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交通局
索引号: 71159313X/2023-00018
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通知
发布机构: 如皋市交通运输局
文号: 皋交发〔2022〕86号
成文日期: 2022-05-31
发布日期: 2022-05-03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如皋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如皋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等15项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如皋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如皋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等15项制度的通知
来源: 如皋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2-05-03 16:44 累计次数: 字体:[ ]

局机关各科室,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持续提升行政执法水平,我局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与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如皋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如皋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等15项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如皋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2.《如皋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3.《如皋市交通运输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4.《如皋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5.《如皋市交通运输局“两法”衔接工作制度》

6.《如皋市交通运输局12328交通服务热线转办投诉举报事项处理工作流程制度》

7.《如皋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制度》

8.《如皋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对讲机使用管理制度》

9.《如皋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服务用语规范制度》

10.《如皋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制度》

11.《如皋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案件协查制度》

12.《如皋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13.《如皋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法制教育考核管理制度(试行)》

14.《如皋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经费保障制度》

15.《如皋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如皋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运行,根据省、市有关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文件精神,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的载体和形式,依法将本局执法行为事前、事中、事后的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行政相对人的监督。

第三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全面、依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主要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按照政府统一公示平台归集信息的要求及时、准确、规范公示行政执法有关信息。

除前款规定的公示载体以外,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的载体还包括办公场所公示栏、电子屏、服务窗口等,公示的形式包括网站发布、纸质显示与宣传、电子显示与查询等,鼓励拓展”二维码扫一扫"、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方式进行公示。

第二章 公示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示内容

第五条 事前公示主要公开行政执法主体、职责、人员、法律依据、执法清单及服务指南、执法程序、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监督方式、救济渠道以及依规应当事前公示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六条 行政执法主体信息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主体名称、授权或委托执法的依据、授权委托书、内设部门、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等信息。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行政执法人员姓名、工作单位、执法领域、执法证件号、发证机关等,并提供网上查询功能。

第八条 行政执法法律依据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行政执法主体作出行政执法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法律依据公示应当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执法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进行逐项公示。

第九条 执法清单及服务指南公示。执法清单公示内容包括事项编码、权力名称、设定依据及市级行使内容等信息;服务指南公示内容包括办理机构、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咨询电话等信息。

第十条 执法程序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行使行政执法权时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流程。

第十一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是指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结合日常监管工作需要制定的抽查事项清单。公示内容包括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信息。

第十二条 监督方式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等信息。

第十三条 救济渠道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等信息。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公示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十五条 亮明执法身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公开明示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执法单位等信息。

第十六条 出具执法文书。严格按照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制作出示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十七条 对“双随机、一公开“执法工作中抽选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的过程进行全程留痕并公示,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十八条 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征求意见稿),通过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

第三节 事后公示内容

第十九条 依法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含行政执法结果,下同)等行政执法决定,除法律、法规、规章 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每两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清理后对继续有效、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对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要建立数据库,通过门户网站供公众查阅。

第二十一条 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包括执法对象信息、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内容、执法机关等内容,内容中可能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采取保护性措施进行公布。

行政许可决定主要公开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行政相对人名称、事由、许可结果、许可决定日期等。

行政检查结果主要公开检查内容、检查依据、行政相对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姓名、检查结果、检查日期、执行机关等。

行政强制决定主要公开行政强制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案件事由、执行依据、行政相对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姓名、强制结果、强制决定时间、强制作出主体等。

行政处罚决定主要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种类、处罚结果、处罚事由、处罚依据、行政相对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姓名、处罚决定时间、处罚作出主体、执行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对重大、有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探索行政执法全文书公示。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中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内容无法采取保护性措施公布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五)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 对行政执法决定不予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的职责分配

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坚持“分工负责、统一审核、分类公示“原则,局法规科与综合执法大队相关职能科室与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执法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上报、审核、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二十五条 根据信息公示的载体不同,分别由局办公室、法规科负责政府门户网站公示信息的发布和更新;综合执法大队党群科负责微信服务号、纸质媒体公示信息的发布和更新;综合执法大队政策法规科负责“南通公共信用信息市县一体化平台”、“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等网站公示信息的发布和更新;局审批中心窗口、综合执法大队各中队负责服务窗口公示栏、电子屏、触摸屏等公示信息的发布和更新。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主体、职责、人员、法律依据、执法清单及服务指南、执法程序、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公示信息,由政策法规科负责牵头梳理汇集变更信息、汇总审核等工作。

应当事前公示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由局审批中心窗口与综合执法大队负责梳理报政策法规科审核后进行公示。

第二十七条 局相关职能科室与综合执法大队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切实把好执法公示各个关口,确保各环节 流转衔接顺畅高效,公示信息及时、准确。

第二十八条 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各部门应当及时汇集信息报公示部门调整。

第四章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示程序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主体、职位、人员、法律依据、执法清单及服务指南、执法程序、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经法规科审核后,报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后予以公示。

依法应当事前公示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经法规科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三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事前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示程序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经法规科审核后,由局审批中心窗口、综合执法大队政策法规科上传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数据报送外网平台予以公示。

法律、法规、规章 对公示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束后,法规科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众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示满5年的,可以终止公示,其中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示满2年的,可以终止公示。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6J1443号),在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执法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经法制审核后,报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有关执法决定暂停公示,视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结果,及时予以恢复、更正或撤销。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法规科应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办公室负责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第三十五条 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 严重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如皋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监督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行政相对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利用执法文书、执法设备、执法平台等载体,通过纸质、电子等方式,对行政执法的过程进行全面记录的活动。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

本制度所称执法文书,适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制定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文书式样。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依法、全面、客观、准确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和环节 等不同情况,采取适当、有效的方式,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记录方式包括书面记录、执法文书记录、电子信息记录、执法装备记录等。

第五条 局法规科负责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进行指导协调与监督检查。

第六条 局财审科负责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资金和信息化建设提供保障。

第二章 全过程记录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 行政执法行为程序启动的记录

第七条 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启动原因、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时间等内容予以书面记录,制作相应执法文书。

依法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告知当事人或者向社会进行公示等相关情况予以书面记录。

第八条 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启动执法程序的,应当书面记录投诉、举报人基本情况,投诉、举报的内容,记录人情况,投诉、举报处理情况等内容,制作相应执法文书。

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及其他相关情况予以书面记录。

第二节 调查和取证的记录

第九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对调查、取证、现场询问情况进行书面记录,重点记录下列内容,并制作相应的行政执法文书:

