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行政处罚公示(十二)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 | 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 | 被处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 | 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皋市监处罚〔2021〕1300896号 | 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 | 陈小红 | 当事人从2021年4月份开始从送货上门的供货商处购进冥币用于销售。当事人不知道供货商的姓名、联系方式。又查,当事人将上述冥币放于其经营场所进行销售,宝钞售价为12.5元/袋。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殡葬管理条例》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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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皋市监处罚〔2021〕1300905号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衣服 | 如皋市森木服装店 | 戴红燕 | 2021年10月8日,我局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有4件斐乐短袖和1件斐乐长裤在售。经斐乐商标所有权人委托人鉴定,上述4件短袖及1条长裤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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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皋市监处罚〔2021〕1300895号 | 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 | 申世忠 | 当事人从2021年清明节前开始从送货上门的供货商处购进冥币和纸元宝用于销售。冥币售价为1.5元/叠,纸元宝售价为7元/袋。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殡葬管理条例》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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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皋市监处罚〔2021〕1300897号 | 无照销售斗香 | 谢丙芳 | 2021年2月,当事人在如皋市搬经镇高明晓庄村二十一组19号的经营场所从事斗香销售。其销售的斗香是从送货上门的供货商处购进的,斗香销售价格为50元/件。 | 罚款。《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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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皋市监处罚〔2021〕1300906号 | 销售未明码标价的口罩 | 江苏星联万家超市如皋搬经加盟店 | 程洁 | 2021年1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店面招牌为“星联万家超市”。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柜台内有已开封的口罩1盒,包装盒上印有“KN95鱼嘴型KN95防护口罩 执行标准:GB2626-2019”等字样;盒内有20个口罩。现场未发现上述口罩的价格标签。 | 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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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皋市监处罚〔2021〕1300898号 | 无照销售斗香 | 周德珍 | 2021年2月,当事人在如皋市搬经镇高明卢庄村十二组20号的经营场所从事斗香销售。其销售的斗香是从送货上门的供货商处购进的,斗香销售价格为50元/件。截至2021年10月12日案发,当事人从事斗香销售仍未领取营业执照。 | 罚款。《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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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皋市监处罚〔2021〕0500847号 | 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 | 蔡银银 | 当事人于2021年购进共100扎冥币,以1元每扎的价格上架销售,至本局现场检查案发时,已销售88扎,货架剩余12扎。上述100扎冥币的销售金额共为88元。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殡葬管理条例》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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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皋市监处罚〔2021〕0500916号 | 生产销售应当标明而未标明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的燃香 | 如皋市红鑫制香厂 | 陈德育 | 当事人于2008年9月4日取得名称为如皋市红鑫制香厂营业执照,从事卫生香制售,2021年12月9日本局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存放有生产的塔状燃香32个,当事人生产的上述燃香货值1066.66元,当事人生产的上述32个塔状燃香未标明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 | 罚款。《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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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皋市监处罚〔2021〕0500874号 | 生产销售不合格儿童爬行垫 | 江苏明德玩具股份有限公司 | 潘炜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07月26日、2021年08月02日分别对当事人生产的案涉2种儿童爬行垫进行抽样,经检验,当事人生产的案涉2种儿童爬行垫均不符合GB6675.2-2014的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 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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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皋市监处罚〔2021〕0500815号 | 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 | 南通通茂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 姜光华 | 涉案一台产品编号F0108-252的油分离器系当事人所有,一直由当事人正常投入使用,用于当事人船舶的气密性检查等。涉案油分离器定期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5月,2021年5月涉案油分离器定期检验到期,当事人将该设备主动注销后,未继续申请定期检验,仍继续使用该涉案设备。至本局2021年10月11日现场检查案发时,涉案油分离器仍未进行定期检验,且由当事人正常使用中。 | 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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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皋市监处罚〔2021〕0500850号 | 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 | 如皋市丁堰镇旭桥百货商店 | 朱美玲 | 2021年1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位于丁堰镇红桥村26组8号的经营场所内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柜台上有76扎冥币用于销售。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殡葬管理条例》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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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皋市监处罚〔2021〕0400823号 | 无照经营废旧收购 | 陈秀芳 | 当事人陈秀芳,自2021年8月初起,在未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在位于如皋市东陈镇汤湾村三组自建房内,从事废旧收购经营活动。2021年11月18日我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从事废旧收购,截至案发,当事人未领取营业执照。 | 罚款。《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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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皋市监处罚〔2021〕0400903号 | 销售列入目录未经认证的电动车 | 如皋市范钦建电动车经营部 | 范钦建 | 2021年11月1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销售,在当事人门店对面空地,停放有和迅牌白色电动四轮车和富路牌橙黄色电动四轮车各一辆。该两辆电动四轮车随车附有合格证,但当事人无法提供《车辆一致性证书》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证明材料。 | 罚款、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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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皋市监处罚〔2021〕0400880号 | 电梯使用单位未对电梯层门钥匙、电梯轿厢内操纵箱钥匙和电梯启动钥匙实施统一管理 | 南通鸿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杨自华 | 2021年11月8日,我局检查人员于对当事人雉东花苑左岸洋房物业管理中心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对电梯层门钥匙、电梯轿厢内操纵箱钥匙和电梯启动钥匙实施统一管理。 | 罚款。《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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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皋市监处罚〔2021〕0400851号 | 发布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食品广告 | 如皋市凯奇食品经营部 | 佟凯 | 当事人组织工作人员制作了相关视频,在视频中宣称其经营的保健食品及普通食品具有治疗便秘、高血压等疾病的功能,后当事人通过组织工作人员现场宣讲及视频播放的方式,对消费者进行广告宣传。2021年11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在通过播放视频的方式向消费者进行广告宣传,并在视频中宣称涉案产品具有治疗疾病的功能。 | 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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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皋市监处罚〔2021〕0400835号 | 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 | 如皋市刘燕艺术培训中心 | 刘燕 | 2021年11月2日,我局检查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如皋市东陈镇雪岸居委会六组的经营场所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宣传展架上标有“跆拳道原价800元课程(八节课)”等字样,而当事人原价800元的课程实际为十六节课。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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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皋市监处罚〔2021〕0400902号 | 出厂、销售强制性认证证书被暂停的建筑用钢化玻璃 | 南通柳杭节能玻璃有限公司 | 杜秋环 | 2021年7月9日,当事人的建筑用钢化玻璃(6mm<公称厚度D≤12mm)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被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暂停,至案发,上述认证证书仍处于暂停状态。在上述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暂停期间,当事人仍然生产证书涵盖范围内的建筑用钢化玻璃,并出厂、销售。 | 罚款。《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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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皋市监处罚〔2021〕0400837号 | 未明码标价销售贵州茅台酒和口罩 | 如皋市雪岸镇强华超市 | 郁美华 | 2021年11月18日,我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的货架上发现贵州茅台酒一瓶,口罩一袋,现场未见标价牌。 | 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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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皋市监处罚〔2021〕0400843号 | 从事无照经营废旧收购 | 石忠来 | 2021年11月29日我局对当事人位于如皋市东陈镇杭桥村十四组2号经营场所检查发现,当事人正从事废旧收购,当场未能提供营业执照。 | 罚款。《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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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皋市监处罚〔2021〕0400824号 | 从事无照经营废旧收购 | 时小宏 | 2021年11月18日我局对当事人位于如皋市东陈镇北庄村十组3号经营场所检查发现,当事人正从事废旧收购,当场未能提供营业执照。 | 罚款。《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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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皋市监处罚〔2021〕0400839号 | 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 南通祥太置业有限公司 | 缪翠英 | 2021年8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如皋市如城街道宁海路489号的祥和雅居售楼处以及宁海路402号祥和雅居小区进行检查,在沙盘上发现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售楼部所有”字样,在祥和雅居商铺宣传单页上发现有“开发商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保有最终解释权”字样,在祥和雅居商品房宣传单页上发现有“距文峰、大润发购物中心仅五分钟车程”的字样。 | 警告、罚款。《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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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皋市监处罚〔2021〕0400844号 | 从事无照经营废旧收购 | 张坤林 | 2021年11月30日我局对当事人位于如皋市雪岸居民区十二组经营场所检查发现,当事人正从事废旧收购,当场未能提供营业执照。 | 罚款。《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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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皋市监处罚〔2021〕0400817号 |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 中数石化(浙江自贸区)有限公司东陈分公司 | 李复权 | 2021年10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于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0#车用柴油进行抽检,并委托通标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进行检测。2021年10月28日,我局收到检测机构出具的编号为ST21-92534.001的《分析报告》,报告载明:经检测,该样品所检项目润滑性不符合标准GB19147-2016+GB19147-2016/XG1-2018车用柴油国六规定要求。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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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皋市监处罚〔2021〕0200907号 | 销售标识不符合规定的水泥 | 陈祥建 | 2021年1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水泥包装袋上未标注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生产日期和失效日期,执法人员现场依法下发了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皋市监责改[2021]第1112-02号),责令当事人于2021年12月1日前整改。