、大豆、小麦等进行全程、动态监管。

监督研发单位研发活动是否依法开展。严查中间试验是否依法报告、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是否依法报批、基因编辑等新育种技术研究和中外合作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是否依法开展、安全控制措施是否落实。

研究试验所在镇(区、街道)

各镇(区、街道)农业农村和社会事业局、市农业农村局科教科、市农林水利综合执法大队、市种子管理站等相关部门

3.1-12.31

2

对市内涉农科研、育种单位试验基地全覆盖排查。

严格执行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审批制度,防止转基因作物违规试验。

涉农科研、育种单位试验基地。

4.1-10.31

3

品种审定(登记)环节:对参加区试、联合体、自主试验的玉米、水稻、大豆、小麦等开展转基因成分检测。

对参加区试、联合体、自主试验的玉米、水稻、大豆、小麦等开展转基因成分检测。一经发现,立即终止试验并进行品种溯源和处理。

相关单位和试验基地。

3.1-10.31

4

种子生产和经营:对种子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的玉米、水稻等种子依法进行转基因成分抽检。

对全市种子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的玉米、水稻等种子依法进行转基因成分抽检,打击非法行为。

种子企业、水稻制种基地及相关育种加代繁殖基地。有关地区种子市场。

3.1-12.31

5

对科研单位自我监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科研机构领导小组作用发挥。研发制度落实。研发人员安全管理等。

全市转基因研发与试验有关科研单位。

3.1-12.31

6

对转基因生物进口、加工企业进行日常监管及明察暗访。

对进口转基因生物原料(用于加工原料)使用情况、运输、储藏、经营等环节的安全控制措施进行检查,防止转基因生物扩散。

有关进口、加工企业。

3.1-12.31

7

转基因监管工作督查:工作进展、监管力度、措施成效。

按照属地监管制度,以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转基因监管成效和科普宣传为重点,实施对市转基因监管进展、工作力度及工作成效方面的督查活动。

市农业农村局。

9.10-11.30

8

工作总结

12.1-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