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开发区管委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透明度,提高行政效能,建设一个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管委会机关,推进开发区政务公开工作的全面开展,以“依法公开、真实公开、注重实效、有利监督”为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务信息,是指本区在管理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信息。
第三条 本区范围内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开发区管委会是公开政务信息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公开政务信息的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公开政务信息权利人,依法享有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第五条 管委会办公室是本区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负责科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管委会要对本规定的实施进行内部监督,同时要接受个人、社会、上下级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政务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公开政务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和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根据本规定提供政务信息,不得收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八条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除国家规定保密以及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凡与投资者、群众相关的事项,原则上都应予以公开。
(一)全区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开发区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二)上级政府或上级政府部门下拨的专项经费、物资分配使用情况;
(三)土地招标、投标、拍卖情况;
(四)重大建设项目及其招投标情况;
(五)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公益事业有关情况;
(六)向社会承诺为投资者、群众办实事的事项及完成情况;
(七)本区范围内重大社会性事件的处理情况;
(八)干部选拔任用、评选先进、企业改革以及群众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九)管委会机构设置、管理职能和职责范围,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十)管委会办事内容、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过程、办理时限和办事结果;
(十一)机关办事纪律、服务承诺以及违诺违纪的投诉途径、处理办法等。
(十二)群众点题要公开的内容(但保密规定不能公开的除外)。 本区对外公开的政务信息,必须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
第九条 管委会的下列内部政务信息,应当实行内部公开:
(一)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二)机关内部财务收支情况,如:大宗物品采购、基建维修、接待费、汽车修理费、会议费、差旅费、赞助费等;
(三)干部人事管理情况;
(四)干部职工收入分配、福利待遇情况;
(五)机关内部事务情况(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内部政务信息。
第十条 下列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个人隐私;
(二)商业秘密;
(三)国家秘密;
(四)除需要征集公众意见以外的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政务信息;
(五)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十一条 政务信息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待性质或密级确定后,再行决定。
第十二条 应当按公开日期编制年度政务信息目录,并按时在开发区网站上公布。
第三章 公开方式
第十三条 依据本规定向社会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可以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在开发区网站上公开;
(二)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媒体发布政务信息;
(三)设立固定的政务信息公开栏;
(四)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四章 公开程序
第十五条 公开政务信息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管委会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应当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时间。
第十六条 应当在接到申请书时向公开政务信息权利人即时送达受理回执,并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的理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公开的决定的,报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将期限延长15日,但应及时以书面方式将延长后的期限和延长的理由通知公开政务信息权利人。
第十七条 管委会决定公开的,应当制作公开决定书,注明公开的时间、场所、方式;决定部分公开或不公开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公开时间自管委会作出公开决定之日起,不得超过15日。
第十八条 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当向申请人表明某政务信息是否存在,会导致不应公开的政务信息公开时,管委会有权对该信息的存在与否不予确认;公开政务信息权利人申请公开的内容已经公开的,应当给予公开政务信息权利人以指引。
第五章 监督
第十九条 管委会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主要通过下列方式对政务信息公开行为进行监督:
(一)对本区的政务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二)在管委会内部开展评议活动,听取工作人员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三)通过座谈会、咨询意见、民意测评等渠道,广泛倾听社会各界的意见;
(四)设立政务信息公开投诉电话和信箱,及时查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向投诉人通报处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