(一)询问当事人情况;

(二)询问证人情况;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情况;

(四)现场检查(勘验)情况;

(五)抽样取证情况;

(六)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情况;

(七)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情况;

(八)听证情况;

(九)其他调查取证活动应当记录的内容。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实施扣押财物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制作法定的行政执法文书予以书面记录。

第十一条 检查当事人的人身、场所、物品,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物,以及抽样取证的,执法人员可以通过执法记录装备对执法现场进行记录;对可能引起行政争议的,执法人员应当通过执法装备进行记录。

探索建立标准化的调查询问场所,安装同步音频视频记录设备,对调查询问等过程进行记录。

第十二条 通过执法装备记录执法过程时,执法人员应当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一)执法现场的环境;

(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等相关证据及其主要特征;

(四)行政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

(五)行政执法人员现场送达执法文书的情况;

(六)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

第三节 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后,要制作调查报告等文书,详细记录调查取证情况。

第十四条 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行政执法人员要提出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并制作案件处理审批文书,上报审批。对情节 复杂或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要附有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记录。鼓励运用电子信息系统对有关审查、审核、批准情况进行记录。

第十五条 作出执法决定前,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等权利的,要制作告知书,当事人放弃相关权利的,要书面记录。

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要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举行听证会的,要制作听证会通知书、听证笔录等文书,听证笔录要由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或者补正后当场签字或者盖章 ,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或者盖章 的,听证记录人要载明情况附卷。必要时,可以通过执法记录装备进行记录。

举行听证会,听证主持人认为必要的,可以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辅助记录。

第四节 送达与执行的记录

第十六条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要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

第十七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 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

第十八条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要采用挂号信或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文件清单上要写明行政执法文书的名称及文号,并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第十九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二十条 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执法人员应当对委托、转交的原因及送达人、签收人情况等内容予以记录。

第二十一条 公告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可以采取张贴公告、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等方式进行,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二十二条 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执法人员应当记录核查违法行为改正情况、实地核查情况,必要时通过执法记录装备进行记录。

第二十三条 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执法人员应当对催告情况、告知情况予以记录。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应当记录当事人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以及执法人员对陈述、申辩内容的复核情况和处理意见等内容。

执法人员应当通过执法记录装备对行政强制执行情况进行记录。

第二十四条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执法人员应当对申请情况、强制执行结果等内容进行书面记录。

第三章 书面记录及执法文书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对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按照规定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明确专人负责行政执法记录的归档、保存、使用和管理,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书面记录以及执法文书应当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完整,确需要对记录内容进行修改,涉及行政相对人的需经确认,涉及内部程序的需经审批。

执法文书档案的归档时间、案卷装订、目录书写、资料编号、登记保管、借阅、移交、销毁等,参照公文类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执法记录装备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通过执法记录装备记录的,记录人员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原始记录内容存储至执法信息存储设备,不得自行保管。

第二十八条 执法记录装备记载形成的电子记录信息应当同时记录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属于声音资料的,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第二十九条 通过执法记录装备记录的内容作为行政执法证据使用的,应将视听内容刻录成光盘随卷存档。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法规科应加强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办公室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记录、记录不规范、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记录信息的、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信息损毁、丢失的,责令改正;情节 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如皋市交通运输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以及南通市局(通交法(2019]10号)文件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是指以如皋市交通运输局名义作出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较大影响的行政执法行为的决定,包括重大行政许可决定、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法制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的活动。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不通过的,不得作出执法决定。

第四条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遵循"办审分离”原则,保障法制审核意见的独立性、专业性、权威性。

第二章 法制审核机构

第五条 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的法制审核,由局法规科承担;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决定的法制审核,由综合执法大队政策法规科承担。

第六条 法制审核机构应当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并至少具备下列条 件之一的专职法制审核人员:

(一)具有法学或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二)具有两年以上政府法制工作经历;

(三)具有三年以上行政执法工作经历;

(四)具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

第七条 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参与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制度,提高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专业性。

第三章 法制审核范围

第八条 拟作出下列执法决定前,应当报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一)拟作出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案件,且涉案金额2万元(含)以上的;

(三)拟作出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

(四)复杂案件:

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2、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申请听证的;

3、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4、其他情形复杂的案件。

第九条 综合执法大队在作出下列执法决定前,应当将案卷材料提交局法规科进行书面复核。未经复核或复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经过听证程序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拟作出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

(三)拟作出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关闭行政处罚决定的;

(四)拟作出3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在被处罚主体认定、违法事实、证据收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

(六)拟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处罚案件。

第四章 法制审核内容

第十条 法制审核机构审核重大执法决定,应当重点审核与合法性相关的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 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

(五)执法是否超越执法部门的法定权限;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法制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执法决定作出前,应当向法制审核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情况说明,载明案件基本事实、处理意见、适用依据、自由裁量权情况、执法人员资格情况、调查取证情况、听证、评估、鉴定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相关证据材料;

(三)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十二条 法制审核机构对报送的案件材料以书面审核为主,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补充,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及时补充有关材料。

法制审核机构在法制审核过程中,需要向行政执法承办机构了解案件情况的,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协助配合。

第十三条 法制审核机构应当在收到重大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核时间。

法律法规规章 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法制审核机构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原则,对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以下意见或建议:

(一)拟作出的交通运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作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作出补充调查的审核意见

(三)适用法律不当或者自由裁量不当的,作出变更的审核

(四)程序不合法的,作出完善程序、撤销案件等审核意见;

(五)超出法定管辖范围的,作出移送的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应当根据法制审核机构审核意见及时处理,需要补充调查、变更、完善程序的,应当在及时处理后再次提交法制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按照有关工作程序,报请集体讨论决定,法制审核机构或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坚持本部门有关意见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六条 法制审核机构审核后,应当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附件1),载明审核人员、审核意见、审核时间等内容,随执法案卷存档。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机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内容应当列为评查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 建立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责任追究机制,对报送重大执法决定时故意弄虚作假、淜报、瞒报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擅自审批未经法制审核的重大执法决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要求离岗或者暂扣执法证件;情节 严重的,依法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局法规科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法制审核意见书

如皋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依法行政,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规范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处罚集体讨论(以下简称集体讨论)是指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过程中,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件的定性、处罚依据、裁量标准等进行集体讨论研究、审查确定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集体讨论应坚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讨论过程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四条 交通运输局成立行政执法案件审核委员会(简称案委会),由以下人员组成:局主要负责人,分管执法工作负责人,与案件有业务关联的其他分管负责人,局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负责人,局法规科负责人;执法大队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政策法规科负责人及案件承办人员。案委会主任委员由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会由局分管执法工作负责人召集。参会人员应包括案委会组成人员,必要时可邀请公职律师、法律顾问或专家参加。

