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现根据南通市市场监管局《关于组织实施2023年度全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通市监发〔2023〕号)要求,狠抓特种设备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现就我市2023年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是国家赋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是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重要手段。各分局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把握“讲政治、强监管、促发展、保安全”工作总思路,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全面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及时精准发现、有效治理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和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切实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和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底线,全力维护我市特种设备安全形势稳定向好。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一)检查范围及重点
1.以涉及民生、盛装危险化学品的高风险特种设备为重点,强化对17类公众聚集场所(《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注2-3)的特种设备安全检查。
2.深化对气瓶充装单位,工厂厂区使用的叉车安全检查。做好重要节假日期间大型游乐设施和客运索道的安全检查,督促企业做好日常巡检和维护保养。
3.组织开展城对镇燃气压力管道减压阀之前联接部分和15年以上故障率高、部件老化损坏严重老旧电梯的专项检查。
4.开展高压气瓶、小型锅炉以及未经登记违法使用特种设备等专项整治。
5.把2022年排查认定的重大风险隐患,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事故调查发现的隐患点和近两年发生事故的单位,核实的被投诉举报单位,以往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较多、安全风险较高、管理较差的单位列入2023年监督检查重点。
6.加强对2022年网格化抽查特种设备数据入库发现风险隐患较为集中的行业领域和设备的监督检查(网格化抽查情况另行发布)。
(二)检查项目和内容
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应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完善监督检查程序和记录,建立安全检查工作台账,确保检查过程、内容可追溯。常规监督检查的项目和内容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市监特设发〔2022〕59号)要求执行。专项监督检查由专项方案确定检查项目和内容,或按常规检查要求执行。
(三)组织方式
1.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常规监督检查,请各分局根据风险状况,按照分类监管原则,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根据附件确定的年度监督检查重点和检查单位数量,制定年度常规监督检查子计划,确定辖区内监督检查的任务分工,并分级负责实施。常规监督检查计划,应将本辖区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使用单位全部纳入。年度常规监督检查计划应当报告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检查的机关定期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2.一家使用单位每类特种设备至少抽查1台(套),并填写《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市监特设发〔2022〕59号附件2)。实施监督检查时,各分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相应的检查项目和内容。
3.使用单位抽查比例应不低于辖区使用单位数量的5%,重点监督检查单位抽查比例不低于50%,其中重点监督检查使用单位抽查数量可纳入使用单位抽查数量统计。对气瓶及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监督检查每年至少开展1次。
三、工作要求
各分局要不断完善法治监管、智慧监管、信用监管,不断提升监管效能。
(一)监督检查工作要充分利用特种设备安全智慧服务平台开展,依托平台录入检查计划、下达检查任务、及时录入检查情况和隐患处置情况。市局将根据进展情况定期通报。
(二)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要及时进行检查、处置。发现区域性、系统性安全隐患的要主动向地方政府汇报,对重大违法案件,特别是导致发生特种设备较大以上事故、社会反响强烈的、难以解决的要及时报请地方政府挂牌督办,必要时开展现场督导,对发现履职不到位等情况责令整改督办。
(三)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要及时移交稽查机构依法处理。要发挥信用监管约束作用,通过信用监管手段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用好严重违法失信约束和联合惩戒措施,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形成强大威慑力。
(四)请各分局于2月23日前,利用特种设备安全智慧服务平台,在全市常规监督检查计划下制定子计划,并按照将当年使用单位重点监督检查名单同步录入计划。
附件:2023年全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重点监督检查计划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0日
附件:
2023年全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重点监督检查计划
检查部门 |
检查单位数量(家) |
检查单位类别要求 |
白蒲 |
15 |
1.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车站、机场、客运码头、商场、餐饮场所、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宾馆、影剧院、图书馆、儿童活动中心、公共浴池、养老机构等公众聚集场所; 2.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或相关事故); 3.投诉举报较多且经确认属实的; 4.本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要求的和各分局认为有必要列入的其他情形。 |
丁堰 |
17 |
|
东陈 |
9 |
|
高新 |
13 |
|
开发区 |
38 |
|
如城 |
32 |
|
吴窑 |
7 |
|
下原 |
14 |
|
长江 |
44 |
|
磨头 |
11 |
|
九华 |
15 |
|
搬经 |
11 |
|
江安 |
12 |
|
石庄 |
10 |
|
总数 |
24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