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民政局
如皋市省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 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9-09-02 15:07 累计次数: 字体:[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改进资金分配方式,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和引导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健康快速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39号)、《江苏省省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社〔2017〕40号)、《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皋政发〔2015〕191号)、《市政府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皋政发〔2019〕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省级公共财政及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用于支持地方建设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融合发展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符合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方向和目标,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突出重点、保障难点的原则,不断增强补助资金支持和引导全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作用。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四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根据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实际,科学统筹确定补助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和支持范围。

第五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公办养老机构与养老服务直接相关的设施购买、建设和运营;政府购买社会养老服务;困难老年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养老护理员培训和入职补贴;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及维护;居家呼叫服务和应急救援服务信息网络建设;符合条件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等。

第三章 补助项目及标准

第六条 补助资金包括基本补助资金、绩效考核补助资金, 其中基本补助资金占补助资金总额的95%,绩效考核奖励资金占补助资金总额的5%。

第七条镇(区、街道)敬老院新建、改造补助,市民政局、财政局同意实施的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按项目决算价(含内部设施)的80%给予补助。

第八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建设补助,依法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后,相关设施设备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并经民政部门认可的,正式运营6个月以上后给予补助。

以自建产权用房举办的护理院、护理型养老机构(护理型养老机构不得低于《南通市民办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标准》的三级标准,且机构必须有内设医务室,配有具有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用床为手动护理床或电动护理床,配备床头设置呼叫系统、吸引器、医用氧气机等基本的医疗急救设施设备,能满足失能老年人生活照料、保健康复、精神慰藉、临终关怀等方面的基本需求),每张床位分别给予12000元、10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

以租赁用房举办且合同租期5年以上的护理院、护理型养老机构,每张床位给予6000元、5000元的一次性改造补助。

对以自建产权用房举办的其他养老机构,每张床位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以租赁用房举办且租期5年以上的其他养老机构,每张床位给予2500元的一次性改造补助。

第九条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新建、改建补助,对新建或改建达到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省定标准的镇(区、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按新建改建项目决算价的80%给予补助;对新建或改建达到江苏省民政厅、老龄办《关于印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评估指标体系>的通知》(苏民老龄〔2014〕6 号)文件中标准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按新建、改建项目决算价的80%的给予补助。

第十条 城乡社区日托助餐点新建改建补助。对新建或改建达到社区老年人助餐点建设标准,并正常开展服务的城乡社区日托助餐点,给予不高于20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十一条 养老机构运营补助。护理院、护理型养老机构有入住1个月以上,非护理型养老机构有入住3个月以上的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的非政府供养老人的,给予其每月每张床位80元的运营补助。

第十二条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运营补助。对于正常运营的镇(区、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给予不高于20000元/年的运营补助;对于正常运营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给予不高于15000元/年的运营补助。

第十三条 专业人员激励补贴。

1.入职奖补:凡在养老机构直接从事养老服务、康复护理等工作的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经上岗培训持有养老护理《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与养老机构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办理录用备案缴纳社会保险,在同一养老机构就业满5年后给予一次性入职奖补。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补助8000元,专科(高职)毕业生补助5000元,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补助3000元。

2.持证奖补:对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且在养老机构护理岗位连续从业2年以上的人员,分别给予每人3000元、2000元、1000元、500元的一次性补贴。

3.岗位补贴:对养老机构吸纳持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经民政部门与有资质的社会组织共同培训合格后,并在同一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一年以上的服务人员及养老服务组织吸纳的具有社工专业资格从事为老服务的人员,每人每月给予岗位补贴200元,其中,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每人每月给予400元补贴,补贴标准就高不就低。

连续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非事业编制护理员每人每月增加补贴50元,工作年限补贴最高不超过每人每月800元元。

第十四条 综合责任保险补贴,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农村关爱之家、居家养老服务站综合责任保险保费每年补贴每张床位50元。