参会人员与所讨论的行政处罚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要求回避。

第五条 集体讨论案件情形主要包括:

(一)拟作出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案件,涉案金额20000元(含)以上的;

(三)复杂案件:

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2、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申请听证的;

3、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4、其他情形复杂的案件。

(四)对已立案查处的,但拟作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上级有裁量标准的除外);

(五)认定事实和证据争议较大的,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有较大异议的,违法行为较恶劣或者危害较大的,或者复杂、疑难案件的执法管辖区域不明确或有争议的;

(六)对情节 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对涉案金额200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案件(情节 复杂的除外),可由综合执法大队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

第六条 案件集体讨论时,主要讨论下列内容:

(一)是否超越法定权限,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 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是否存在同案不同罚等情形;

(五)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六)当事人是否有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讨论的内容。

第七条 案件集体讨论依照下列流程进行:

(一)案件承办人员介绍案件调查的有关情况,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相关证据材料、分歧焦点以及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提出拟给予行政处罚建议的理由和依据;

(二)法制机构负责人对承办人员介绍情况发表意见;

(三)其他参会人员发表意见;

(四)集体讨论主持人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造成的后果,集中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案件最终处理意见。

集体讨论应制作《集体讨论记录》(附件1),具体由执法大队安排专人负责,经所有参会人员签字后移交执法大队案件处理部门。

第八条 经集体讨论,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 轻重及具体情况,依据法律法规及裁量规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的,由案件承办部门补充调查;

(五)适用法律法规不当、定性不准确的,由案件承办部门按讨论决定处理;

(六)办案程序存在瑕疵的,由案件承办部门纠正;

(七)对于认定事实和证据分歧较大或适用的法律法规难以确定的案件,当场不作出结论,待咨询法律顾问及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后重新组织集体讨论;

(八)超出本单位管辖范围的,移送相关单位。

(九)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经讨论证据不足且无法补充证据材料的案件,或办案程序不合法且无法纠正等情形,予以撤销案件。案件承办部门应按照规定程序及时申请撤案。

第九条 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案件讨论人员的发言内容和讨论结果,不得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涉及案件当事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资料外传,不得在非案件集体讨论场合议论与案件相关的事宜。

第十条 行政处罚案件承办部门应严格按照讨论意见进行处理,并将《集体讨论记录》与其他文书一并归入处罚卷宗。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局法规科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集体讨论记录

如皋市交通运输局”两法"衔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健全我局与检察、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机制,使涉嫌犯罪的案件都能够顺利地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和《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如皋市交通运输局名义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的综合执法大队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交通执法机构”)。

第三条 交通执法机构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时将案件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现场查获的涉案货值或者案件其他情节 明显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应当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第四条 交通执法机构在移送之前一般应履行内部报批手续,局分管行政执法的负责人应当在收到交通执法机构书面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当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的除外)作出决定。决定予以批准的,交通执法机构应在24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并在作出行政处罚1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报同级检察机关备案。

第五条 交通执法机构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应当妥善保存案件的相关证据。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易腐烂、变质、灭失等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固定证据,制作清单、照片或其他证明文件;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委托有关部门、机构依法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第六条 交通执法机构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并附有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三)涉案物品清单;

(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第七条 交通执法机构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的3日内以如皋市交通运输局的名义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第八条 交通执法机构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3日内,可以以交通运输局的名义建议同级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第九条 交通执法机构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应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咨询。对有证据表明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销毁证据,需要公安机关参与、配合的,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

第十条 对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向交通执法机构查询案件、调阅有关案件材料、建议移送案件,交通执法机构应当积极配合。第十一条 交通执法机构应当做好涉密管控,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保密涉案信息。

第十二条 交通执法机构在工作中,应当和公安、检察等部门加强业务交流,及时总结办案经验,持续提升执法办案水平。

第十三条 凡是违反本规定的,将按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相关管理规定作出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侦查机关立案处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如皋市交通运输局12328交通服务热线转办投诉举报事项处理工作流程制度为统一规范投诉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置工作,提高办理效率,及时解决行业矛盾和问题,分析交通运输行业行政执法现状,提升执法的针对性和精准度,经研究制定本流程。

一、投诉举报受理衔接环节

综合执法大队政策法规科(以下简称“政策法规科”)具体负责12328交通服务热线转办投诉举报案件的受理、衔接工作。

(一)登录受理。在正常工作日第一时间登录《南通12328交通服务热线》,对需办理的《投诉举报工单》(以下简称《工单》)进行下载、打印、编号、登记台帐。

(二)工单分类。根据《工单》的投诉内容进行初步分类。分类情况:按投诉类型分为公交投诉、出租客运投诉、班线客运、旅游包车投诉、客货运类无许可举报、货运投诉、驾培投诉、维修投诉、工程投诉、港口投诉、水上交通投诉、协办类投诉、咨询类、对执法人员(部门、大队)投诉(共十四类),其中公交客运投诉和出租客运投诉细分为服务质量类投诉和违章 经营类投诉。

二、投诉举报按责派单环节 具体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一)派单流程。政策法规科根据内容初步分类后,对《工单》进行转发,落实调查处理投诉事项的具体承办部门(单位),明确回复时限,并将转办时间、接办部门(单位)、接办人等情况进行登记。

(二)分派原则。投诉事项的对应处理部门(中队、企业):

1.公交服务质量投诉举报转交服集团办理;

2.出租车的服务质量投诉转一中队办理,出租车公司协助办理;

3.公交、出租、班线、包车、旅游、客运站等客运类的违章经营投诉转一中队办理;

4.货运类投诉转二中队办理;

5.汽修类投诉转三中队处理;

6.驾培类投诉转四中队办理;

7.工程类投诉转四中队处理;

8.水上交通投诉事项转所属辖区水上中队办理;

9.港口类投诉转所属辖区水上中队办理;

10.对执法人员或执法部门(中队)的投诉办理事项,由党群科办理。

三、投诉举报的办理环节

(一)工单研判

承办部门(中队、企业)在接到工单后,应第一时间与投诉当事人取得联系,进一步了解投诉人的真实投诉意图,对投诉情况作出正确判断;判断后分即办类工单、非即办类工单,按要求有针对性的进行办理;

