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九华镇
关于印发《九华镇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来源: 九华镇 发布时间:2014-10-13 00:00 累计次数: 字体:[ ]

九政发〔201443

关于印发《九华镇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

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村(社区)、各部门:

  现将《九华镇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九华镇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九华镇人民政府

○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九华镇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行为,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保持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及皋政办发【2007】130号、皋委农【2013】10号文件等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镇内的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村级财务实行以“村帐镇代理”、“村钱镇管”为核心的“六统一”规范化管理,即在集体资产所有权、资金使用权、财务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对村级财务管理实行“统一任用、统一记账、统一内容、统一形式、统一程序、统一建档”的规范化管理,达到“财务收支透明化、票据管理规范化、民主监督全程化、管理手段电算化”的要求。

第四条 村级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平调、侵占、截留、挪用、私分。

第五条 村级财务工作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镇经济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管理,接受市农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财会人员管理制度

第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配备的财会人员,实行村帐镇代理后兼任村出纳。

第七条 村会计由持有省农林厅监制的会计上岗证人员担任。凡是从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农村集体经济财务会计、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等业务培训,取得上岗资格,凭证上岗,并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及资格证书年检

第八条 村财会人员有权参与本村各项财务计划的编制和参加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的会议;有权对村有关资金的筹集、使用和财产保管等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和进行检查监督;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情况,反映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有权不办理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对认为是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应立即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时,应立即向村经济合作社社长或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九条 村财会人员、镇代理记帐员因工作调动或自行离任时,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交接手续。办理交接手续时,由村主要负责人、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参加,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派员监交,在未办理交接手续前,不得擅自离职,同时要接受离任审计。

第三章 村帐镇代理制度

第十条 代理机构。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为村帐镇代理工作职能机构,负责所属各行政村的会计核算、财务公开等相关工作事务。业务上接受市农经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工作原则。1、村级集体资产所有权不变。各村资金仍为各村所有,任何人无权平调。2、集体资产使用审批权限不变。资金的使用投向仍由村掌握,根据年初预算,资金使用在限额内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一支笔审批,超过限额的由村主要干部会签。3、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不变。各村资金独立核算,由村进行年终收益分配。4、以村为单位的基本核算单位不变,分村设帐。5、监督机制不变。村级财务收支既要由村民主理财小组和村监委会监督,实行村务公开,也要接受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与监督。

第十二条 工作职责

一、镇代理记帐员的主要职责。一是严格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代理好村级帐务,做好分村设帐,规范核算;二是定期与村会计搞好凭证结报工作,在凭证交接单上签字确认;三是严格审查各项收支凭证,各项收支凭证必须做到经办人、证明人、批准人齐全,经村民主理财小组理财同意;四是按季提供村级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报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主任及村主要负责人;五是审核或编制记帐凭证,记帐凭证必须做到科目运用准确,记帐方向正确,相关要素齐全;六是及时、认真做好电算化录入工作;七是每季(月)记帐结束打印出往来清单与村会计的往来台帐进行核对,以确保往来记录的准确;八是及时向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主任和村主要负责人报送村级财务报表;九是每季及时提供村级财务及其他相关公开资料,并督促各村在每季首月18日前公布上季度村级财务及相关情况;十是负责所代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确保资料的安全完整。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的主要职责。一是编制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财务收支及年度一事一议资金预(决)算方案;二是严格执行集体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对村组各项收入及时交镇代管;三是严格审查各项支出凭证,确保送交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结报的支出凭证的合理性、合法性、真实性;四是及时记好现金、交镇代管日记帐;五是按规定的结报日与镇代理记帐员办理结报业务,并且在凭证交接单上签字确认;六是记好往来台帐,并且定期与镇代理记帐员打印的往来清单核对;七是负责村票据的领取、保管、使用、缴销等;八是准备村务公开资料并及时公开。

第十三条 工作流程。村级财务实行定期结报制度。原则上凡有收支等经济业务发生的村要求每月结报一次。村会计在结报前,根据所要报送的原始凭证登记现金、交镇代管日记帐和往来台帐,结报时镇代理记帐员对村会计送来的凭证进行审核,看支出是否合理、手续是否齐全、是否超预算支出、票据是否规范、是否民主理财等,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符合要求的由村会计或镇代理记帐员填写凭证交接单,列明:期初即上期结帐后现金、交镇代管款余额,收入票的张数、金额,支出票的张数、金额,当期结帐后的现金、交镇代管款余额,转帐票的张数等,经双方签字确认后交接结束。同时镇代理记帐员还要对已接受的收入票据进行结报销号,并在存根联上签字或盖章确认,作为票据管理员销票的依据。