2021年1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再检查时发现,其店内待销售的300袋水泥包装袋上仍未标注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生产日期和失效日期。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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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皋市监处罚〔2021〕0200911号 | 销售标识不符合规定的水泥 | 如皋市杰霖建材经营部 | 顾志杰 | 2021年12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待销售的400袋成品水泥包装袋上未标注生产日期和失效日期。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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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皋市监处罚〔2021〕0200879号 | 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斗香、燃香销售经营 | 王显梅 | 当事人自2021年12月份开始,在未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在位于如皋市城南街道新华村16组1号的经营场所内从事斗香和燃香销售经营活动。因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而案发。 | 罚款。《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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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皋市监处罚〔2021〕0200834号 | 使用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标识 | 如皋市新城悅隽洗衣店 | 薛建国 | 2021年1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墙壁背景、吧台、价目表、宣传牌、衣物包装袋等地方上均标注有UCC国际洗衣品牌标志。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当事人洗衣店内使用“UCC国际洗衣”注册商标。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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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皋市监处罚〔2021〕1200836号 | 发布虚假广告 | 如皋市猴哥渔具经营部 | 周秋艳 | 2021年9月15日,当事人在抖音店铺“如皋市猴哥渔具经营部”上架一款名为“鱼儿最喜欢的鱼饵!红虫!超大号500克江浙沪顺丰包邮”的产品,在该产品标题写有“最喜欢”的字样,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明上述内容真实性的材料。 | 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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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皋市监处罚〔2021〕1200914号 |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 如皋市华康酒厂 | 丁和平 | 当事人于2021年7月29日生产了20箱(40袋/箱,共计800袋)皋西糯米黄露酒。2021年10月12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批次酒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案批次糯米黄露酒产品标签的酒精度标示为:“酒精度:6.0%vol”,经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南京站抽样检验,编号为NO:(2021)食检字第GC21-1191号的《检验报告》显示,该产品酒精度项目抽检实测值为8.1%vol。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要求、GB/T27588-2011《露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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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皋市监处罚〔2021〕1200867号 | 销售无执行标准的斗香 | 如皋市吉乾百货商店 | 许锦娟 | 2021年3月3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如皋市江安镇曹杜村十四组23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上述经营场所内从事销售无执行标准斗香的经营活动,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皋市监责改字〔2021〕0331-1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责令其在2021年4月6日前进行改正。2021年11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再次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仍在上述经营场所从事销售无执行标准斗香的经营活动。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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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皋市监处罚〔2021〕1200875号 | 未明码标价销售百肤邦马油系列产品 | 如皋济世堂大药房 | 夏雨 | 2021年11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如皋市江安镇中心社区21组3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百肤邦马油系列产品未明码标价。 | 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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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皋市监处罚〔2021〕1200878号 | 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 | 南通联强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 李东 | 2020年11月,南通联强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购进1台叉车(叉车座椅上标注有“兴龙电动叉车”字样),购进后用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垫层块装卸,截至案发,当事人涉案叉车一直未经检验。 | 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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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皋市监处罚〔2021〕1200862号 | 无照从事废旧回收经营 | 罗红 | 2021年11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在位于江安镇黄市新村4组32号的经营场所内从事废旧回收的经营活动,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 | 罚款。《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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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皋市监处罚〔2021〕1200909号 | 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仓储条件 | 如皋市双双家庭农场 | 陈银 | 2021年10月份,秦凤山将死猪及分割肉等放入当事人冷库,当事人未查验秦凤山营业执照且未对秦凤山贮存死猪一事进行阻止。 | 罚款。《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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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皋市监处罚〔2021〕1200865号 | 制售无执行标准的斗香 | 如皋市团结香店 | 张勇 | 2021年3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如皋市江安镇六团村十三组8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上述经营场所内从事制售无执行标准斗香的经营活动,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皋市监责改字〔2021〕0329a-1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责令其在2021年4月6日前进行改正。