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磨头镇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一、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制定本机关的保密审查程序规范,明确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相关业务机构、保密工作机构、法制机构等的审查责任。
二、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审查该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相关业务机构应当提出政府信息是否公开的意见以及相应理由,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会同保密工作机构、法制机构审核后,报行政机关负责人确定。
三、对制作过程中的公文,行政机关应当同步审查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属性。同步审查意见由公文起草机构提出,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会同保密工作机构、法制机构审核后,报行政机关负责人确定。
四、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二)不能确定是否国家秘密以外其他免予公开情形的,应当报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