第四章 收支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凡村(社区)组一切收支必须通过村级总分类账核算,私设帐外帐将按《会计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收入管理

一、村级资金实行专户储存。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收入,在坚持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一律实行村有镇管,由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统一扎口管理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村级资产租赁收入、资源发包收入、土地补偿费、各项政策性返还款及扶持资金等收入必须于一周内解交镇农村经济中心村级专户,现金解交率必须达到100%,不得以任何个人或集体名义设置账外账户外户、小金库、公款私存,搞“体外循环”,公款借贷及其他任何动用村级集体资金的行为,违者视作挪用公款,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强化资金扎口管理。镇属各部门到村的资金实行一个管径向下,全部纳入村级财务管理体系,实行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统一扎口管理,包括各类奖金、服务费、手续费、代发农户的补助、补偿款等资金收支活动。

三、规范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资金管理。村级与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相关的资金收支,全部纳入村级财务管理体系,实行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统一扎口管理专项核算。包括各村收取的农民入住户交纳的各类费用、定金、保证金,开发商交纳的土地流转补偿费、征地费、建设保证金,社会捐助款、各级政府的财政补助等。

第十六条 支出管理

一、严格执行年度支出计划。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支出必须执行“定项限额,计划使用,先批后用”的制度,即先批准,后付款,再报支。

二、严格规范财务工作流程。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各类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经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按程序实行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三. 严格执行取消村级招待费的规定。严格执行《关于重申取消村级招待费的通知》(皋办[2013]36号)文件精神,村级一律不得报支招待费。具体要做到“四不准一禁止”:不准赠送礼金、礼品、购物券或支付凭证;不准招待机关人员及其他各类招待活动(包括征兵招待费);不准变相报支招待费用;不准报支歌厅舞厅、洗澡桑拿、健身娱乐等费用;禁止在承租方、承包方、施工方及驻村企业等单位报支或以抵上缴的形式报支招待费用。

四. 严格执行禁止用公款旅游的规定。严格执行《关于重申禁止用公款旅游的通知》(皋纪发〔2013〕6号)文件精神,村级禁止各类公款旅游行为的发生。(1)严禁借庆祝节日之名用公款外出旅游。(2)严禁借出差、开会等名义用公款旅游。(3)严禁以参观学习为名用公款旅游。(4)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用公款旅游。

五、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对村办公经费实行包干使用,节余奖励,超支不补。(1)公费订阅报刊原资金渠道和限额标准不变,需凭镇党委政府统一批准文件清单列支,不得突破或增加项目,超过部分按照“谁违规征订、谁承担责任”原则,责任人负责。对违反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度的组织和个人严格责任追究。(2)村干部笔、墨、纸张等办公用品由镇农经服务中心统一扎口管理。(3)经镇党委政府批准,村干部参加培训学习所开支的学杂费、车旅费应在取得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后,凭培训单位正式收据方可按规定予以报支,(4)农村经济服务中心代村记帐实行有偿服务,每年向每村收取相当于1/3个村主要干部报酬的代理记帐费。各村不得自行借用人员并支付工资;(5)在村集体资金中不得报支以下费用:①垫交垫支结息款、手续费;②村干部住宅电话、移动电话等通讯器材购置费、月租费;③各种捐赠、赞助费;④超规定订阅的报刊、杂志费;⑤未经镇政府审批的各种津贴、补助;⑥未经镇政府批准的部门摊派到村款项;⑦村干部个人负担部分的养老保险金等;⑧不合政策规定的其他费用。

六、征地、用地补偿费、青苗补贴费及土地租金结算办法。村(社区)组需发放到户的各项资金由村(社区)核实到户数额,造好清册送交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审核后报镇政府批准,由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通过“一卡通”存折发放到户,不得以现金发放。

七、强化用工管理,执行用工非现金结算办法。各村要及时记载用工使用登记簿,做到日清月结。结算时经村(社区)监委会、民主理财小组审查并向村民或村民议事代表公布,报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审核后,转入“一折通”发放到农户,不得以现金发放。