2021年11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再次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仍在上述经营场所从事制售无执行标准斗香的经营活动。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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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皋市监处罚〔2021〕1200863号 | 无照从事废旧回收经营 | 王想想 | 2021年11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在位于江安镇宁通居六组的经营场所内从事废旧回收的经营活动,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 | 罚款。《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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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皋市监处罚〔2021〕1200904号 | 在商品促销活动中虚构原价,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 | 如皋市卫娟健康养生馆 | 王卫娟 | 2021年12月3日,当事人在位于如皋市江安镇府前路10号楼119室的店铺促销宣传海报宣传:超值活动限时秒杀/只要98元/1.秒杀价值398元盆腔私密养护一次;2.秒杀价值368体质减肥一次;3.秒杀价值398元肩颈理疗一次;4.秒杀价值398元胸部调理1次 活动地址:如皋江安华辰宾馆东边五十米“苗家老铺”活动电话:13962709207,且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明上述促销活动真实性的材料。 | 罚款。《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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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皋市监处罚〔2021〕1200864号 | 无照从事废旧回收经营 | 夏勤勤 | 2021年11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在位于江安镇六团村17组23号的经营场所内从事废旧回收的经营活动,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 | 罚款。《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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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皋市监处罚〔2021〕1200893号 | 利用虚假价格诱骗消费者进行猪肉交易 | 如皋市江安镇秀顺百货超市 | 杨秀芳 | 2021年10月26日,本局接到投诉举报称如皋市江安镇秀顺百货超市销售的猪肉标价与收费价格不一致。经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猪肉的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发现当事人公示销售的整体肋条价格与实际收取价格不符并以此与消费者进行交易。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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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皋市监处罚〔2021〕1200866号 | 制售无执行标准的斗香 | 徐书美 | 2021年3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如皋市江安镇环池村十三组25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上述经营场所内从事制售无执行标准斗香的经营活动,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皋市监责改字〔2021〕0329b-1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责令其在2021年4月6日前进行改正。2021年11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再次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仍在上述经营场所从事制售无执行标准斗香的经营活动。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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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皋市监处罚〔2021〕1200894号 | 未明码标价经营抑菌洗手液和乙醇消毒液 | 严圣南 | 2021年12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如皋市江安镇中心居十七组23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西侧货架上摆放的抑菌洗手液和乙醇消毒液未见标价牌,当事人现场也未能提供营业执照。 | 罚款。《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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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皋市监处罚〔2021〕1200891号 | 制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 | 严世伍 | 2021年11月22日,本局接到举报称江安镇陈严村陈严小区住户违法从事冥币制售的举报。2021年11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江安镇陈严村八组5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上述经营场所内制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冥币。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殡葬管理条例》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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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皋市监处罚〔2021〕1200892号 | 制售未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斗香 | 如皋市张玲烟花爆竹经营部 | 何健 | 2021年8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如皋市江安镇陈严村十组17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上述经营场所内从事制售未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斗香的经营活动,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皋市监责改字〔2021〕0818-1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责令其在2021年8月25日前进行改正。2021年11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再次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仍在上述经营场所从事制售未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斗香的经营活动。 | 罚款。《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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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皋市监处罚〔2021〕0800842号 | 发布虚假广告 | 南通宠百思宠物用品加盟管理有限公司 | 石红光 | 2020年3月份,当事人因为疫情影响,公司销售情况不理想。当事人以人民币700元的网店设计费用委托他人制作其阿里巴巴网店的框架,网店后期的图片上传和宣传用语都是当事人自行设计的。当事人在网店上宣称其销售的小型犬成犬粮有“去泪痕”的功效,当事人对上述广告宣传内容无法提供依据。 | 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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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皋市监处罚〔2021〕0800832号 | 生产经营过氧化值、霉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状元糕 | 如皋市九华镇宏江食品厂 | 顾宏江 | 标示生产单位为如皋市九华镇宏江食品厂的状元糕(条形码:6933724902012、生产日期:2021-05-06,规格:150克/盒)被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6月8日在张家港市金港镇快乐购超市(以下简称:“快乐购超市”)依法抽样,样品经徐州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霉菌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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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皋市监处罚〔2021〕0800870号 | 收取标价之外的费用以及未列出具体收款项目和价格 | 如皋市九华停车场 | 吴春权 | 2021年10月17日,投诉人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委托当事人进行道路救援。在事故现场,当事人委托叉车作业单位进行了装卸作业,后当事人将该三轮电动车拖至当事人的停车场内,事故发生地距离当事人停车场约为23公里。2021年11月1日,投诉人领取车辆时,当事人向投诉人收取了340元的费用,并告知该费用包含道路救援费190元以及叉车装卸费150元。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公示有《道路救援收费标准》,依照该收费标准,当事人收取的道路救援费应当为116元,而非实际收取的190元。 | 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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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皋市监处罚〔2021〕0800915号 | 使用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的药品 | 如皋市九华镇卫生院 | 汤勇 | 当事人使用的涉案砂仁(标示生产厂家:芍花堂国药股份有限公司,批号:200915,包装规格:1kg,生产日期:2020-09-15),经南通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检验项目含量测定项乙酸龙脑酯含量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为“本品按《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因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砂仁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等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本局发函至涉案砂仁标示厂家芍花堂国药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使用的涉案砂仁(批号:200915)及当事人提供涉案砂仁的《成品检验报告书》(报告书号:C-200915)协助辨认/鉴别,该厂家回复称未生产过涉案批号的砂仁,亦未出具过书号:C-200915《成品检验报告书》。此外,依据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检验不合药品协查情况的复函》(药监综便函[2021]456号),也确认涉案砂仁不是标示厂家芍花堂国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故上述涉案批号药品为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的药品。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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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皋市监处罚〔2021〕0800830号 | 生产经营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抹茶肉松酥饼 | 南通强龙食品厂 | 黄国强 | 当事人生产的抹茶肉松酥饼(生产日期:2021-09-07,规格:400g/盒),经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样品经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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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皋市监处罚〔2021〕0800919号 | 发布虚假广告 | 南通天联安合置业有限公司 | 曲洪亮 | 2021年8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如皋市九华镇郭李居14组的售楼部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售楼部外场地上树立有一块广告牌,广告牌上标有“天安中国”、“天安/逸品花园”、“学霸诞生地”、“热烈祝贺九华中学2021中考再创佳绩”等字样。当事人售楼部内树立有三块一房一价公示表,公示表并未标注商品房的销售状态。 | 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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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皋市监处罚〔2021〕0300818号 | 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芹菜、生姜 | 李艳艳 | 2021年8月13日,本局接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如皋市小王蔬菜批发部涉嫌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芹菜和生姜。2021年8月27日,本局在对如皋市小王蔬菜批发部涉嫌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芹菜和生姜核查过程中发现,案涉芹菜和生姜是从李艳艳处购进。 |
警告、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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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皋市监处罚〔2021〕0300840号 | 未取得资质认定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 | 徐明付 | 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在如皋经济技术开发区陆桥村从事废铁、报废机动车等废旧品回收。2021年5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内检查时共发现停放有4辆汽车。当事人对外以回收报废车的名义收购上述汽车之后,将其进行拆解,拆解之后的废铁以及零部件加工销售给钢铁厂,以此牟利。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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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皋市监处罚〔2021〕0300825号 | 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 | 如皋市学峰卫生香加工部 | 陈学峰 | 2021年10月21日,本局对当事人位于如皋市城北街道杨宗社区九组22号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本局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有50扎冥币,用于对外销售。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殡葬管理条例》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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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皋市监处罚〔2021〕0300826号 | 无照从事斗香销售 | 于国云 | 2021年11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如皋市城北街道杨宗居九组22号的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有已扎好的斗香和已晒干的卫生香。当事人现场未能向本局提供其有效的《营业执照》。 | 罚款。《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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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皋市监处罚〔2021〕0300827号 | 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 | 张兴珍 | 当事人以2元/扎的价格从上门兜售的商贩处购进冥币50扎,并以4元/扎的价格进行销售。至本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仍有共计50扎尚未销售。