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民政局
如皋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居家养老用房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 如皋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5-08-11 10:57 累计次数: 字体:[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切实解决居民住宅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规划建设问题,进一步规范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养老服务用房等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确保配建社区养老服务用房等设施能够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便捷基本公共养老服务,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南通市养老服务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自然资规〔2019〕3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银发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规〔2024〕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辖区内住宅小区配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规划、建设、移交、管理工作等。

本办法所指住宅小区是指按照有关政策要求规划、设计、建设的住宅小区,包括商品房住宅小区、危旧房改造小区、拆迁安置小区、保障性住房小区等。

第三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是指为社区老年人开展日间照料、助餐服务、文化娱乐、精神慰藉、保健康复、医养康养、老年产品展示等服务的场所。

 职责分工及监管

第四条  市民政局是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使用与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参与规划评审、设计方案审查。负责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接收、调配、管理和监督工作。对长期闲置和改变养老用途的住宅区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权及时进行调整,涉及相关镇(街道)或其他单位、组织使用的可直接收回使用权。对住宅小区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功能定位、项目建设、运营方案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并统筹做好规划、设计、改造等工作,适时组织社会力量等共同参与养老服务事业。

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将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纳入相关建设规划,负责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设计方案审查、规划核验、产权登记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住建局按照职能负责抓好在建报监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财政局要将发展养老服务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加强对养老服务财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配合相关部门制定养老服务财政扶持政策,加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

第八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按照部门职责引导国有企业做好养老服务发展相关工作。指导国有企业做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等设施评估工作。

第九条  市审计局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负责对本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策落实情况及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使用、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条  市数据局负责相关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注册登记、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相关许可办理工作。

章  标准及要求

十一  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具体标准如下:

新建占地面积较小的住宅小区,可统筹多个小区规划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统筹配建时,应当结合小区密度、人口数量与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15分钟社区生活圈”进行统筹规划配建,切实解决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用房碎片化问题。对如城街道、城南街道、城北街道、长江镇等主功能区居住人群比较集中的住宅小区,按照区域规划在新建住宅小区地块出让时按照3000-4000户,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的标准统一配建不少于1200平方米的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对以上及其他覆盖不到的镇(街道)新建地块住宅小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按照每百户30平方米、单体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养老服务用房。

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未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或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达不到建设指标要求的,市政府通过补建、购置、置换、租赁、改造等方式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同时,结合老旧小区改造、人居环境等建设契机,按规定将已建成住宅小区内或附近的闲置存量房屋,调剂用于住宅小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原则上不再零星调剂,应考虑相邻小区养老服务设施均衡布点等因素,按照3000-4000居住户及标准进行调剂。计划调剂解决的住宅小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征求民政部门意见,由住建等部门对接开发建设单位做好与民政部门的交接手续。对以上闲置公有房产资源优先用于发展普惠养老服务的,应适当放宽租赁期限并予以租金减免。

十二  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GB50340-2016)、《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等标准规范的要求,设计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十三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要建于交通便利位置,应沿城市道路设置且有独立对外出入口,不得配置在零碎边角处。位于1层的面积不得低于养老用房总面积的1/2,须配建独立使用的楼梯、电梯和卫生间,主要出入口应单独设置,并应满足消防、疏散及救护等要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原则上安排在建筑的一、二楼等建筑低层,不得安排在建筑的地下层、半地下层和夹层,安排在建筑的二层及二层以上应设置无障碍电梯。

十四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主要功能用房应通风良好、满足有关规定的日照时数要求。应与污染源、噪声源及危险品生产、储存等区域保持合理间距,确保设施环境安全。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其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十五  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纳入新建住宅规划,与首期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审批、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同步权属登记。开发建设单位委托规划设计时,应当按照本办法和设计规范执行,在规划设计图纸上标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具体位置并注明建筑面积。

十六  对分期开发的新建住宅小区项目,配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安排在首期。所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不得拆分、多点配建、零星配置。

第十七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竣工时应具备墙体四白落地,地面平整,需粘贴防滑地面砖或铺设实木地板、环氧地坪等,门窗、卫生设施、无障碍实施齐全,且要符合通水、电、气、网络等安装使用标准,达到简易装修交付即可使用的条件。