八、严格支出审批权限。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支出都必须事先经过批准,方可使用和报支。审批人自己经手的支出票据,除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字外,须由村其他一位主要干部证实。200元以内的支出由村主要负责人一支笔审批; 200元至5000元以内支出由村主要干部会签审批。5000元以上的支出,实施前实行预先书面申报,经批准方可实施,报支时仍由村主要干部会签并经片长审核后列支。

九.严格固定资产购建管理。根据年度固定资产新增计划和实际工作需要,村级确需购建固定资产的,由村填写《固定资产购建申请表》报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后,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后方可购建。购建金额在5000元以内的,经镇农经服务中心审核、审批;购建金额在5000元—50000元以内的,经村委会集体研究,报经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后,经镇分管领导审批;购建金额在50000元以上的,除按程序进行审核、审批外,还必须按招投标程序实行公开招投标。

十、严格审查费用支出凭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支出不予批准报销。在审查支出凭证时要认真把好“六关”:一是把好年度支出计划关;二是把好5000元以上支出事先申报及片长审核关;三是原始支出凭证规范关,凡是支出凭证,必须写明用途或事由,能够取得正式发票的要取得正式发票,发票上付款人必须签字,少用或不用支出证明单;四是把好支出手续关,有经手人签名,证明人作证,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审批人审批,做到报销手续齐全;五是把好支出凭证时效符合规定关,对于超过一年的支出票据不得入帐,由相关经办人负责;六是把好支出票据关,各类工程在本镇支出的票据,必须在本镇开票,不得接受外镇外地开据的发票。

第五章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严格实行账款分离管理原则。村经济合作社财务专用章由村会计负责保管,一切款项收付均应加盖村经济合作社财务专用章并由村会计负责办理,其他人员一律不得经管未经支付的现金。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制度。各村库存现金限额不超过2000元。超过限额的部分应当及时存入村级专户。

第十九条 密村级资金拨付手续。村(社区)拨付资金时由村(社区)会计填制取款凭证,村(社区)合作社社长(党组织书记)签注意见,附资金使用计划经镇农村经济中心审核并报镇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非现金结算或付款。2000元以上的支出(含往来)一律采取非现金结算,付款手续由村(社区)会计到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统一办理,其他村(社区)干部不得办理取款手续。

第二十条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村级不准坐支现金,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现,不准将集体资金出借给外单位(含各类合作社)和个人。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库存现金进行检查,并根据需要进行临时抽查,确保村级资金的安全完整。

第六章 票据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统一票据。

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农户或单位收取款项时,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使用省减负办监制的“江苏省农民承担费用专用票据”;其他村有收入,使用由农经部门提供的省农林厅监制的“江苏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结算凭证”。如发现使用其他票据或白条收费,一律作违规、违纪处理。

第二十二条 票据的管理。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要对所购买的票据明确专人保管和管理,负责购买票据的号码登记、村领用票据的登记、已用票据的销号登记。村级使用的票据必须由村会计统一领用,在领用时需将已用完票据带到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办理销号登记。除收款期间,村集体经济组织只可保留一本收据且旧票未用完不得领用新票据。在收款期间,因工作需要领用多本的,在收款结束后要清理收回。村会计是村票据保管的责任人,对票据的安全性、真实性、连续使用等负责,村其他人员不得保管和使用。当一本票据用完后,村会计凭经镇代理记帐员签章确认注销收据的存根到镇票据保管员处办理缴销手续。作废的收据必须全部加盖“作废”章,并全部粘贴在存根上。

第七章 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面清理核实债权债务,涉及债权债务事项必须经集体决策和审批。对外投资业务必须由集体决策,履行民主程序,投资收益要及时入账。要建立并严格执行村级新增债务申报审批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确需借贷的情况下,先列入预算,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向镇政府申报,得到批准后方可实施。不得在不落实偿还措施的情况下举债兴办公益事业、垫交任何费用、超标准订阅报刊和提高村干部报酬待遇等情况,确保不再出现新的不良债务。

第八章 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各种承包必须全部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含房屋租赁、服务收入及各类发包上交)。合同条款齐全,内容完整,手续完备,由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鉴证,并报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五条 对市规定的规模或限额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交易、土地出让、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项目,按相关规定程序,由市招投标办或镇进行公开招投标,实行统一的进场交易与集中的监督管理。规定限额以下的项目由村进行公开招投标。

