皋开发〔2015〕62号
关于印发开发区(城北街道)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机关部门、国有公司、村(社区)、企事业单位:
经开发区管委会研究,现将《如皋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北街道)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如皋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如皋市人民政府城北街道办事处
2015年7月22日
如皋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北街道)
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编制原则
1.4适用范围
1.5突发公共事件的概念和分类
1.6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
1.7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及职责
2.2办事机构及职责
2.3专家组
2.4应急联动
3 运行机制
3.1预测与预警
3.1.1信息监测与报告
3.1.2预警信息的发布
3.2信息报告
3.3应急响应
3.3.1先期处置
3.3.2基本应急与扩大应急
3.3.3指挥与协调
3.3.4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
3.3.5应急结束
3.4恢复与重建
3.4.1善后处置
3.4.2调查与评估
3.4.3恢复与重建
3.4.4社会救助
4 应急保障
4.1人力资源
4.2财力保障
4.3物资保障
4.4基本生活保障
4.5装备保障
4.6医疗卫生保障
4.7交通运输保障
4.8治安保障
4.9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4.10信息及通信保障
4.11公共设施保障
4.12社会动员保障
5教育、演习和监督管理
5.1宣传教育和培训
5.2演习演练
5.3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6.1预案制定
6.2解释与实施
6.3实施时间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全面提高我区处置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和风险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稳定,促进我区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如皋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皋政发〔2015〕12号)、《关于开展全市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工作的通知》(皋政办发〔2015〕67号)文件要求,结合如皋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北街道)(以下简称开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编制原则
制定本预案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资源整合,依法规范、属地管理的原则。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开发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开发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开发区辖区内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影响和威胁本区经济安全和社会安定、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1.5突发公共事件的概念和分类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主要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和经济安全事件五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和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重大刑事案件,民族宗教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5)经济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金融安全、债务偿还、物价异常波动、因突发事件造成的能源(煤电油)以及生活必需品供应严重短缺事件等。
上述五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6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
参照如皋市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结合我区实际,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及预警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原则上将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及预警事件划分为四个等级:
在如皋市及周边地区同时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开发区乃至全市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国家或省统一组织协调进行应急处置的紧急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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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突发事件 |
在开发区及周边地区同时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本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需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协调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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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突发事件 |
在开发区管辖范围内发生,事态发展可控性较强,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社会影响较大,需由区应急指挥领导组指挥多个部门协调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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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突发事件 |
在企事业单位、机关、施工工地、公共场所、居民区范围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社会影响不大,事态发展牵头处置部门可以控制,需由区应急指挥领导组授权有关部门牵头处置。 |
1.7应急预案体系
开发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作为全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区管委会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区管委会制定、公布实施并报如皋市人民政府备案。
(2)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区管委会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3)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区管委会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订的预案,由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区管委会备案。
(4)基层应急预案。基层应急预案是各村(社区)、学校以及各类企事业单位、公共活动场所管理单位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制定的应急预案。由各村(社区)、各企事业单位制定印发,报区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5)大型活动预案。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区管委会备案。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将不断补充、完善。
2 组织体系
