皋市监处罚〔2024〕0800884号
当事人:南通旭瑞船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MA2602TB6N
住所:如皋市九华镇********号
法定代表人:曾天琪
身份证件号码:450503********121X
2023年6月12日,我局接到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皋检建〔2023〕10号),此《检察建议书》疑似当事人长期停业未经营,要求我局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2024年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见证人九华居委会工作人员依法前往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实地检查,未发现被检查单位及企业负责人,也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经向见证人了解,该登记住所无南通旭瑞船务有限公司。
2024年7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的住所寄出《询问通知书》1封,该信件因原址查无此单位于2024年7月25日被退回。
2024年7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的住所寄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1封,该信件因原址查无此单位于2024年7月26日被退回。
2024年8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如皋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调取当事人的社保缴纳记录。
2024年8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如皋市税务局调取当事人的纳税记录。
调查认定的事实:
现查明,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未发现被检查单位及企业负责人,也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另外,当事人自成立以来未有人员参保,也无纳税记录。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属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查询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企业经营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及当事人成立于2021年5月12日的事实。
2.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皋检建〔2023〕10号)及附件,证明此案的来源及当事人长期停业未经营的事实。
3.《现场笔录》、《证据提取单》、《询问通知书》被退回信件、《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被退回信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未发现被检查单位及企业负责人也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事实。
4.如皋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如皋市税务局开具证明的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自成立以来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长期停业未经营,当事人未依法办理歇业的事实。
本局于2024年9月2日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皋市监罚告〔2024〕0800074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
本局认为,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且未依法办理歇业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所列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皋检建〔2023〕10号),当事人自成立以来未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且未依法办理歇业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所列“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行为,根据该款,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执照,本局决定吊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综上,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且未依法办理歇业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本局决定吊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如皋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如果需要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通过微信搜索、登录“法润江海e服务”小程序,点击“行政复议”栏目进行申请。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