第十五条 政府购买智慧养老服务费用,服务费用根据相关合同据实拨付。

第十六条 绩效考核奖励资金,按照如皋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如皋市农村敬老院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皋民发〔2014〕63号)和如皋市老龄办《关于印发<如皋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皋老办〔2016〕2号)文件进行考核,奖励资金按《皋政发〔2019〕23号》文件规定用途使用。

第四章 项目申报评审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实行申报制,由各相关单位对照材料,在每年的12月上旬前进行申报,逾期不予受理。镇(区、街)敬老院新建改建项目实施前需向市民政局、财政局申报,经两部门会商同意后实施,方可申请补助,未经市民政局、财政局同意实施的不予补助。

第十八条 各相关单位申报补助资金时,要按要求填写相应申报表格,并附报相关材料。

申报镇(区、街道)敬老院新建、改造补助,需由镇(区、街道)向市民政局提交《镇(区、街道)敬老院新建改造补助申请表》、提供敬老院建设改造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报告及招投标合同、验收报告、结算票据、工程决算报告等相关材料。

申报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建设补助,需由养老机构向市民政局提交《养老机构建设补助申请表》、证照登记、资金投入、运营状况等相关证明材料。

申报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改造新建改造补助,需由各镇(区、街道)审核确认后向市民政局提交《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新建改造补助申请表》,并提供当年新建或改造建设资金投入等相关证明材料。

申报城乡社区日托助餐点新建改造补助,需由各镇(区、街道)审核确认后向市民政局提交《城乡社区日托助餐点新建改造补助申请表》,并提供资金投入及运营状况等相关证明材料。

申报养老机构运营补助,需由各养老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民政局提交《养老机构运营补助申请表》,并提供本年度入住老人身份证、户口簿、入住时间(注明入院时间及出院时间)、入院协议、收费票据复印件及监护人联系电话等证明材料。

申报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运营补助,需由各镇(区、街道)审核确认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民政局提交《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运营补助申请表》,并提供相关台帐资料及证明材料,

申报专业人员激励补贴,需由各养老机构向镇(区、街道)申报,经审核确认后,在规定时间向市民政局申请,并提交符合奖励条件的人员名册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申报综合责任保险补贴,需由各养老机构、农村关爱之家、居家养老服务站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民政局申请,并提交相应的保险发票及保险合同证明材料,

申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经费,需由市承托智慧养老服务主体于每季度次月5日前向市民政局提交《智慧养老服务工程运行费用申请表》,并提供当季度运行报告等证明材料,用于结算运行费用。

第十九条 有关项目需基层民政、财政部门、镇(区、街道)签署意见的,需相关单位签署意见再行上报。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同时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第二十条 收到申报材料后,市民政局主要负责项目业务内容审核,市财政局主要负责补助资金的合规性审核,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参与评审。

第二十一条 项目补助资金经市民政局、财政局会商确定后,补助金额以文件形式下达到相关单位。

第五章资金拨付

第二十二条 镇(区、街道)敬老院新建改建补助,经审核确认后,根据省补资金到位情况及工程招投标价,原则上分三次拨付:开工建设后预拨30%,主体封顶预拨40%,验收合格拨付30%。

第二十三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助,原则上分三年按50%、30%、20%的比例进行拨付。

第二十四条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新建改造补助,城乡社区日托助餐点新建改造补助,养老机构运营补助,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运营补助,专业人员激励补贴,综合责任保险补贴,政府购买智慧养老服务费用等项目,验收合格后,当年拨付资金。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相关单位对补助资金要实行专项管理、分帐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用于公用经费、购置交通工具等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无关的支出。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民政局加强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定期、不定期地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不断加强和改进补助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镇(区、街道)应建立健全补助资金使用信息公开制度,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积极主动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相关工程建设结束后,要妥善保存各项资料,对固定资产登记造册,列入管理范畴。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采取虚报、多报等方式骗取补助资金,或者不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的,经核实后,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扣减追回相关补助资金,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须经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共同协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