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殡葬管理条例》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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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皋市监处字〔2021〕1400872号 | 无照从事废旧物品收购 | 卞开江 | 当事人从事废旧收购经营活动的场所是租用磨头镇高庄村5组邓海如的私宅,且当事人在该经营场所从事废旧收购活动未取得《营业执照》。2021年11月25日上午,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在从事废旧收购活动。 | 罚款。《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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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皋市监处罚〔2021〕1400853号 | 使用劣药 | 如皋市磨头镇场西村卫生室 | 蒋晓华 | 2021年8月3日,本局收悉南通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中心出具报告书编号为NT2021YC0383的《南通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以下简称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所示如皋市泰诺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德润店提供的“牛黄解毒片”检验项目“土大黄苷”项,标准规定为“应不得检出”,检验结果为“检出土大黄苷”,检验报告结论为“本品按《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批准件编号2008009,2008013)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2021年8月31日,江苏华鑫源医药有限公司向本局提供了上述不合格“牛黄解毒片”的销售记录,记录显示当事人曾于2021年4月9日购进过同批次“牛黄解毒片”(标示厂牌或产地:四川依科制药有限公司,包装规格:12片/板*2板,产品批号:2011012,有效期至:2022-10-31)。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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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皋市监处罚〔2021〕1400816号 |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秩序 | 南通汇源置业有限公司 | 张洋 | 2021年8月20日,我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入口外标示有“营销中心”字样,正对营销中心大门左、右两侧各有一大型展板,展板上均载明有“热烈庆祝南通新城苑 /盛大开业 高铁新城专场”等字样;在当事人营销中心进门右侧有一展台,上面摆放有数十个金蛋,在展台后面有一展板,展板上载明有“新城苑恭喜您成为新城苑尊贵业主/高铁新城 建面约97㎡-125㎡花园电梯洋房 抄底高铁原始股 买在涨价前!”等字样;经初查,当事人在宣传中对所谓“…原始股…”等内容的预估并无依据. | 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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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皋市监处罚〔2021〕1400883号 | 制售无执行标准的斗香 | 如皋市建慧卫生香加工厂 | 张国建 | 2021年9月28日,因当事人生产销售无执行标准的斗香,违反了《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制售无执行标准的斗香。2021年12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复查发现2个斗香成品,成品销售价40元,货值80元,当事人制售无执行标准的斗香,经本局责令停止制售后仍未改正。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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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皋市监处罚〔2021〕1400855号 | 使用劣药 | 如皋市江安镇联络居卫生室 | 黄元明 | 2021年8月3日,本局收悉南通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中心出具报告书编号为NT2021YC0383的《南通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以下简称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所示如皋市泰诺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德润店提供的“牛黄解毒片”检验项目“土大黄苷”项,标准规定为“应不得检出”,检验结果为“检出土大黄苷”,检验报告结论为“本品按《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批准件编号2008009,2008013)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2021年9月13日,江苏华鑫源医药有限公司向本局提供了上述不合格“牛黄解毒片”的销售记录,记录显示当事人曾于2020年12月9日购进过同批次“牛黄解毒片”(标示厂牌或产地:四川依科制药有限公司,包装规格:12片/板*2板,产品批号:2011012,有效期至:2022-10-31)。 |
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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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皋市监处罚〔2021〕1400854号 | 使用劣药 | 如皋市九华镇郭李居卫生室 | 李敬东 | 2021年8月3日,本局收悉南通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中心出具报告书编号为NT2021YC0383的《南通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以下简称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所示如皋市泰诺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德润店提供的“牛黄解毒片”检验项目“土大黄苷”项,标准规定为“应不得检出”,检验结果为“检出土大黄苷”,检验报告结论为“本品按《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批准件编号2008009,2008013)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2021年9月13日,江苏华鑫源医药有限公司向本局提供了上述不合格“牛黄解毒片”的销售记录,记录显示当事人曾于2021年3月17日购进过同批次“牛黄解毒片”(标示厂牌或产地:四川依科制药有限公司,包装规格:12片/板*2板,产品批号:2011012,有效期至:2022-10-31)。 |
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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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皋市监处罚〔2021〕1400876号 | 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 | 如皋市磨头镇鞠昌俊商店 | 鞠昌俊 | 2021年12月9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如皋市磨头镇鞠昌俊商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该经营场所位于如皋市磨头镇青年路2号,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铺内有100本冥币待销售。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殡葬管理条例》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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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皋市监处字〔2021〕1400873号 | 无照从事废旧物品收购 | 鞠久祥 | 当事人从事废旧收购经营活动的场所是如皋市磨头镇十字桥村18组,且当事人在该经营场所从事废旧收购活动未取得《营业执照》。2021年11月25日下午,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在从事废旧收购活动。 | 罚款。《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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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皋市监处罚〔2021〕1400879号 | 制售无执行标准的斗香经本局责令停止制售后仍未改正 | 如皋市全芳卫生香加工部 | 杨海全 | 2019年12月16日,因当事人制售无执行标准斗香,违反了《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021年12月08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仓库有包装好的斗香8个,成品销售价40元,货值320元,当事人制售的斗香无执行标准。