开发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组(以下简称区应急领导组)是我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最高领导机构,负责领导全区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区应急领导组的人员组成依据市应急办的要求结合本区机构设置的实际情况,并可依据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临时增加成员。
2.1领导机构及职责
区应急领导组组长由城北街道办事处主任担任,副组长由管委会各条线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管委会办公室、党群工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技转化创业园管委会、新能源汽车产业园管委会、长寿生物科技产业园管委会、科技和经济发展局、公安分局、农村工作和社会事业局、政法和社会建设局、财政局、环保分局、综合执法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招商局(招商中心)、建设局以及博爱医院、中心初中主要负责人组成(应急领导组人员名单详见附件1)。
区应急领导组负责研究制定全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审定全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统一指挥或授权指挥重大、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协助上级部门指挥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定期、不定期召开应急管理工作会议,总结、部署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区应急领导组工作机构成员单位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工作职责,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及应急管理工作;依据开发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预案体系框架,制定我区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及本单位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部门应急预案;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建立应急抢险及专家队伍;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机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2.2办事机构及职责
应急指挥办公室是开发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组的常设办事机构,与管委会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办理应急指挥中心的日常事务。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的作用;负责组织落实区应急领导组及上级应急管理机构下达的各项任务;负责接收和办理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负责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制及机制建设;负责全区应急指挥系统的建设、管理和维护;负责全区应急预案体系规划及管理,编制和修订《开发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审核及备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负责协助新闻发言人向社会发布信息。
2.3专家组
应急指挥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根据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实际,选择知识广博、技能精熟、经验丰富的资深人员,建立专业人才库,为我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有关专家信息需纳入应急预案报应急指挥办公室备案。
2.4应急联动
(1)应急指挥办公室接受上级应急主管机构的业务指导,统一部署、协调联动应急工作开展。
(2)应急指挥办公室通过有线通讯、手机、移动短信平台、QQ群、微信群等多种信息传播途径建立应急联动机制,调集事件处置相关单位参加应急救援,同时为救援单位提供语音、图像、数据、文本等信息保障。
(3)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需要上级主管单位、其他区镇、部队进行支援时,由应急指挥领导组和办公室按照程序报请市应急指挥中心和应急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3 运行机制
3.1预测与预警
各成员单位要针对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职责,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做好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信息监测与报告
各有关部门、村(社区)、企事业应采集可能引发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在对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发展动态进行趋势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及时、准确地向区应急指挥办公室和上级主管单位并提出预警建议。
预测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产生的原因、可能影响的范围、发展的趋势、建议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
3.1.2预警信息的发布
一般和较重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由市应急指挥中心授权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发布;严重、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需由市应急指挥中心发布。预警的发布、调整和解除视情况可通过电话、传真、短信、网络、电视、警报器、应急指挥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学校、医院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我区各相关部门应积极做好配合。
3.2信息报告
事发单位、事件当事人、参与应急处置单位的主要责任人是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区管委会值班室、各24小时值班单位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报告职责,信息报告应在第一时间进行,最迟不得超过接报后15分钟;应急指挥办公室负责信息汇总并酌情将突发事件信息报区应急领导组及上级主管部门,接报后15分钟内电话通知,1小时内报送文字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对于危害不大,尚不够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条件,但须向本单位主管领导报告的突发事件,也要遵循上述程序报告给区应急领导组办公室。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3.3应急响应
3.3.1先期处置
对本辖区内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损伤轻重,主管部门应立即赶赴现场,启动部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并将事件的处置情况报告区应急指挥办公室。一旦发现事态超出主管部门自身的控制能力,应立即将事件信息、应急资源需求情况报告区应急领导组办公室,应急指挥办公室酌情调集有关应急处置单位联合行动同时报告区应急领导组。
3.3.2基本应急与扩大应急
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区应急指挥领导组立即启动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在区应急领导组的指挥下,进行抢险救助、医疗救护、卫生防疫、交通管制、现场监控、人员疏散、安全防护、社会动员等基本应急工作。
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超出开发区自身控制能力时,应进行先期处置,同时报请市应急指挥中心调集更多救援力量援助应急处置,在上级应急指挥中心统一领导下,扩大抢险救灾资源使用、征用、调用的范围和数量;必要时,依法动用一切可以动用的资源。
