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31651/2019-00006 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救助管理站 文号: 皋民发〔2019〕2号
成文日期: 2019-01-15 发布日期: 2019-01-15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协同推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协同推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救助管理站 发布时间:2019-01-23 09:45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区、街道)民政办、派出所、公安分局、城管中队: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的精神,根据通民发〔2018〕116号文件要求,切实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街面巡查、寻亲服务、照料托养、安置落户等工作,现就协同推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协同街面巡查救助

公安、城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把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巡査工作列入日常巡防工作的重要内容,发现流浪乞讨人员,要及时告知其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人员,应护送到救助管理站,并配合救助管理站办理交接手续,规范填写《公安机关护送流浪乞讨人员交接表》(见附件)。对突发疾病的、有明显外伤的、疑似传染病、精神障碍等流浪乞讨人员(简称流浪乞讨病人),要立即通知急救机构,必要时可直接护送到医疗机构进行救治,与接收医院办理流浪乞讨病人交接手续,并及时通知救助管理站到医疗机构甄别其身份。对不愿接受救助的,应告知其救助管理站联系方式和求助方式,并视情记录劝导情况;对违反治安管理、城市管理等规定的,由公安、城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救助管理站应对公安机关送来的符合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做到应收尽收,履行书面交接手续,进行安全检查,及时为其提供救助管理服务,保障其基本生活和人身安全。

二、协同身份查询寻亲

1.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行业安全管理职责,指导和督促救助管理站落实法规政策。救助管理站对无法提供身份信息的受助人员,应当在入站24小时内通过受助人员指纹、体貌特征等线索,及时查询比对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救助信息和寻亲信息。并通过全国救助寻亲网站、今日头条寻亲及本地报纸、网站等形式发布寻亲公告,公布受助人员照片、救助时间及地点等基本信息,在入站7个工作日内仍未查找到原籍的受助人员,报请公安机关协助核查身份信息。公安机关要建立全国统一的DNA采集比对、人像识别机制,收到救助管理站协助核查申请1个月内免费开展相关工作并向救助管理站书面反馈核查结果。公安机关可结合社区警务布点设立警务室或派驻民警,协助做好受助人员身份核查、站内安全管理等工作。

2.各派出所要依法受理家人走失报案信息,及时发布内部协查通报,并通报救助管理站,同时提示报案人可前往救助管理站查找。救助管理站要将公安机关通报信息与站内受助人员信息进行查询比对,及时将查询结果反馈公安机关,同时为来站寻亲人员提供查询便利和帮助。

3.民政部门要建立身份查询长效机制。对经快速查询和寻亲服务后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滞留人员,救助管理站要常态化做好与滞留人员交流、谈心活动,采集其叙述内容,分析地名、人名、口音等关键信息,及时甄别核查。对有待核实的身份线索,救助管理站要报请公安机关核查,公安机关要积极协助做好相关核实工作。民政部门要积极推行电视寻亲这一新途径,在有线电视上设立视频寻亲窗口,常态滚动播放滞留人员寻亲视频,提高寻亲成效,同时建立滞留人员身份查询及寻亲激励机制,对参与视频寻亲成功的社会组织或个人,给予表彰或适当奖励。

三、协同照料安置落户

1.民政部门或救助管理站要妥善安排好主动求助人员及公安机关护送的流浪乞讨人员站内食宿、寻亲、返乡托养安置等工作。救助管理站对求助人员进行问询、甄别时,如发现醉酒状态、疑似吸毒、疑似在逃、疑似境外等人员,应及时报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对在救助管理站出现受助人员打架斗殴受伤、突发疾病猝死等事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受助人员在救助管理站或托养机构走失的,救助管理站要及时报警,公安机关接警后要及时立案,并迅速组织人员调取监控视频,查找走失人员线索。

2.对于无法查明身份信息、在救助管理站救助时间超过10天的滞留人员,由救助管理站采取站内照料或站外托养等方式予以妥善照料。对站内受助人员中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危重病等人员,救助管理站要按规定将其送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救治、康复。

3.对滞留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由救助管理站向民政部门提出安置申请,民政部门制定安置方案,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后,安置到福利院、精神病院等公办福利机构供养。

4.救助管理站提出安置申请时要提供安置人员受助情况档案材料,主要包括公安机关护送流浪乞讨人员交接表、求助登记表、寻亲公告、DNA比对结果、人像识别结果、体检表、安置审批表等。接收安置的公办福利机构负责为安置人员办理入户申报手续,经公安机关核实确认后,给予其办理集体户口,安置人员的户籍应加注标识,仅作安置使用,严禁迁移。接收安置的公办福利机构安排专人对安置人员身份证件集中管理,仅限于办理医疗及社会保障等手续。对已办理户籍的安置人员,一旦查找到其原有的户籍身份,接收安置的公办福利机构应及时申请注销其安置户口,并将其移交当地救助管理站,由救助管理站负责协调接领或送返工作。

四、协同组织推动落实

民政局、公安局、城管局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定期会商制度,通报救助管理工作开展情况,会商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加强部门联动,推动落实相关工作。

 

      如皋市民政局                      如皋市公安局                    如皋市城管局

                                                                        2019年1 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