当事人制售无执行标准的斗香,经本局责令停止制售后仍未改正。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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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皋市监处罚〔2021〕1400900号 | 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 | 如皋市泰诺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惠民店 | 周红云 | 当事人于2021年8月26日从南通市顺福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购进了90袋医用外科口罩(生产批号:20101601)、40袋医用外科口罩(生产批号:20200901)、10袋医用外科口罩(中号)(生产批号:2020032503)用于销售,购进价格均为1.5元/袋,销售价格均为5元/袋。至本局执法人员2021年10月14日到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为止,医用外科口罩(生产批号:20101601)剩余库存35袋、医用外科口罩(生产批号:20200901)剩余库存28袋、医用外科口罩(中号)(生产批号:2020032503)剩余库存5袋,均未明码标价。另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2月19日从南通广润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购进了4盒天然胶乳橡胶避孕套(螺纹型)、4盒天然胶乳橡胶避孕套(光面型)用于销售,购进价格均为3.5元/盒,销售价格均为8元/盒。至本局执法人员2021年10月14日到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为止,天然胶乳橡胶避孕套(螺纹型)剩余库存2盒,天然胶乳橡胶避孕套(光面型)剩余库存1盒,均已过期。 | 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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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皋市监处罚〔2021〕1400831号 | 制售无执行标准的斗香经本局责令停止制售后仍未改正 | 郑建平 | 2021年9月27日,因当事人生产销售无执行标准的斗香,违反了《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制售无执行标准的斗香。2021年10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复查发现58个斗香成品,当事人制售的斗香无执行标准。当事人制售无执行标准的斗香,经本局责令停止制售后仍未改正。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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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皋市监处罚〔2021〕1400848号 | 制售无执行标准的斗香经本局责令停止制售后仍未改正 | 郑圣友 | 2019年12月16日,因当事人应当领取而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卫生香制售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3500元;因当事人制售无执行标准斗香,违反了《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021年10月11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有21个扎好的斗香和10个半成品,当事人制售的斗香无执行标准。当事人制售无执行标准的斗香,经本局责令停止制售后仍未改正。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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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皋市监处罚〔2021〕0100887号 | 采购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小青菜 | 如皋市江南大院饭店 | 刘锋 | 2021年9月15日,本局与江苏佳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采购的小青菜进行抽检。2021年10月15日,本局收到江苏佳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JX-ED-0369-685《检测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采购的小青菜不合格。 | 警告、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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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皋市监处罚〔2021〕0100860号 | 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豇豆 | 如皋市西皋绿色蔬菜销售中心 | 陶建兰 | 当事人于2021年9月9日以每千克5元的价格自如皋城北市场购进豇豆20千克,置于经营场所内对外销售。同日,我局对当事人待售的20千克上述豇豆进行抽样检测。经钛和中谱检测技术(江苏)有限公司检测,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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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皋市监处罚〔2021〕0100859号 | 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生姜 | 如皋市绿野鲜综蔬菜销售部 | 张银凤 | 2021年9月9日,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的生姜进行抽样检验。当事人销售的生姜经检测,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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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皋市监处罚〔2021〕0100910号 | 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使用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 | 如皋市天昂道美容馆 | 高新兵 | 2020年12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宣传食品时涉及疾病治疗功能。 | 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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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皋市监处罚〔2021〕0100821号 | 发布利用受益者名义形象作推荐证明的教育、培训广告 | 如皋市文广传媒演艺有限公司 | 徐从容 | 当事人系从事文艺表演、主持人、书法、绘画、舞蹈、乐器等艺术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当事人将在当事人处培训的学生在校获得的荣誉证书照片打印出来,张贴在当事人“光荣榜”上,以此来宣传当事人的培训成果,证明当事人的培训能力,更好的让学生家长将当事人推荐给其他有需要的学生。 |
