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民政局
索引号: 014231651/2022-00155
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民政局
文号: 皋社协办〔2022〕5号
成文日期: 2022-06-22
发布日期: 2022-06-22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通知
来源: 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2-06-22 14:41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相关单位、镇(区、街道):

按照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等六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本着切实方便基层群众办事、提升政府服务效能的目的,现就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工作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必然要求;是推动“放管服”改革、提升居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的有效途径;是及时解决基层困扰问题、切实为基层减负的有力举措;是依法明晰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职责,为居民群众提供高效、便捷、规范服务的依据。

二、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持续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决策部署,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居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依法确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积极作用,积极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提升城乡社区治理法治化、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和组织化程度,促进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主要目标。进一步健全社区事务准入制度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逐步建立起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长效机制,从源头纠正各种“奇葩”证明,从根本上改变“社区万能章”、“社区成为证明大本营”等现象,推动减证便民取得实效,为居民群众提供高效、便捷、规范的服务,打通联系服务居民群众的“最后一公里”。

三、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职能定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村(居)民委员会的权责范围。巩固和深化“政社互动”,明晰基层政府与自治组织的权责边界,推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村(居)民自治良性互动,促进村(居)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二)严格社区事项准入制度。凡是有事项要进入村(居)的,须经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进入村(居)。经批准确需进入村(居)的事项,不得要求设立专门场所、配备专职人员。

(三)依法确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基层群众性自治依法组织村(居)民开展自治活动,依法协助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关开展工作,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有关监督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可以依法出具有关证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事项,必须是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或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职责范围的事项。凡是相关部门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的,应当同时提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此证明事项的有关依据。凡是涉及城乡社区公共利益或者本辖区多数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需出具证明时,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通过组织村(居)民群众民主协商、民主决策等方式,经村(居)民群众代表讨论同意并经基层群众性自洽组织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出具。

(四)明确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对纳入《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的事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再要求或变相要求行政相对人和服务对象提供,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取消后的管理方式认真履行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好政策措施的协调、衔接工作。避免出现服务和管理“真空”,影响群众办事。

四、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出具证明工作,是坚持依法治理、有效维护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自身权益的迫切需要,是推动“放管服”改革、提升村(居)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的有效途径,是持续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的有力举措,是提高基层治理水平、增强服务功能的重要抓手。各部门、各镇(街道)要高度重视,紧盯工作重点,采取务实举措,有序稳步推进。

(二)强化组织。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由民政部门牵头协调,发展改革、公安、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各有关部门参与的机制,共同抓好落实。深化作风建设,各部门要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最大程度确保群众办事创业方便,对擅自要求群众找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具不合理证明的情形,要坚决予以纠正。

(三)做好街接。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为民服务的事项和办事环节进行全面梳理,对自行设定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一律取消。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或者可以出具证明、不应出具证明以及应当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的事项,都要做好政策措施衔接,列明办事指南,避免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防止出现工作断链,最大程度确保居民群众办事创业方便。

附件: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如皋市民政局

2022年6月22日

皋社协办〔2022〕5号 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通知(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