(二)工单办理

1.即办类工单办理:对于需要及时出警的举报,承办部门在与举报人取得联系后,应第一时间出警,现场固定相关证据,并将出警结果现场电话回复举报人,强化出警处理的有效性。对辅助证据的采集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电话或书面回复举报人。

2.非即办类工单办理:对于无需第一时间出警的举报,承办部门应在接到派工单后3个工作日内(或按工单时限要求)对被举报人或企业负责人进行“召回“调查取证,并将处理情况于4个工作日内(或按工单时限要求)电话或书面回复举报人。

处理部门(中队、企业)的答复人员在答复投诉人时,应态度和蔼,用语文明,语气婉转,叙述完整,不得与举报人发生争执形成二次投诉。

(三)内部回复

1.通过调查取证,固定证据后,调查处理部门(中队、企业)要及时形成书面处理意见,制作《投诉举报办理单》在5个工作日内(或按工单时限要求)回复政策法规科,并在《投诉举报办理单》中注明投诉人对答复的满意情况或其他建议。

2.如有工单确需延期办理,必须与投诉人联系并说明情况,并在到期之日前一天经分管领导批准同意,方可申请延期,期限时间按平台设置要求办理。

3.办理部门(中队)在接到工单后,如发现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需转其他部门办理的,应在收到工单1天内提出并反馈政策法规科。

四、投诉举报回访问题的处置

根据省厅和市局12328回访的结果,政策法规科及时将需重办的工单发回承办部门(中队)重办,并进行标注,在月报分析中进行通报。

五、投诉举报办理结果上报环节

政策法规科在接到办理部门的回复后,在1个工作日内,将承办部门办理情况通过南通交通服务热线平台书面回复12328平台。

六、其它相关事项

1.出租、班线客运类不规范经营投诉的"召回处理”,承办执法部门必须由两名执法人员实施,对被投诉的从业人员进行详细询问,并制作《交通行政执法询问笔录》,同时实施全过程摄像;在此基础上将询问情况与投诉当事人的反应材料进行对照分析,结合相关GPS的运行轨迹,提出处理意见,答复当事人。对违法经营行为证据确凿的,及时在运政在线进行违章 登记,提交违章 处理中心进行处理,并按记分管理办法进行记分。

2.出租、班线、公交客运类服务质量投诉的"召回处理”,企业在向投诉当事人了解清楚投诉意图的基础上,第一时间召回当班驾驶员进行了解情况,不得曲解投诉人的意思或故意包庇本公司驾驶员,从严要求,妥善处理和答复投诉当事人,并将处理结果以《投诉处理办理单》的形式及时回复。

3.对涉及到非客运类的投诉处理参照出租、班线客运类”召回处理”模式进行。

(二)数据分析要求

政策法规科每月要及时分析各类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情况,形成月报进行通报。

(三)非正常工作日接处举报要求

节假日、双休日和夜间的接处警,实施24小时值班制度,节 假日、双休日和夜间根据交通服务热线12328的指令,及时做好接警和处警工作,并对接处警情况做好详细记录,对重大事件和突发事件应及时上报。

七、本工作流程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2328交通服务热线投诉举报处理单(样式)

如皋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正确合理使用执法记录仪,提高执法人员自我约束、自我防范意识,维护当事人及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有效减少涉法信访、投诉,保障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执法监督,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佩戴执法记录仪,语音、录像同步摄录,对执行活动进行全过程真实记录,确保声像资料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三条 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二章 使用

第四条 执法人员在履行下列职责时,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

(一)开展日常巡查、“双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执法检查时;

(二)对违法案件进行现场取证、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听取陈述申辩、听证、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行为时;

(三)物品、证书等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时;

(四)实施查封场所、设施或者暂扣财物等行政强制措施时;

(五)采取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等行政强制执行时;

(六)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

(七)采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或者依法当场收缴罚款时;

(八)对违法行为进行现场劝阻、纠正时;

(九)水上交通事故或险情现场处置、勘察、调查取证、民事调解时;

(十)实施船舶检验、船员实操考试、从业资格实操考试时;

(十一)现场受理、处理投诉、举报或者其他诉求时;

(十二)当事人拒不配合检查、暴力抗法或者围攻执法人员的;

(十三)可能引发矛盾争议的接待处置活动时;

(十四)其它需要进行记录、取证的情形时。

第五条 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活动前,应当对设备的电池电量、存储空间、定位信息、日期时间设定等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无故障,具备实时传输数据功能的要保障网络连接正常。

执法车(船)上路(上航)后,执法人员应当开启执法记录仪保持待机状态。

第六条 执法人员应当在到达检查目标地点时开启摄录功能,录制检查目标显著标志及执法人员在现场情况,并同步录音:“今天是x年x月X日,执法人员X X X、X X X…对X X(路段、航段、港口、车辆、船舶或者企业)进行执法检查。”

发生重大突发执法事件、暴力抗法等情形的,具备条 件的应当及时开启数据同步上传功能,实现远程调看执法现场情况,方便指挥调度。

第七条 使用执法记录仪时,执法人员应当事先告知对方,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你好,本次执法过程将全程录音录像。”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使用执法规范用语。

第八条 执法人员应尽可能将执法记录仪佩戴在左肩部或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时,可以手持执法记录仪进行摄录。

第九条 执法人员在执行执法任务时,至少使用两台执法记录仪,一台针对当事人主摄录,另一台对执法现场摄录,自执法开始到执法结束全程记录,执法记录的内容应连续、完整,非因技术原因不得中止摄录或者断续摄录。

第十条 开展违法行为查处时,执法人员应当首先记录向当事人亮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况。声像资料反映的起止时间应当与相应文书记载的起止时间一致。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配备执法记录仪实行领用登记制。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执法记录仪妥善保管和维护,严禁违反使用说明书要求操作执法记录仪,严禁转借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执法记录仪因故障或损坏不能使用的,使用人应当及时报备,并送交综合执法大队相关职能科室安排维修;因保管不善、使用不当造成执法记录仪丢失、损坏的,相关责任人按规定予以赔偿。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应当在每天工作结束后1 2小时内将执法

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照片、录音等数据信息上传到执法记录仪数据采集站。若有特殊情况超过24小时上传的,应当对上传文件进行标注,说明上传超时原因(标注方法见附件)。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应当对本人上传数据进行标注,如数据涉及行政处罚、投诉处理等,应当标注处罚案号、工单编号等信息(标注方法见附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数据标注为重要文件(标注方法见附件),并通过刻录光盘或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数据:

(一)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诉讼或者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

(三)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上级部门督察、检查中发现渎职失职情况产生记录的;

(五)被查处违法行为被多次举报或者上级部门督办以及媒体曝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第十五条 涉及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等数据信息,应当刻录光盘,按照相应文书规范要求制作后,存入案卷并归档。

第十六条 任何人不得私自复制、修改、删除执法记录数据信息。因工作需要,超出本人权限调阅、复制执法记录数据的,应当经采集数据的中队(科室)负责人批准,并登记《大队执法记录仪记录数据调阅台帐》(见附件)。

第四章 监督

第十七条 综合执法大队政策法规科应当加强对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情况的督查。各中队(科室)负责人应当每月对执法记录数据信息进行抽查不少于2次,并登记《执法视音频记录设备设施使用管理情况抽查台账》(见附件)。发现执法人员未按本规定使用管理执法记录仪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 执法人员使用管理执法记录仪禁止下列行为,违反规定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 严重的,予以责任追究:

(一)在执行执法任务时不使用执法记录仪,或者不按规定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二)擅自删减、修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原始数据;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仪记录的数据;

(四)利用执法记录仪记录与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记录仪或者数据信息存贮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执法活动引起相对人投诉,当事执法人员既未使

用执法记录仪,又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说明原因的,视当事执法人员违规,追究被投诉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执法记录仪的使用管理情况纳入执法评议、绩效和年度考核范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综合执法大队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如皋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对讲机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讲机设备的管理和使用,保证执法调度的及时顺畅,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讲机使用和管理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管理责任,严格管理制度,确保对讲机的设备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三条 综合执法大队(以下简称“执法大队”)政策法规科负责大队对讲机日常使用管理监督工作,负责利用对讲机系统,统一指挥调度大队执法工作。

第四条 执法大队办公室根据上级规定的配备标准和管理要求,负责大队对讲机设备的预算申报、申请购置、配发补充、使用培训、送修报废工作;做好后台系统信息数据的日常维护工作。

第五条 执法大队各科室(中队)负责人为本科室(中队)对讲机设备管理责任人,全面负责本科室(中队)对讲机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执法人员是保管、使用所配发对讲机的直接责任人,应保持设备始终处于良好可用状态,应依照相关要求规范使用。

第七条 对讲机设备应用于行政执法和公务活动,以保持执法沟通顺畅为原则,不得违规使用对讲机,不得用于非执法活动。第八条 任何人不得擅自调换、外借、挪用、赠送或变卖对讲机设备。不得将对讲机交给非执法人员使用。在人员调动、岗位调整时,要进行清点、移交并登记备查。

第九条 内部岗位调动时,对讲机设备随人调动;调出本单位和离、退休人员应及时收回,上缴大队办公室。新调入执法人员由执法大队办公室按有关标准配发对讲机。

第十条 对讲机发生故障时,必须送专业维修的,应在三日内交执法大队办公室统一送修。

第十一条 对讲机设备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向执法大队办公室提出报废或更换申请:

(一)上级部门要求强制报废的;

(二)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

(三)技术故障,因型号淘汰无配件来源或无法修复的;

(四)因执法活动造成严重损坏或技术状态低劣,无法修复,不能再正常使用;

(五)其他情况导致对讲机损耗的;

对讲机的报废和损耗更换(新),必须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经审核同意后,报废、以旧换新、更新或进行相应处理。

(六)上述(一)至(四)项情况或发现到期的对讲机设备应由使用人在十个工作日内书面情况说明,经执法大队科室(中队)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执法大队办公室确认并经执法大队领导审批后,报废或申请更换。其他情况则必须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经执法大队科室(中队)负责人审核后报大队处理。

(七)对讲机设备应按大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执法大队各科室(中队)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对讲机设备;所有检查应做好书面记录备查。

第十三条 对讲机使用培训工作由执法大队办公室组织实施。执法大队办公室应定期组织各科室(中队)开展执法装备的培训工作。新进执法人员需经培训合格后方可领取使用。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执行勤务时必须携带对讲机,执法大队分管领导根据各科室(中队)执法计划,以“对点点到"的形式,加强对对讲机使用情况的抽查,如发现不及时应答或其他问题的报执法大队党群科,执法大队党群科负责汇总通报。

第十五条 对讲机遗失、损毁的,应及时向执法大队办公室报告,并书面说明情况,属人为因素造成的,酌情折价赔偿。凡不按规定报告的,一经查证,一律由个人赔偿,并由相关部门追查责任。违反本规定或其它有关装备使用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执法大队党群科依照相应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执法大队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如皋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服务用语规范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执法服务用语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局所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含辅助执法人员)。

第三条 本规范所指的执法服务用语主要包括:日常工作用语、行政执法用语及窗口服务用语等。

第二章 日常工作用语

第四条 在接待社会各界来电来访时,应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耐心细致、言语斟酌,对于把握不准的政策规定,应调查了解清楚后及时予以回复。

第五条 遇有群众情绪激动时要冷静理智,沉着应对,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不得与群众发生冲突。

第六条 常用电话工作用语。

“您好,这里是如皋市交通运输局**大队(科、所、窗口)。”、“请问您有何事需要反映?”

如遇有不能当即回复或解答的:“请稍等,我正在将您反映的情况进行登记。”“请留下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我们及时向您回复。”“感谢对我们工作的支持,我们将尽快调查(请示)您反映的问题,并给予及时回复。”

第七条 常用来访工作用语。“您好,欢迎来访,请坐。”“请问需要我为您提供什么帮助?”如遇有不能当即解答或解决的事项:“您反映的问题,因需要调查核实,不能立即答复您,我们将迅速组织调查(核实、研究、处理),及时反馈给您。“如不是本部门或大队(科、所、窗口)的职责事项:“这件事情,请您到**部门或**大队(科、所、窗口),找**同志办理。”“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请慢走,再见。”

第三章 行政执法用语

第八条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执法程序、使用文明规范用语,表达准确清晰、通俗简洁、语速适中。严禁使用生、冷、横、硬的执法忌语。

第九条 使用执法记录仪时,应当使用执法规范用语事先告知对方:“您好,本次执法过程将全程录音录像。”

第十条 使用对讲机时,应文明用语、语言简洁,不得讨论与工作无关内容。

第十一条 在行政相对人存在情绪激动、行为粗暴等情况下,应冷静应对、文明用语,积极化解矛盾。

第十二条 常用行政执法用语。

亮明身份:

表明身份时,应使用问候语,出示执法证件,并清楚地告知对方执法主体的名称。“您好!今天是**年**月**日,我是如皋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的行政执法人员**,这是我的执法证件,请看清。”

行政检查:

应清楚明了地告知检查事项和检查依据。“我们依法对**进行执法检查,请配合。”“根据**规定,请提供或出示**。”“依据**规定,我们正在进行现场勘验(检查),请您协助。”“谢谢您的配合”。

调查取证:

应准确无误地告知调查取证的事项、依据,以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履行的义务。涉及案件定性的问题,凡未经查证属实,不得向行政相对人发表结论性意见。“依据**规定,我们就**事项向您询问有关问题,并依法对询问情况制作笔录,请予以配合且如实回答。如不如实回答,您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没有异议,请您在此处写明'以上笔录无误',并请写清您的姓名及时间。”“我们将依法对该物品进行登记保存,请予以配合。”

告知事项及权利: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或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告知涉嫌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事实、理由、处罚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利。“经调查,您(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第**条 的规定,有**证据证实,请您主动停止违法行为。根据**第**条 的规定,拟给予**处罚(种类或标准)。”“这是《违法行为通知书》,请认真阅看,并在此处写清您的姓名及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您享有陈述、申辩、听证权利,您是否要行使这些权利?”

复核:

对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时,要告知行政相对人是否采纳的理由和依据。“经过复核,我们认为您在陈述、申辩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不成立),决定予以(不予)采纳。”

告知决定及权利:

“经查实,您(单位)有**行为,违反了**第**条 第**款第

**项的规定,根据**第**条 第**款第**项的规定,现作出**决定。”“根据**规定,您享有**权利。”

文书送达:

”这是《行政处罚决定书》,请您仔细核对。如无异议,请在决定书送达回证上签字。”

整改落实:

下发整改通知时,应告知行政相对人存在问题、整改期限及反馈方式,并要求收件人签署姓名及日期。“您好!我们是如皋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的行政执法人员,**年**月**日依法对您单位实施行政检查,发现存在**问题,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在**日内整改。整改完毕后,应当及时向我单位申请复查。在问题未整改完毕前,您单位应当落实相应防范措施,确保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请认真阅看,并在此处签署您的姓名及时间。”

复查:

“您好!我们是如皋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的行政执法人员,我局在**日给您(单位)下达的《整改通知书》上所列的**违法违章 行为,您(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改正,现依据**规定,对您(单位)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 窗口服务用语

第十三条 在接待服务对象时,应注意始终保持耐心细致、语气亲和、口齿清晰、声量适当、用语文明,使用普通话。严禁语气粗暴或冷淡,不得对服务对象的咨询或提问爱理不理、不予回答等。

第十四条 接受服务对象当面或电话等咨询时,要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严格实行“一口清”。

第十五条 常用窗口服务用语。接听电话时:

“您好,**窗口。”视情增加“请问有什么需要帮助”、“请问您要咨询什么事项”等用语。通话结束,应说“再见”。

服务对象接近窗口时:

应主动与其目光交接、微笑点头示意,并选择以下句式打招呼:“您好“、“请问您需要办理什么业务“、“请问有什么需要帮助“、“请稍等“、”对不起,请依次排队”等。对属于本单位非本窗口办理的:“这事请您到**窗口办理询问“,对属于其他单位职责的:“这事请您到**单位**窗口办理询问“,或者向服务对象提供具体咨询电话。不能马上答复的:“对不起,请您留下联系方式,待我请示领导后给您答复。“确保服务对象咨询的问题有落实、有答复。服务对象办完业务离开时:应使用“请慢走”、“再见”、“谢谢您的配合”等用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范由局办公室、法规科负责监督实施。第十七条 本规范由局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如皋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正规化建设,规范执法人员制式服装着装行为和着装风纪,树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良好形象,提升执法人员的职业荣誉感,根据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风纪规范》、江苏省司法厅和财政厅《江苏省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和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服装和标志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制式服装,是指按照《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中明确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统一制式服装和统一的标志。

第三条 如皋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制式服装配发范围是指履行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职能,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在编在职人员(以下简称着装人员)。

第二章 着装规范

第四条 着装人员穿着执法制式服装时应规范佩戴肩章 、臂章 、胸徽、胸号等全套标志。不得佩戴其他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或物品。

第五条 着常服、防寒服时,应内着配套衬衣,衬衣下摆扎于裤腰内,系制式领带,戴制式帽子。

第六条 着装人员穿着春秋执勤服、冬执勤服时,应内着配套衬衣,内衬衣物不得外露。

第七条 着装人员穿着夏装制式衬衫时,衬衫应扎于裤(裙)内,不系领带(有特殊要求的除外);穿着短袖夹克制式衬衫时,下摆不扎在裤(裙)内。

第八条 着装人员穿着制式服装时,应穿黑色皮鞋,着深色袜子,扎制式腰带。

第九条 着装人员穿着制式服装时,除在办公区域、宿舍等室内或者其他不宜戴帽的情形外,应当戴制式帽子。戴制式帽子时,帽檐前缘应当与眉齐高。帽饰带应当并拢,并保持水平。

进入室内时,通常应脱帽并将其挂在衣帽架(柜)上(帽徽朝下);无衣帽架(柜)的,可以将制式帽置于桌(台)前沿左侧,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第十条 两名或以上着装人员同时在同一场所执法时,应当穿着相同的制式服装。

第十一条 从事行政执法工作,除根据实际需要在执法制式服装外穿着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心、救生衣等装备外,不得在制服外罩便服。

第三章 着装风纪

第十二条 着装人员在下列场合或情形下,应穿着制式服装:

(一)工作时间在本单位办公场所时;

(二)现场执法时;

(三)在对外执法窗口办公时;

(四)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时;

(五)参加重要会议、重大集体活动、重大礼仪、庆典场合;

(六)其他需要统一着装的场合或情形。

第十三条 着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穿着制式服装:

(一)女性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处于妊娠或哺乳期的;

(二)参加集体活动,不适宜穿着制式服装的;

(三)因公出差,无特殊要求的;

(四)进行督查暗访或执行特殊工作任务,不宜穿着制式服装的;

(五)因患有疾病不宜穿着制式服装的;

(六)制服装具尚未配备齐全的;

(七)其他不宜或不需要的情形。

第十四条 着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穿着制式服装:

(一)非工作时间非因工作需要的;