第二十六条 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村应定期检查承包合同的履行情况,到期做好结算兑现工作。对农村集体资产的转让金、租赁费、承包费、投股红利等集体收益,必须按时足额收缴,不得擅自进行减少集体收入的合同变更。如遇有特殊情况,确需进行调整的,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九章 一事一议资金使用制度

第二十七条 分类管理。凡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使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建设事项,均须实行项目化管理,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要负责对规定权限内项目进行立项审批、业务指导、跟踪监督和把关验收;使用数额在5000元以下的建设事项,列入小型项目和用工管理,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负责对相关业务的审核把关,确保各项业务手续规范、齐全。

第二十八条 项目化管理。项目化管理必须履行立项、申报、审批、招投标、验收拨款等程序。5000元以上工程项目须经村委会集体研究,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经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审核经镇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实行公开招投标。工程项目要签订规范有效的书面合同,工程完工凭正规发票、合同及验收报告进行结算。工程资金要根据相关规定履行审核程序、权限审批后,按计划拨款,项目工程投入10万元以上的,还须提留5-10%的质量保证金,经确认无质量问题后方可结算,结算时出具正式发票并执行非现金结算方式。

第二十九条 小型项目和用工管理。

项目工程的配套工程和用工要纳入项目工程管理;不能纳入的小型建设和零散用工支出也要加强管理,有效堵塞漏洞。用工情况要在《用工登记簿》上进行及时详实的登记,每季进行分类汇总。支出手续要有出工农户签字认可,并打卡发放。

第十章 财务监督制度

第三十条 民主理财和村务公开

各村(社区)要建立民主理财和村务公开监督组织,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民主理财小组对全村村民负责,每季活动一次对村级财务活动进行检查、监督,对不合理的开支行使否决权。村级财务收支必须经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审核签字,票据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会计方可入账。对不符合规定的支出要予以剔除,对理财中发现的违规问题要向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反映,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要按规定认真进行处理。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审查村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公开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公开程序是否规范,并及时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

第三十一条 强化村(社区)监督委员会职能。村监督委员会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对村(社区)所发生的一切经济业务,即: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债权债务变化、资产变动、一事一议资金筹集及使用、工程项目实施情况的合规性和合法性、上级及部门补助资金、农村低保及各项政策性资金的发放使用情况等,实行全程监督

第三十二条 审计监督

一、常规审计。编制年度审计计划,每年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审计不少于1/3以上的村。

二、离任审计。对村主要干部及村会计岗位变动或离任的,对其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离任审计。

三、专项审计。常规审计与抽查审计相结合,突出专项审计。审计的内容包括集体资产的处置、土地征用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筹集和使用情况、农民集中居住建设情况、上级划拨或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粮食直补资金的发放情况等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

四、市纪委及市农经主管部门抽查审计。市纪委及市农经主管部门在全市每年抽取部分村进行常规和专项审计。

五、审计要求。审计工作结束后,形成书面审计报告,报送镇人民政府和市农经主管部门,并及时将审计结果向当地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六、审计责任。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对照相关规定给予不同程度的处分和处理。对审计中查出被侵占的集体资产和资金,责成责任人如数退还。涉及违法乱纪的,提出处理意见,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归档范围。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财务收支预(决)算表、分配方案、合同、契约、民主理财记载簿、村务公开记载簿及公开资料、会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移交、保管、销毁清册等资料,是经济活动的记录和证明,是重要的经济档案,一律列为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 档案保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档案资料一律由镇农经服务中心集中保管。对归档保管的档案资料,不得私自拆封或抽取卷页。档案保管人员对会计档案必须加强管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防止火烧、虫蛀、鼠咬、受潮霉变或散失。

第三十五条 档案调阅。已归档的会计资料,原则上只有村会计可以查阅,本村其他人员需调阅查看的,要有会计人员参与查阅。其他单位需要查看时,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或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负责人批准。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提供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第十四章 奖惩制度

第三十六条 对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并取得显著成绩的财会人员,由市农经主管部门和镇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对财会人员因坚持原则、忠于职守而受到打击报复,错误处理的,由市农经主管部门会同镇人民政府责成所在村予以纠正;玩忽职守,丧失原则,不宜担任财会工作的,由市农经主管部门会同镇人民政府责成其所在村予以调换。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管理人员由市农经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镇人民政府、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章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