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形式
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经审核后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一、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
二、《威信时讯》以及政府信息专刊等;
三、县政府门户网站;
四、政府新闻发布会;
五、政府机关设立资料索取点、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