3.3.3指挥与协调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在上级应急指挥中心统一协调下进行。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由我区应急领导组统一协调指挥。应急办公室第一时间安排调度相关人员、车辆前往事故现场,同时在时代大厦启用准备好会商办公室,保持会商室与应急指挥车的通讯联络畅通。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应急领导组副组长中分管该工作的领导任现场总指挥,各单位现场处置负责同志为成员。成立总指挥部,应急领导组组长任总指挥,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根据现场指挥部报告的事件处置效果、发展动态、资源调集需求、应急处置建议,会商应急处置方案,指挥现场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将阶段性的工作进展向总指挥部报告,总指挥部研究确定事件处置方案,并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直到应急结束。当责任人因故不能参加指挥处置时,应委托相应职级的代理人负责处置,并通知应急指挥办公室。
3.3.4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区对外宣传办公室的负责同志,应当在区应急指挥办公室或现场指挥部就位待命,负责对新闻媒体报道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拟写新闻稿,按规定程序送审后公布。
遵循“归口管理、政府发布,区别情况、分层报道,讲究方式、注重效果”的原则,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政务微博、政府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或通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方便群众及时获取信息,保障公民享有知情权,并有效引导舆情。一般情况下,由现场指挥部在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有关情况。
3.3.5应急结束
(1)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指挥部向总指挥部报告,拟请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经总指挥部同意后,宣布停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件牵头处置部门按照预案规定,负责组织协调事件处置的相关部门对事件的有关情况、现场处置工作以及善后工作进行调查评估,整理成文字材料后向区应急领导组及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3.4恢复与重建
3.4.1善后处置
(1)综合执法局:负责指导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及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救援专家等技术支持;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的善后处置及灾害评估工作;负责设立灾民的临时安置场所,在应急领导组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灾民的安置和生活救助,确保受灾(灾害)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
(2)农工局:负责组建民兵应急小组参加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做好事故现场垃圾清理和灾民日常生活垃圾的处理工作;做好群众生活必需品的应急调拨、分配预案,满足区内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工作,做好灾害事故现场及灾民临时安置场所的消毒工作;负责疫情的监控和食品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监管工作;负责在灾民聚集的生活场所设置医疗卫生站;负责安排受害灾民子女的上学问题,消除受害灾民的后顾之忧;负责按有关规定做好死亡人员遗属抚恤工作,及时处理和焚化遇难者尸体。
(3)开发区公安分局、柴湾派出所、袁桥派出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和灾民聚集生活场所治安防范工作,保证社会秩序稳定。负责生活物资的押运工作,防止哄抢、失盗等事件发生。
(4)建设局及农工局物管科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对区市政、电力、供水、供气、供热等城市公共设施进行修复,保障区内企业及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环保分局负责化学、民爆等危险品泄漏或爆炸等突发事件的现场监测工作,及时通报环境危害范围。通过对突发事件现场的各种污染源进行监测,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处置污染物,最大限度地控制环境污染。
(6)开发区消防中队负责火灾等突发事件的紧急救助,并在有关专家的指导下,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品处置工作。
(7)科发局、三大园区等部门要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帮助企业恢复生产或商贸活动。
(8)财政局负责安排应急救援资金,纪工委牵头各相关部门做好救援资金使用的监管审计工作。
(9)党群局要做好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及抢险救灾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媒体大力宣传报道抢险救灾工作中的好人好事,介绍抢险救灾和自救互救的经验,鼓舞斗志战胜困难。同时,做好网络舆情的监测、分析、引导工作。
(10)办公室负责做好区内各部门统筹协调以及与市相关部门的的沟通协调工作,同时做好抢险救灾的后勤保障。
(11)党群工作局、区工会、政社局、人社局等有关部门要配合救援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开展送温暖活动,帮助群众稳定情绪,增强自信,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尽可能地消除事故造成的负面影响,保证区域和谐稳定。
(12)应急指挥领导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的组织及综合协调工作,为善后处置工作提供资源保障;报告善后处置工作的阶段性进展并落实上级主管单位的工作要求。负责组织各有关单位认真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与教训,对在抢险救灾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
3.4.2调查与评估
事件牵头处置单位、应急指挥办公室组织由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进行核实、评估,总结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经验、教训,提出预防突发公共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对策和措施;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对造成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开发区管委会。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国务院、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调查处理。
3.4.3恢复与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开发区管委会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实施。
3.4.4社会救助
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民政部门、红十字会和慈善机构发动社会、个人或境外机构展开救援,并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捐赠款物的接受、分配、运输、发放工作。司法部门负责对需要法律援助的机构和人员提供司法救助。监察、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实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确保救助资金和物资用于受灾地区和灾民。
4 应急保障
各有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在制定并完善应急预案的基础上,要切实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抢险救援和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人力资源
加强以社区为单位的社会公众应急能力的建设,发挥广大群众在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主体作用;公安、消防、医疗卫生等抢险队伍,是全区突发公共事件的基本抢险救援队伍;民兵应急排、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是应急抢险的后备军。
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公安、消防、医疗卫生、交通、建设等抢险队伍迅速赶赴现场,立即组织全力以赴、争分夺秒的救援,防范事态扩大,消除次生灾害,努力减少损失。定期组织跨部门、跨行业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演练,加强组织协同和专业保障,提高队伍快速反应和协同作战能力。
