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籍优秀学子报考重点师范院校且毕业后回如从教的激励办法
为激励如皋籍优秀高中毕业生报考部分“双一流”(211及以上)重点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让优秀如皋学子从事如皋教育工作,努力办好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如皋教育,2020年、2021年,我市试行出台年度《如皋籍优秀学子报考重点师范院校且毕业后回如从教的激励办法》,为我市未来教师队伍储备起到了积极的影响。为进一步鼓励如皋籍重点师范院校师范生回如从教,经研究,现制定本办法。
一、激励对象
参加江苏省高考,当年报考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湖南师范大学、华南师范大学、西南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南京师范大学、苏州大学等10所重点师范院校(不含独立学院)师范类专业的如皋籍考生(以下简称重点师范生)。
二、必备基本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具有教师潜质,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
2.身体条件符合《普通高校招生录取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的要求。
3.在校期间认真学习,遵章守纪,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努力成为一名合格的人民教师。
三、培养方式
1.被录取后与如皋市教育局签订《培养协议》。
2.市教育局对培养对象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进行跟踪,安排参加社会实践、教育培训、教育教学等活动,帮助学生提高专业素质和能力。
四、激励方式
1.毕业时取得毕业证、学位证和教师资格证等相关证书,且通过教师公开招聘被录用为如皋在编教师的,如录用选岗在乡村学校,可在到岗后,自主申请到在城学校顶岗三学年,顶岗学校随机确定。三学年内每年考核结果均合格及以上,可申请调至该校任教。
2.工作单位将其作为重点培养对象,为其制定教学及管理等方面的培养计划。符合条件的,纳入后备干部培养。
3.按《优秀教育人才引进的激励意见》(皋办〔2019〕75号附件)予以奖励。
五、管理方式
1.合同管理。重点师范生入编报到后,在如皋市教育系统工作服务期为10年,自入编之日起至10年后的12月31日止(含试用期)。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和补充合同(补充合同见附件)。服务期内不得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离开如皋市教育系统。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学校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学校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该聘用对象。
2.市内交流管理。为推动教育优质均衡发展,重点师范生入编后参加市内交流,按国家、省、南通及我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其他
本办法于2022年7月起执行。2020、2021年已签约的相关重点师范院校如皋籍毕业生一并按此办法执行。上述10所重点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毕业生,此前通过公开招聘录用为如皋在编教师的,或上述10所重点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非如皋籍毕业生,通过公开招聘录用为如皋在编教师的,均可参照本办法申请至城区学校工作。
本办法由如皋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如皋市教育局
2022年5月5日
附件
补充合同
鉴于甲、乙双方于 年月日签订聘用合同(编号:),现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补充内容:
一、乙方须是甲方通过市教育局招聘考试正式进编教师。同时必须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湖南师范大学、华南师范大学、西南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南京师范大学、苏州大学等10所重点师范院校(不含独立学院)师范类专业的考生。
二、根据《如皋籍优秀学子报考重点师范院校且毕业后回如从教的激励办法》(皋教人〔2022〕 号),乙方自愿在如皋教育系统工作服务10年,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起讫时间为年月 日至年12月31日止。
三、乙方承诺:坚持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教育主管部门、聘用单位规章制度,努力做“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为教育事业贡献力量。
四、合同期满前30日内,双方协商一致,可续订聘用合同或签订变更聘期协议。乙方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乙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该聘用对象。
五、若乙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违约。乙方须向甲方教育主管部门交纳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规定服务期内的标准奖励补贴总额×3÷服务期×未服务年限),甲方及主管部门有权将乙方违约情况记入社会诚信档案:
(1)合同期内,乙方因调出如皋教育系统、辞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等,而申请提前解除聘用合同的,或未提前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
(2)乙方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并报如皋市教育局终止其如皋市教育系统人事关系,同时将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
六、本补充合同为聘用合同不可分割部分,与聘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合同与聘用合同内容如有冲突,以本补充合同为准。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甲方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两份。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