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农业农村局
如皋市农业农村局关于送达《案件中止调查决定书》的公告
王永:
本机关于2026年3月27日依法对你作出《案件中止调查决定书》(皋农(水政)中调〔2026〕3号),依据《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中止调查决定书》,内容为:
你因涉嫌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临河建筑物,本机关于2026年1月23日予以立案调查。
因调查期间,我局与市水务局均无法与你取得联系,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根据《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决定自2026年3月27日起,对你中止案件调查。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如皋市解放路农业服务中心2号楼5楼,联系电话:0513-87312190。
如皋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3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