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26019/2021-00133 | ||||
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如皋市人民政府 | ||||
文号: | 皋政传发〔2021〕38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7-26 | ||||
发布日期: | 2021-10-23 |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河道取土(采砂) 管理工作的通知 |
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市相关部门和单位:
近年来,随着环境资源管理要求日趋严格,砂石供应日益紧张,我市内河非法取土(采砂)形势十分严峻。为加强河道取土(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通航、涉河工程以及河道生态安全,坚决打击河道违法取土(采砂)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严格遵守法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全市所有河道建设、清淤取土等行为,开工前须到市水务局和农业农村局报备,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二是明确部门管理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区、街道)要对辖区内河道取土(采砂)管理工作负总责,加强组织、协调和巡查,及时向有关禁采执法单位通报非法取土(采砂)信息;市水务局作为牵头部门,要切实履行河道非法取土(采砂)监管主体责任,指导各镇(区、街道)开展好河道取土(采砂)管理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市农业农村局要加强执法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做到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市人民法院要及时将民、商事案件审理和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涉水及河道非法取土(采砂)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及时审理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的涉及河道非法取土(采砂)案件,反馈有关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促进行政机关提高执法水平;市检察院要对执法机关移送案件、公安机关立案活动实施监督,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涉水及河道非法取土(采砂)犯罪嫌疑人,经审查符合逮捕条件的依法批捕,案件移送起诉后,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及时提起公诉;市交通局负责全市港口岸线、陆域、水域、交通运输的统一管理工作,加强交通运输和过驳区土及砂石源头管理,及时制止为非法来源土及砂石提供过驳行为,加强进出内河港口和船闸船舶的管理,配合相关部门查处不能提供土及砂石合法来源的运土(砂)船舶,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市公安局要依法打击取土(采砂)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配合水务、农业农村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巡查,对执法过程中查获的涉嫌非法取土(采砂)行为,根据职责分工配合开展案件调查,协助将执法行动中查获的非法取土(采砂)船押航至指定停泊点,并配合做好指定停泊点取土(采砂)船的集中管理等工作。
三是提升现场处置能力。各镇(区、街道)一旦发现非法取土(采砂)行为,要立即采取处置措施,控制现场,并第一时间报告市公安局、水务局和农业农村局。所有过闸运土船只必须提供合法土源证明和书面签字情况说明,否则不予放行。同时,建立由市水务局牵头、各镇(区、街道)和市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动网络信息平台,确保信息互联共享,发现情况第一时间反应处置。
四是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各镇(区、街道)、市相关部门要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广泛发动群众,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营造自觉守法的社会氛围;将已查处案件通过媒体、网络等方式对社会公开,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同时要健全举报机制,发挥社会监督作用(24小时举报电话:0513-87657110)。
五是严肃责任追究。对于部门责任履行不到位的任何单位和责任人,将严肃追究责任,对违纪违法行为,将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严厉查处。
各镇(区、街道)、市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河道取土(采砂)管理工作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强化领导,明确责任,落实措施,严厉打击河道违法取土(采砂)行为,确保河道取土(采砂)管理工作稳定可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