(二)进出娱乐场所的;

(三)进出餐饮、商厦等公共场所的;

(三)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审查的;

(四)辞职、调离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

(五)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况。

第十五条 着装人员穿着制式服装时,禁止以下行为:

(一)各季节 制式服装不得混穿,硬、软肩章 和胸牌、胸号等标志不得混用,制式服装和便服不得混穿,不得佩戴任何与着装人员身份或执行公务无关的装具。

(二)不得染彩发、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纹身;不得佩戴戒指、项链、耳环等首饰物;男性不得留长发、鬓角、蓄胡须;女性不得浓妆、披发(应当束发,发垂不得过肩)。

(三)除路检路查、水上巡查、驾驶执法车(艇)等工作需要以及患有眼疾的人员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四)着制式服装应扣齐(好)纽扣,不得披衣、敞怀、衣领上翻、系围巾、穿拖鞋,非因工作需要,不得挽袖、卷裤腿,不得赤脚穿鞋或赤足。

(五)制式帽子不得斜戴、歪戴、反戴,不得随意用手提扲。

(六)不得边走边吃东西,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倒卧,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第十六条 着装人员应勤换洗制式服装,保持干净整洁。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制式服装及标志,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不得赠送、转借给他人使用。

第十七条 着装人员辞职、调离或者被辞退、开除的,应当在离职次日将所有制式服装和标志交回所在执法部门。着装人员退休的,应当在退休次日,将所有标志交回所在执法部门。

废旧标志由所在执法部门组织统一回收处置。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着装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要按照本规定,加强对本部门着装人员着装情况的日常管理和检查。

第十九条 纪检、法制部门应对着装人员着装情况进行督察,着装人员应自觉遵守着装规定并服从督察。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着装人员,视情节予以处理:

(一)情节 轻微的,当场予以批评教育,并要求纠正;

(二)情节 严重,影响恶劣的,按照《江苏省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辅助执法人员在配发配齐辅助执法工作服装后,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执法人员原则上5月至10月着夏装,12月至次年2月着冬装,其他时间着春秋装。特殊气候条 件下着装,可根据实际情况统一确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局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上级另有规定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如皋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案件协查制度

第一条 为确立我局与友邻交通运输执法单位(以下简称“友邻单位”)之间的执法互助机制,提高办案效能,确保行政执法过程中做到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类交通运输违法情形的协查。

第三条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要明确相应的科室,切实担负起案件协查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台帐,形成违章 处理协查高效运转网络。

第四条 省内友邻单位向我局(综合执法大队)发出查询相关资料的协查函后,应当在收到函件的24小时内予以回复,特殊情形下,可报局分管负责人批准延长。

第五条 对省外交通运输执法单位提出的协查要求要本着认真、准确、快速的原则,尽快予以回复,以便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协同高效地处理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案件。

第六条 执行违章 处理协查制度列为法制和行政执法工作的一项重要考核内容,对不按规定执行或未按时回复的,考核时予以扣分,情节 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条 本制度由局法规科负责解释。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如皋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执法办案责任制,完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保障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 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的,应当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第三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如皋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中,纪检、人事、安全、法制以及执法办案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互相配合。

第二章 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

第六条 “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下列情形:

(一)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拒绝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 规定的法定职责;

(二)拒绝、拖延执行上级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

(三)具有法定职责在法定期限内不作为;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 规定的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包括下列情形:

(一)主要事实认定不清;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三)违反法定程序;

(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五)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

(六)法律、法规、规章 规定的其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在事实表述、法条 引用、文书制作等方面存在执法瑕疵,不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正确性及效力的,不属于本规定所称的执法过错,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但应当纳入执法质量考评进行监督并予以纠正。

第八条 应当经过审核、审批的具体行政行为,承办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担直接责任:

(一)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审核、批准擅自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执法过错发生;

(二)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隐瞒真实情况,导致审核人、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行政执法过错发生;

(三)不依照审核、批准的内容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执法过错发生;

(四)其他应当由承办人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九条 承办人提出的方案或者意见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导致行政执法过错发生的,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审核人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执法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应当报经批准人批准,审核人不报请而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执法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 批准人改变承办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或者未经承办人拟办和审核人审核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执法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 经行政执法单位集体讨论决定,导致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发生的,赞同该错误决定人共同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承办人、审核人、审批人都有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应当根据各自对执法过错所起的作用,分别承担责任。

第三章 责任追究方式和适用

第十四条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应当根据其违法事实、情节 、后果和责任程度分别追究刑事责任、行政纪律责任或者作出其他处理。

第十五条 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由人事部门或者纪检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作出其他处理的,由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作出以下处理: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书面检讨;

(三)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四)通报批评;

(五)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六)引咎辞去领导职务或者责令辞去领导职务;

(七)辞退;

(八)行政处分;

(九)法律、法规、规章 规定的其他处理方式。

第十七条 依法承担回家赔偿责任的案件,除依照本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外,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十八条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分别记入人事档案、执法档案,作为考核、定级、晋职、晋升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行政执法过错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不良后果;

(二)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行为;

(三)干扰、阻碍、抗拒对其行政执法过错行为进行调查;

(四)对投诉人、举报人、控告人或者责任追究承办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五)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情节 显著轻微,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不良后果;

(二)责任人主动纠正违法行政执法行为,并积极挽回损失或者未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和财产损害;

(三)主动退还违规、违纪、违法所得;

(四)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因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改变案件定性、处理的;

(二)因法律规定不明确,致使案件定性、处理存在争议的;

(三)因不能预见或者无法抗拒的原因致使执法过错发生的;

(四)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判断存在争议或者疑问,根据证据规则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

(五)因出现新证据而改变原结论的;

(六)原结论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七)因执法相对人的过错致使执法过错发生的。

第四章 责任追究程序

第二十二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由局纪检监察室查处。

第二十三条 纪检、人事、安全、法制以及执法大队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动、及时检查、纠正和处理执法过错案件。

第二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调查后,认为需要法制部门认定执

法过错的,可以将调查材料移送法制部门认定。

第二十五条 法制部门认定执法过错案件,可以通过阅卷、组织有关专家讨论、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等方式进行,形成执法过错认定书面意见后,及时送达有关移送部门,由移送部门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作出处理。

第二十六条 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执法人员及其所属部门不服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可以在收到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决定的部门进行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认真核实,并在30日内作出最终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错案,不受执法过错责任人职务变动或者退休的影响,终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中未尽事项参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如皋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法制教育考核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提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加强执法队伍能力建设,推进执法人员法制教育培训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我市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执法人员为我市交通运输系统内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在编人员。