第四章  规划、设计及竣工验收

十八 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规划。

1.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核发新建住宅小区项目用地的规划条件时,应根据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同步提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相关要求。

2.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组织供地时,规划条件明确的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要求应纳入供地方案,随出让公告一并对外公开发布,并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共同生效。

3. 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需设置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同步将建设项目方案推送给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在规定时限完成审查后及时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反馈意见。如未通过市民政局审查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告知开发建设单位按市民政局意见对建设项目方案进行修改。

4.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规划设计方案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审定变更时应征求民政局意见,未经同意,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

(二)设计。

1.在编制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开发建设单位应根据规划设计条件要求确定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类型,严格按照本办法有关条款中列出的各项建设标准及规范进行建设。

2.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设计内容,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须经原审批部门审核同意。变更设计内容如涉及调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应按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调整程序处理。变更设计不得有涉及降低有关建设标准规范要求的内容。

(三)竣工验收。

1.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对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面积和位置进行规划核实,对未按规划要求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新建住宅小区项目,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书》。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划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邀请项目所在地民政部门参与。

2.竣工验收阶段,项目建设单位应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等设施纳入工程验收范围,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督竣工验收,竣工验收通过后,应及时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3.房地产测绘机构应当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独立测量、计算面积,其面积不计入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并在《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中标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字样。

第五章  移交及运营管理

第十九条  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权属归市人民政府所有,由市民政局代为管理并牵头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符合办理不动产登记条件的暂列入民政局固定资产登记范围。不符合办理不动产登记、无法领取产权证的,但已经现场验收确认、建设单位无偿移交给市民政局的新建小区养老服务用房,可以按规定办理相关使用权转移手续。按要求加快推动养老服务设施使用进程,交由市属国有企业或各镇(街道)统筹规划养老服务事业。

第二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应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一并申请登记,经开发建设单位及产权归属主体共同申请,可直接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首次登记至出让合同约定的产权权属主体名下。  

第二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取得设施验收合格意见后,应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向市民政局办理移交手续,同时移交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相关的前期手续、竣工图纸(CAD图)等所有档案资料。   

第二十二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使用及运营管理应注重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提高养老服务质量和效益。鼓励市属国有企业积极拓展养老服务业务,对相关投入在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统筹考虑。市民政局接受养老服务用房后,可转移给市属国有企业或相关镇(街道)组织实施养老服务项目。各镇(街道)、村(社区)规划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可交由承担本辖区政府购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企业或社会组织低偿或无偿使用。

第二十三条  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等设施专房专用,运营单位应当根据老年人的需求和生活习惯,充分利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等设施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托养、助餐、文体活动、康复护理等服务。

第二十四条  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用途和政府投资、资助或配套、配置的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不得侵占、破坏或擅自拆除政府投资、资助或配套、配置的养老服务设施等。

第二十五条  规范公益性服务用房配套建设,在规划设计时应将养老用房、物业用房、社区管理用房、社区卫生服务站、室内文体设施等相对集中配建。对比较集中的公共服务设施进行资源整合利用、共享,积极探索“养老+社区+物业+N”等社区养老服务模式,提升社区老年人的医养康养幸福指数。

第二十六条  住宅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当优先保障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孤寡、失能、重度残疾、高龄老年人等人员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应当坚持以老年人需求为导向,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因地制宜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养老助餐、长期托养等个性化、标准化、专业化的普惠养老服务。发挥公益性配套用房的社会效益,提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利用率,在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应结合新建小区老年人等入住情况,经评估符合利用、改造条件的,要及时整合资源进行养老服务设施改造。

第二十七条  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委托管理、公建民营等社会化方式运营住宅小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养老服务设施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照当地居民用户终端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养老服务设施安装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络免收一次性接入费。鼓励相关运营企业加大优惠力度。

   第二十八条  住宅小区配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作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为社区居家老年人提供基本公共养老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用途、侵占住宅区养老服务配建用房和其他规划用于养老服务的设施。有以上行为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收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的具体适用问题由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如皋市民政局反映,逾期不予受理。

公示时间:2025年8月11日至2025年9月10日

联系人:彭卫兵

联系电话:87658471

联系地址:如皋市行政中心A座514室

                                                    如皋市民政局

                                                    2025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