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来源: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10-12 16:11 累计次数: 字体:[ ]

皋市监罚告〔2024〕0300848号

江苏琥珀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我局于2024年6月27日和2024年7月23日向你单位寄送了《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均因迁移新址不明被退回。

2024年7月22日,我局向国家税务总局如皋市税务局查询了你单位的税务申报记录,结果为“江苏琥珀汽车科技有限公司(91320682MA1XM3M90L)于2018年12月17日办理税务登记。2022年1月1日至今未查询纳税申报记录,也未查到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记录。”

根据以上事实,我局认为:你单位作为依法登记的企业法人,在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本案中,你单位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你单位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所指情形。

你单位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所指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季智鑫       联系电话:0513-81798852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