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民政局
关于做好全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 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3-10-15 18:33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区、街道)农业农村和社会事业局:

为加强全市养老机构规范化建设,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质量,根据《民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137号)、《江苏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苏民规〔2020〕3号)及《市政府关于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皋政发〔2021〕3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全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客观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

(二)坚持养老机构自愿申请、分级评定的原则。

(三)坚持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原则。

二、评定对象

依法办理登记,已完成民政部门备案,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机构(含敬老院)。

三、等级设定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采用等级制,从高到低依次为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五个等级。级数越高表示机构等级越高,设施设备更加完善、服务项目更加全面、服务质量管理水平更高。

四、评定条件

(一)经民政部门备案的;

(二)持续运营一年以上并符合《养老机构等级划分评定》( GB /T37276-2018)申请等级评定基本要求与条件的养老机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机构不予等级评定:

1.未依法办理登记手续的;

2.养老机构未进行登记备案的;

3.上年度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行政检查问题不整改的、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尚未执行完毕的;

4.被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并处于调查期间的;

5.被列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6.前次申请评定等级未通过,距离前次申请时间不满一年的;

7.存在相关违纪违法行为的;

8.其他不符合评定条件的。

五、评定标准

养老机构根据《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 GB /T37276-2018),开展自我评价。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根据《江苏省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评分细则(第一版)》标准进行评定并作出评定等级结论。

六、组织职责

市民政局组建由业务主管部门、相关科室人员等组成的评定委员会,统筹全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相关工作。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市社会事务(养老服务)科负责日常工作。

根据《江苏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苏民规〔2020〕3号),五级养老机构的等级评定工作由省评定委员会组织实施。

南通市评定委员会负责四级养老机构评定工作,并按照一定比例对我市已获等级的养老机构进行抽检复评。

本级民政部门设立评定委员会,并制定本地区养老机构评定管理制度。负责本地区三级、二级、一级养老机构评定及抽检复评工作。

七、评定程序

(一)评定申请。养老机构依法办理登记,并正式服务运行一年后,对照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进行自评,并根据自评结果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等级评定申请书、等级评定申请表、自评报告、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其中申请四级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应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报送相应评定资料,由市民政局审核把关后,汇总上报南通市民政局;申请五星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应向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送相应评定资料,由市民政部门初审后,报送南通市民政局,由南通市民政局审核同意后,上报省民政厅。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或者补正符合要求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给予回执。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内容及形式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养老机构需要补正的材料及提交期限;养老机构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不完全的,视为放弃申请。

(二)评定时间。原则上四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每年受理1次;三级、二级、一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每年受理1-2次,具体时间市民政局确定。

(三)过程公示。由市民政局初审养老机构参评资格,并通过民政官网、“南通市综合为老服务平台”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专家进行现场考察评价并提出评定等级意见,由民政部门公示评定等级结果,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四)结果确认。等级评定结果公示后,对于无异议的,给予评定等级命名,由各级民政部门通过民政部门官网、“南通市综合为老服务平台”等媒体发布公告,并向获得等级的养老机构送达评定结果通知书,颁发等级证书和牌匾。市民政局同时将获得一级、二级、三级养老机构的名单于评定确认后三十日内报南通市民政局备案。

(五)复核申请。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养老机构可在等级评定结果公示期内向市民政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对复核申请和原始证明材料审核认定后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并于作出复核结果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的养老机构。对复核仍存在异议的,可提请南通市民政局组织评定委员会终评,终评结果即为评定结果。

(六)晋级申请。养老机构在评定的等级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可以申请重新评定,评定程序与首次评定相同。养老机构在获得评定等级一年后,符合更高等级标准的,可向民政部门提出等级晋升申请。未通过晋级评定的,继续保留原先等级。养老机构在等级有效期内有且仅有一次晋级机会,且应该逐级晋升。养老机构晋升等级后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不得再次晋级。

(七)终止评定。养老机构在评定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终止评定: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或者联合组织检查发现问题未能整改到位的;提供虚假评定资料,有伪造、涂改有关档案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并被查证属实的;有信访反映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被责令限期改正的;违反评定纪律,采取不规范行为干扰评定专家工作,影响评定工作公平公正开展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八)抽检复评。养老机构经过评定获得等级后,等级的有效期为三年(自评定结果公布之日起算)。在等级有效期内,市民政局每年对本级评定的养老机构组织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组织抽查复审,南通市民政局每年对各地评定的养老机构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组织抽查复审。复审后不符合原评定等级标准的,给予评定等级降级或取消的处理,处理结果由民政部门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处理养老机构,并向社会公告。被降低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在一年内不得提出等级晋升的评定申请,被取消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在三年内不得提出等级评定申请。被取消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原评定等级证书、牌匾退回民政部门;被降低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评定等级证书、牌匾等退回民政部门,换发相应的评定等级证书、牌匾。

八、结果应用

对于已经评定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养老机构,可对照现行标准进行转换或平移,有效期满后应按现行标准重新评定。养老机构实行等级评定结果与运营补贴、建设补贴、年终考核奖补政策相衔接,未能评定为1-5级的养老机构不享受床位运营补贴,床位建设补贴等按照《如皋市省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80%执行。

九、评定经费

等级评定经费及机构的晋级评定经费由市民政部门承担。

十、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区、街道)民政工作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重大意义,积极组织协调养老机构参与评定工作,使之成为带动提升辖区养老服务规范化建设水平的重要契机,推进服务水平全面提升。

(二)加强学习指导。各镇(区、街道)民政工作负责人要及时组织辖区内养老机构认真学习有关评定工作的要求、标准和细则等内容,鼓励养老服务机构积极参加等级评定工作,指导养老机构抓好整改提高、评定申报工作。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镇(区、街道)民政工作负责人要对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申报工作全过程进行指导,负责督促辖区内养老机构开展等级评定,确保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全覆盖。并对各机构评定的申报文件资料提出指导意见,且不得擅自公开或泄露给他人,确保评定工作客观公正、公平。

附件:1.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申请书

2.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申请表

3.养老机构信用承诺书

4.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必备项目自评表

5.《江苏省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评分细则(第一版)》

如皋市民政局

2022年11月11日

皋民事〔2022〕22号 关于落实全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及运用相关事项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