请求驻如部队和武警中队执行抢险救灾等任务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4.2财力保障
(1)各职能部门应急处置工作所需资金,以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所需资金,需按规定程序报管委会批准后,由财政给予统一资金安排。
(2)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3)纪检、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专项资金、捐赠和援助资金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一旦出现违法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
(4)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方案,报区应急领导组审批。
4.3物资保障
按照以人为本、统筹协调、各负其责、节俭高效的原则,应急物资储备采取政府、企事业单位与居民家庭储备相结合的方式,区管委会负责储备突发公共事件所需应急物资,企事业单位及居民家庭负责储备应急自救、互救所需物资。
开发区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储备、管理职责范围内常备救援物资,掌握应急物资供应渠道及生产加工能力,物资储备信息及紧急调拨方案需报区应急工作办公室备案。
区应急领导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建立开发区应急信息平台,完善物资储备信息共享和调用机制,保障应急状态下的物资储备、调拨信息查询。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单位存贮的应急物资服从区应急领导组统一调拨。
4.4基本生活保障
城管大队、农工局等有关部门应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处住、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4.5装备保障
根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性质,各相关单位应配备专业的救援装备、器材等,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并将有关装备名称、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相关信息报区应急指挥办公室备案。
4.6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所负责组建医疗、卫生救助和卫生防疫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救助和防疫工作;建立医疗救治网络,针对可能发生的不同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指定专业的医疗机构承担应急工作。联合市场监管分局组成卫生执法监督人员队伍,依法进行防疫检查;报区应急指挥办公室备案。
4.7交通运输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区交巡警中队负责及时疏导事故现场周边交通,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人员、物资、交通工具的优先放行。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建设局、农工局负责组织市政公司,迅速查清救援现场路况,遇有道路受损时,立即组织专业队伍施行抢修,确保公路运输畅通。
4.8治安保障
公安分局、派出所负责事故现场警戒及治安维护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4.9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当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原则上位于我区的学校操场、露天体育场、广场、绿地、机关团体办公场所等公共设施和场所,可用于受灾群众的紧急避难场所。必要时,可征用经营性宾馆、招待所、酒店、文化娱乐场所作为临时避难场所。
4.10信息及通信保障
区应急指挥办公室负责健全、规范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机制,各职能部门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汇总工作,并向区应急领导组报告。
管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通信运营企业制定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当通讯设备或线路遭灾害破坏后,及时组织抢修队伍,尽快排除故障,确保通讯系统在停电、光纤线路中断、话务量突增等极端情况下尽快恢复。保障应急指挥领导组及办公室能够正常对外通讯联络。
4.11公共设施保障
建设局负责协调保障水、电、气、热供给,保障公路、照明、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正常使用。环保分局负责对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4.12社会动员保障
各相关部门要经常向群众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社会的防范意识和灾害防救技能。出现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后,区应急领导组通过发布紧急动员令,动员全区力量参与抢险救援、抗灾减灾工作。
5教育、演习和监督管理
5.1宣传教育和培训
通过网站、手册、刊物、宣传画等手段,广泛宣传针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应急法律、法规,积极向群众宣传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和技能。在中小学、幼儿园积极开展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教育,定期安排专家进行专题讲座,组织学生开展应急逃生、自救、互救演练。
5.2演习演练
区应急指挥办室及相关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定期组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综合或专项演练。演练要从实战角度出发,深入发动和依靠群众,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和技能,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应急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价。总结报告应当包括演练地点、时间、气象条件等背景信息;演练方案和演练情景;参与演练的应急组织;演练目标和演练的范围;演练过程等基本内容。演练的评价包括对存在缺陷的评述和应急预案的完善、应急设施维护与更新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5.3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纪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依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或者授意他人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的;
(2)未依照规定完成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急需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的;
(3)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
(4)在突发公共事件调查、控制、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有关部门应履行而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
(6)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6 附则
6.1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区管委会办公室制定,经区党工委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区管委会发布。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和国家、省、南通及如皋市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情况及时修订。
6.2解释与实施
本预案由区应急指挥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对预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3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