第三条 执法人员法制教育培训主要采取线下培训的形式,严格落实年度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计划,并请有关专业人员授课。

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机关组织培训的,按照培训人员的岗位类别要求派员参加。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法制教育培训和学习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学习法治思想理论与法律知识,涵养法治精神,强化法治思维,熟悉一般性法律、法规,带头做到知法、守法;

(二)全面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以及执法程序规范,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和行政执法水平,做到依法行政;

(三)采取个人自学和集中辅导(培训)相结合的方式,按要求落实法制培训工作;

(四)新调入执法岗位的人员必须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办理证件,持证上岗;

(五)有关交通运输的新法颁布或旧法修正(修订)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学习和宣传。

第五条 法制教育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一)参加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及本单位组织的业务知识、法律法规培训;

(二)利用其他网络、视频、课件等自主学习培训;

(三)上级部门或本单位统一组织的执法轮训及考试;

(四)参加本单位统一组织的法律知识考试;

(五)其他与行政执法相关的教育培训和考试。

第六条 法制培训考核管理实行学时制,每名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应完成不少于60学时法制培训学习。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法制培训学时折算标准如下:

(一)参加教育培训学分折算标准

1.参加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及本单位组织的业务知识、法律法规培训的,每天记8学时;

2.利用网络、视频、课件等自主学习培训的,未产生学时记录的,每45分钟记1学时;

3.参加上级部门或本单位统一组织的执法轮训的,每轮次记20学时;

4.参加上级部门或本单位统一组织的法律知识考试成绩60分以上的,记l学时1次;8 0分以上的,记3学时1次;9 0以上的,记5学时1次。

第八条 参加工作会议、党组织学习或者其他难以认定的学习一般不计入学时。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教育培训学习时,严重违反纪律的,应减扣学时或不计学时,并根据情况在适当范围内予以通报。

(一)参加脱产培训,无故缺席按时扣减学时;

(二)违反有关学习制度和学习纪律,经查实,视情况扣减学时;

(三)在学时登记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当次学时清零。

第十条 教育培训学时实行“一人一档"登记制度。执法人员通过的线上、线下学习考试将结合各类学习考试活动生成“执法人员年度法制教育培训档案”。

第十一条 所属单位应安排专人对执法人员获得学时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并如实登记,保证登记信息的真实、准确。

第十二条 局法规科会同综合执法大队组织执法人员的资格培训、考核,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和通报。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当年度教育培训学时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暂扣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修满学时后予以返还证件及返岗。对其所在单位按照当年度绩效考核细则扣分。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如皋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经费保障制度

第一条 局属各执法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当年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编制本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经费预算。

第二条 局财审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对局属各执法机构提出的行政执法经费预算进行审核,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向市财政足额申报。

第三条 局财审科按照预算和收支计划按时、足额核发行政执法工作经费,确保行政执法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条 局属各执法机构应当对核拨的执法工作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严格执行“收支两条 线”制度,杜绝以罚款和收费作为行政执法经费来源的行为。

第五条 局财审科应当加强对各执法机构的执法工作经费使用的监督,各执法机构应当给予配合,双方理解有争议的,报局分管领导决定。

第六条 局财审科应当根据本系统财政状况,积极做好与市财政沟通,逐步调整行政执工作法经费预算,保障行政执法改革与发展需要。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如皋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规范执法辅助行为,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执法辅助人员,是指通过劳务派遣方式用工辅助如皋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履行相关辅助职位的人员。

第三条 执法辅助人员主要工作职责:

承担执法机关工作中下列事项的辅助性事务:

l.文书录入、档案管理、执法业务咨询、窗口接送材料、信息采集与录入等事务性工作;

2.计算机网络维护、视频监控、数据分析统计等技术性工作;

3通信保障、执法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等保障工作;

4.对违法行为进行规劝;

5.巡查、信息收集;

6.从事法制宣传教育;

7.执法车船驾驶;

8.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执法辅助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不得单独从事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工作,不得单独从事涉法的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等工作,不得签署执法机关文书。

第五条 执法辅助人员要严格遵守交通运输执法规范,切实加强学习,不断提升自身业务能力和水平:

(一)自觉学习政治理论、业务知识;

(二)遵守规章 制度、工作纪律;

(三)服从管理,听从执法人员的指挥;

(四)严格遵守执行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和文明执法用语规范;

(五)法律、法规、规章 规定和劳务派遣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六条 执法辅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务派遣合同:

(一)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不听从工作安排、拒不履职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因自身原因,受到上级部门或大队的警告、督办、查办以及通报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一年内同样问题被通报两次的。

(四)一年累计旷工超过7天的;

(五)在外经商、办企业或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不能按要求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恶劣影响,拒不改正的;

(六)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七)行为失范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和当事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八)吃、拿、卡、要或者挪用、侵占罚没钱物,被查证属实的;

(九)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情节 严重的。

(十)其他严重影响交通执法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七条 执法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由所在工作岗位的单位(执法机构)具体负责。各单位(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执法辅助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执法辅助人员的岗位责任、考核考勤和保密管理等制度。根据注重平时、注重绩效的原则,各单位(执法机构)每月对执法辅助人员进行考核,主要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考核,连续3个月考核不合格,由单位(执法机构)分管领导进行谈心谈话,后如拒不改正或月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解除劳务派遣合同。年终进行综合考核,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评定等次,考核结果作为执法辅助人员奖惩、续订派遣合同、辞退、岗位调整的重要依据,并与绩效考核奖挂钩。

第八条 各执法机构其他临时用工人员考核参照执法辅助人员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与法规科共同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如皋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辅助人员月度考核表

附件1. 如皋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制度.docx

附件2. 如皋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docx

附件3. 如皋市交通运输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docx

附件5. 如皋市交通运输局”两法"衔接工作制度.docx

附件6. 如皋市交通运输局12328交通服务热线转办投诉举报事项处理工作流程制度.docx

附件7. 如皋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制度.docx

附件8. 如皋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对讲机使用管理制度.docx

附件9. 如皋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服务用语规范制度.docx

附件10. 如皋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制度.docx

附件11. 如皋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案件协查制度.docx

附件12. 如皋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docx

附件13. 如皋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法制教育考核管理制度.docx

附件14. 如皋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经费保障制度.docx

附件15. 如皋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制度.docx

附件4.如皋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