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9月25日,如皋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进行机动车维修企业日常检查时发现,城北街道戴某的汽修服务部正在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在前期被责令限期备案后仍然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执法人员对其涉嫌未按规定备案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调查与处理】
经查,2024年7月4日,执法人员已对戴某的汽修服务部进行一次检查,发现戴某的汽修服务部正在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但戴某未按规定向如皋市交通运输局进行备案。执法人员对戴某进行普法宣传并现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完成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备案。2024年9月25日,执法人员到戴某的汽修服务部进行复查,发现戴某在未取得备案的情况下,依然继续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执法人员对戴某进行调查询问,戴某承认其违法事实。戴某的汽修服务部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执法大队作出给予当事人戴某罚款叁仟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十七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
(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前款规定的条件,制定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第六十五条第四款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典型意义】
2019年7月,交通运输部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将机动车维修经营由许可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旨在放宽市场准入门槛,进一步激发维修市场活力,推动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行业门槛放宽以后,并不意味着维修企业能“自由上岗”。交通运输部门将监管重点从原先的“事前准入”转向更加严格的“事中事后监管”,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等监管方式,不断规范机动车维修市场经营秩序,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有序健康发展。
如皋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在日常检查时,会向经营者宣传机动车维修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提醒经营者合规经营,及时整理好相关资料到交通运输局进行备案,对于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按规定备案、继续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执法大队将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