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教育局
索引号: 014226342/2021-00132
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通知
发布机构: 如皋市教育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1-07-26
发布日期: 2021-10-14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如皋市教育系统采购管理办法
如皋市教育系统采购管理办法
来源: 如皋市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1-10-14 15:27 累计次数: 字体:[ ]

如皋市教育系统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教育系统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和省、市、县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对采购行为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教育资金的安全使用,降低采购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采购质量,进一步加强我市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

二、采购原则

教育系统采购工作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适用范围

市教育局机关、中小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为“采购单位”)开展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四、组织机构与工作责职

1.教育局采购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办公室(勤工办)、财审科、党群科、教研室、装备室、基建办等科室负责人组成。负责全面领导全市教育系统采购工作、研究制定采购规章制度、审批重大采购方案、研究决定采购范围和限额标准、研究决定采购工作重大事项。

2.教育局采购工作小组。采购工作小组设在教育局财审科,成员由办公室(勤工办)、财审科、教研室、党群科、装备室、基建办等科室责任人组成。负责管理和监督全市教育系统的采购工作,审核采购需求,监督和规范采购行为。

3.教育局党群科负责监督教育系统采购工作,依法依规调查、处理采购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4.各中小学校(幼儿园)成立采购领导组和工作组,负责本单位的采购工作。

5.教育局机关、各中小学校(幼儿园)作为独立的采购主体,负责编制本单位的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负责开展本单位货物、服务和工程的采购活动,依法签订和履行采购合同;负责组织采购项目的验收、调拨和登记管理工作,协调和统一资金的支付和核算,对采购项目档案归档、整理和保存。

6.教育系统采购专家库。为提高教育系统采购工作公平、公正性,建立教育系统采购专家库,评审教育部门采购项目。由经验丰富的后勤管理负责人、财务骨干和相关业务人员组成,并定期对专家库进行更新。评审费参照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支付标准,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支付。

五、采购限额与采购方式

1.政府采购计划备案限额。预算金额3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预算金额6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通过政府采购管理系统进行计划备案,按照规定程序开展采购活动。限额以下,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优先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

2.教育局采购计划备案限额。(1)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预算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至3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预算金额20万元及以上至6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采购单位根据采购需求制定采购方案后报教育局备案,在教育局部门采购平台上实施采购活动,具体采购工作由采购单位负责。(2)学校食堂采购米、油、肉类等物资以及每学年采购额累计超10万元的物资采购,根据采购需求制定采购方案后报教育局备案,在教育局部门采购平台实施采购活动。

3.联合体采购。采购单位在教育局计划备案限额以下,但在2万元以上的货物,提前制定采购计划,报教育局。若教育系统有大量的有共同需求的物资,则采用联合体采购的形式进行采购。联合体采购达到政府采购限额的,通过政府采购平台进行采购;达不到政府采购限额的,教育局部门集中采购限额以上的,在教育局部门采购平台进行采购。采购的主体仍为学校联合体,教育局不作为采购主体参与采购。

4.符合商城直购和商城竞价限额标准的,采用商城直购和商城竞价。

5.教育局计划备案限额以下的采购,各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1)预算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至1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预算金额5万元及以上至2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学校组织集中采购,参照教育局部门采购流程,采购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学校采购组安排职业素养高、专业性强的专家评委参与评审,学校内监委进行监督。(2)预算金额1万元及以上至5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由学校组织询价小组进行询价采购,询价小组不得少于3人,询价小组必须有教师代表,询价小组成员必须客观公正,履行询价手续,对询价的真实性、公正性负责。(3)预算金额1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由采购单位安排相关责任人自行采购。

六、采购工作流程

1.政府采购流程。限额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必须事先向教育局报送采购方案,教育局采购工作小组成员进行审核。

采购方案包含计划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的功能需求、技术参数、品牌、型号、数量、单价等详细信息。教育局采购工作小组对功能需求、技术参数、品牌、型号、数量、最高限价、评审规则等进行审核,大型采购项目有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专家进行论证。审核通过后,方可报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实施政府采购。

2.教育局部门采购流程。按规定在教育局部门采购平台公开采购的项目,由采购单位报送采购方案,教育局采购工作小组审核(采购方案的审核方式同上)。审核通过后,在教育局部门采购平台进行公开采购。为增强采购活动的公开性、透明性,正式采购前,将采购信息在如皋教育信息网或如皋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教育专栏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告期满,从专家库抽取3名及以上专家,负责评审工作,评审完成后,采购单位确认成交供应商,并在如皋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教育专栏对成交信息进行公告。公告期满,采购单位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协议。

各采购单位应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市教育局定期组织采购单位对代理机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评价,择优选定责任心强、行业信誉好、业务精通、有实力的采购代理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

七、采购内控管理

1.各采购单位要依照《如皋市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内控规范指导意见》,制定完善本单位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将政府采购内控制度作为本单位内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把政府采购工作纳入“三重一大”进行研究与决策,通过内控制度形成对政府采购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提高单位管理水平。

2.各采购单位重点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内部牵制”的要求,结合单位实际,明确采购归口部门、采购活动中相关机构和岗位的权限和责任,规范决策机制、采购流程、期限要求等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举措,将内控管理贯穿于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

八、项目验收

各采购单位经办人员、审核人员、验收人员、支付合同款项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有利于互相监督和制约。采购单位根据规定及采购合同的约定组织有关人员对供应商履约结果进行验收。验收组人员为单数,且相关业务专家不得少于2人,依据合同、采购文件技术指标、样品等要求对项目进行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重大采购项目,教育局派人参与验收工作。

加强学校食堂物资日常验收管理,实行“阳光验收”,学校食堂采购物资验收区应安装监控设备,准确反映物资的数量和质量,影像或摄像资料上传阳光食堂系统并存档,学校每天必须派1至2名家长代表参与验收,家长代表应在主动报名的家长中随机抽取,不得由学校指派,本校教师不得作为家长代表参加验收。

验收过程中验收组成员必须对照合同和需求清单,对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期限、违约责任等信息进行核对。验收组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所有验收必须于验收完成时履行签字手续,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得事后补签。

九、资金结算

采购程序执行完毕后,进入付款程序,资金结算时需提供正式票据、采购批复、成交通知书、合同、采购验收报告等,由采购单位直接将款项转账给成交供应商。

十、档案管理

各采购单位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及时记载采购台账,并妥善保存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不得伪造、变更、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采购文件、投标或响应文件、评审标准、评审报告、合同文本、验收报告、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十一、采购的监督与责任追究

1.教育局监督部门是教育系统内部的采购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教育系统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经常性的采购工作监督管理及检查制度。负责全程监督教育系统重大采购活动和评审专家的使用评定。学校采购领导小组是学校的采购监督机构,负责监督采购单位的采购活动。

2.教育局采购领导小组要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对各采购单位的采购工作进行检查,并组织专家对各重点采购项目的运行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3.参与采购活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的;

(2)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程序进行采购活动的;

(3)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

(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吃拿卡要的现象;并且不能严格履行采购合同的质量要求,有意或无意指使中标人降低标的质量的;

(5)未按照本办法妥善保存采购活动资料的;

(6)采购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7)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4.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信用考评。将成交供应商参与的交易活动纳入考核,对供应商进行诚信评价,供应商违反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交易秩序的,成交后拒签合同或不认真履行合同义务的,纳入教育系统供应商失信名单,视情节取消一年以上教育系统采购活动。

十二、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本办法由如皋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皋教发〔2021〕20号)如皋市教育系统采购管理办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