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民政局
关于进一步提升我市养老服务体系高质量建设及完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资金补助政策的通知
来源: 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1-07-19 17:29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区、街道)财政和资产管理局、农业农村和社会事业局: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皋政发〔2019〕23号)有关要求,切实加大养老服务体系质量建设力度,进一步做好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等工作,全面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不断完善省、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补助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优质的养老服务供给为根本任务,着力提升城乡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健全市、镇、村三级养老服务网络,推动镇、村级日间照料中心、幸福院等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发展城乡普惠型养老服务和互助性养老,促进养老事业发展保障更加有力,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明显提高。

二、主要任务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设施建设与服务,作为老年人接受上门服务的主要阵地之一,列入高质量发展考核内容。2021年,各镇(区、街道)高标准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站不低于2个,其中四个主功能区要整合资源,推动居家养老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全覆盖、服务质量全面规范提升,在城镇化比较集中的地方各自建设村(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或长者驿站等社区小型托(养)老机构不少于1家。其他各镇要参照主功能区同步实施。根据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考核奖补政策,增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服务供给能力,力争到2022年年底,各镇(区、街道)居家养老日间照料中心和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实行全覆盖。

三、完善建设补助及运营补助标准

(一)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资金补助标准

1.镇级居家养老日间照料中心或综合性养老服务项目设施建设补助标准、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设施建设项目补助标准。按照《如皋市省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皋财社〔2019〕27号、皋民事〔2019〕16号)有关规定执行。

2.农村敬老院延伸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功能(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项目补助不超过20万元/家,不足20万元的按实补助。

3.社会力量承办的镇级、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按照50%的标准给予补助。

资金补助方式: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以实际改造费用结算。项目建成实施后,各镇(区、街道)对照合同协议、设备采购票据等资料进行初审,报民政局、财政局审核合格后,按照相关规定和流程拨付资金。对新建、改扩建的养老服务设施被占用、挪用的,市财政局将收回补助资金。

(二)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运营方式及运营补助标准

为不断提升和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质量建设,各镇(区、街道)、村(社区)要结合我市工作实际,通过以下几种运营方式开展养老服务,并明确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运营要求和补助标准:

1.公建公营。镇(区、街道)和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对自建的设施自主运营,落实专人管理,做好日常运营服务工作。对正常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须达到《关于对居家养老服务项目进行资金扶持的暂行办法》(皋民发〔2018〕44号、皋财社〔2018〕 8号)有关评估标准。镇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每年服务不少于330天,月服务对象不少于300人,每日服务对象不少于100人次;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每年服务不少于330天,月服务对象不少于100人,每日服务对象不少于50人次。达到以上要求的,每年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和6万元的运营补助。

2.社会化运营。

(1)招投标方式。各镇(区、街道)对镇、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可进行自主招投标,签订合同,由第三方运营。招标项目需经民政局依照有关文件要求和标准进行审核后进行,正常运营后可享受运行补助,未经民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一律不得享受各类补助。各镇(区、街道)也可将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基础设施交由民政局统一招投标,分别交由第三方运行。鼓励各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由各镇(区、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或养老机构连锁化运营。镇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及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参照公建公营运营要求和补助标准,根据日常检查考核、服务批次、人次等测算后确定补助金额。另外,养老服务设施所产生的房屋租金、维修、物业管理费用、水电费用由各镇(区、街道)和村(社区)负责协调解决,原则上不得让第三方运营机构承担增加养老服务成本,降低服务质量。

(2)协议性方式。针对公建、社会办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各镇(区、街道)、村(社区)均要进行统一管理。对未经招投标的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但通过村(居)民代表大会或村(居)民主议事会等形式决定的,可以按照协议承办的方式,整合资源,发挥自身优势,为老年人提供休闲娱乐等居家养老服务。各镇(区、街道)和村(社区)负责监管各点位活动情况。运营补助标准采取日常监管、检查评估、等级评定等措施,根据运营情况对协议承办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进行补助,全年最高补助不超过3万元。村级居家养老服务站月服务对象不少于100人,每日服务对象不少于50人次,各协议承办点申请运营补助时须出具村(居)会议记录、协议、正规票据、每日活动记录,经所在村居及各镇(区、街道)社会事业局民政工作负责人审核并签字盖章后报民政局拨付资金。

镇、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实行社会化运营后,每年服务不少于330天。属地政府负责日常监管,可采取“经常性免费服务+增值性收费服务”相结合的方式运营,确保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开放率、服务质量得到有效保证,不断提高区域性社会老年人的养老服务满意度。

运营资金拨付方式:50%的经费按月固定值拨付(人员管理工作经费),其余50%的经费采取“每日百人次到中心、站活动固定补助金额乘以实际服务批次”的方式按季度拨付(固定补助金额乘以批次的最大限额为不超过年测算总补助金额的50%,每百名老年人次到中心、站活动固定补助金额按照招投标方案或协议确定)。

四、工作要求

各镇(区、街道)要根据省、市养老助困高质量发展和乡村振兴考核的要求,全力推进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与服务全覆盖。合理规划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的选址,积极申报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并对照《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切实落实服务用房、开展服务活动、丰富活动内容、加强监督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实现我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水平的大提升。各镇(区、街道)所申报项目,经市民政局、财政局审核确定后,及时组织力量按照程序落实建设任务,优质高效得推动项目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运行后,要负责加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等养老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监管运营服务质量、审核运营内容、审查台账资料,根据运营方服务人次和内容等测算服务经费,初审后报市民政局复核,并按程序审批拨付补助。资金使用应严格落实财经管理制度,进行绩效评估。所有项目资金要专款专用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不得拆分项目、巧立名目挪用、挤占或他用。各镇(区、街道)应妥善留存每个养老服务中心(站)项目实施等资金申报档案资料,以备有关部门复核、检查。

如皋市财政局

 如皋市民政局

2021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