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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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皋市监处罚〔2021〕0100888号 |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秩序 | 如皋中皋颐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杨红建 | 2021年4月2日,本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其开发的“碧桂园 /颐和禧园”住宅小区项目售楼处宣传展板上发布“土拍再创新高/如皋步入2.2万+时代”、“土拍价格不断刷新历史新高,楼市水涨船高,地价决定房价,随之而来房价也将水涨船高”等内容并在宣传中发布周边地块尚未开始销售的住宅小区项目预估销售价格等信息。 | 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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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皋市监处罚〔2021〕1000880号 | 不明码标价 | 如皋市宝维百货超市 | 金维维 | 当事人于2020年5月以12元/盒的价格购进瀚思一次性MASK无纺布口罩4盒。当事人购进案涉口罩后均放于店内货架上用于销售,销售价格是20元/盒。截止案发,剩余2盒未及销售。当事人销售案涉口罩时未设置价格标签。 | 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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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皋市监处罚〔2021〕1000917号 | 生产销售应当标明而未标明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斗香 | 如皋市伯华卫生香加工部 | 李伯华 | 当事人主要从事卫生香制售,同时捆绑制作斗香用于销售,销售价格为130元/个。2021年12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8个成品斗香,斗香上印有“福”、“四季平安”和“全家福”等字样,未标明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上述成品斗香系当事人自行生产并准备用于对外销售。 | 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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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皋市监处罚〔2021〕1000838号 | 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 | 如皋市石庄镇福鸣肉制品厂 | 张松兵 | 2021年12月,当事人自张家港市金港包装有限公司购进4900只扎蹄包装袋用于扎蹄的生产包装。当事人购进的4900只扎蹄包装袋上均未标示配料表,均印有“它以优质猪瘦肉、绍酒、白糖、碘盐、天然香料精制而成,适用喜宴之冷盆,佐以调料,风味更佳”、“食品添加剂:硝水”、“如皋市石庄镇福鸣肉制品厂”、“执行标准:GB/T23586-2009”、“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432068201252”等字样。经查,当事人生产案涉扎蹄实际投料的配料为瘦猪肉、猪皮、食用盐、味精、白糖及天然香料,实际添加的食品添加剂为亚硝酸钠和食用香精。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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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皋市监处罚〔2021〕1000881号 | 不明码标价 | 如皋市兰升百货商店 | 杨俊兰 | 当事人自述于2020年11月以10元/袋的价格购进2袋苏州盛千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防护口罩(非医用)。当事人购进案涉口罩后均置于店内货架上对外销售,销售价格为20元/袋。截止案发,剩余1袋未及销售。当事人销售案涉口罩时未设置价格标签。 | 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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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皋市监处罚〔2021〕1000849号 | 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 | 嘉兴仁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郭文静 | 2021年10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对位于石庄镇杨庄村十八组的如皋市烨平建筑机械租赁服务部(以下简称如皋烨平服务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如皋烨平服务部经营场所内有一辆出厂编号为020309N3146的合力叉车,叉齿上摆放有待举升的脚手架钢管。如皋烨平服务部现场未能提供上述合力叉车的检验合格报告。经调查,当事人为上述合力叉车的产权单位,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合力叉车的检验合格报告。 | 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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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皋市监处罚〔2021〕1000890号 | 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燃料 | 如皋市石北加油站 | 邬建军 | 2021年7月8日,当事人经营场所4#油罐内存放有待售的0#车用柴油(Ⅵ),对应液位仪上0#车用柴油(Ⅵ)的体积示数为12245.9L,0#车用柴油(Ⅵ)加油机上显示的销售价格为6.38元/L。当日本局依法对上述0#车用柴油(Ⅵ)组织抽样检验。2021年7月15日,通标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出具了案涉0#车用柴油(Ⅵ)的《分析报告》(ST21-92308.001),检验结论为:经检测,该样品所检项目硫含量不符合标准GB19147-2016+GB 19147-2016/XG1-2018车用柴油国六规定要求。2021年7月13日,当事人新购进一批次0#车用柴油(Ⅵ)后,将新购进的0#车用柴油(Ⅵ)与2021年7月8日4#罐抽样后剩余的柴油进行混合并用于销售。2021年7月16日,本局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4#油罐内存放有待售的0#车用柴油(Ⅵ),对应液位仪上0#车用柴油(Ⅵ)的体积示数为18056.6L,0#车用柴油(Ⅵ)加油机上显示的销售价格为6.43元/L。当日本局依法对上述0#车用柴油(Ⅵ)组织抽样检验。2021年7月23日,通标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出具了案涉0#车用柴油(Ⅵ)的《分析报告》(ST21-92322.001),检验结论为:经检测,该样品所检项目,硫不符合标准GB19147-2016+GB 19147-2016/XG1-2018车用柴油国六规定要求。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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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皋市监处罚〔2021〕1000882号 |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废品收购 | 夏国梅 | 2021年12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对当事人位于如皋市石庄镇凤龙村10组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围墙上张贴有“高价回收”、“废铁铜铝不锈钢”等字样,且围墙内地面上堆放有回收的铁桶、铁管、蛇皮袋、纸板等废品。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从事废品收购的营业执照。 | 罚款。《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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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皋市监处罚〔2021〕1000814号 | 使用未经安装监检的起重机 | 江苏卓晟智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 张月建 | 根据当事人设备的铭牌信息显示,当事人车间内10#和11#起重机的生产厂家为河南起重机器有限公司。经河南起重机器有限公司现场确认,当事人使用的10#起重机(铭牌标称设备代码411010A0920110280、产品编号1108927)和11#起重机(铭牌标称设备代码411010A0920120010、产品编号11111437)不是该公司生产制造。经查,涉案两台起重机的铭牌及设备代码均系伪造,在安装之后未进行安装监检即投入使用,当事人未能提供涉案两台伪造铭牌及设备代码的起重机的监督检验报告。因此当事人使用未经安装监检的起重机。 | 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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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皋市监处罚〔2021〕1100913号 | 生产销售不合格热镀锌电缆桥架 | 江苏菲勒电气有限公司 | 冯志涌 | 2021年10月9日,本局收到南通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当事人2021年6月5日生产的规格型号为“100*100*2000”的热镀锌电缆桥架的2021DQ0033号《检验检测报告》,该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板材厚度项目、表面防护层项目和正常机械载荷项目不符合JB/T10216-2013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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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皋市监处罚〔2021〕1100861号 | 无照从事废旧收购经营 | 季克飞 | 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发现的废旧塑料瓶、塑料桶等废旧塑料系当事人从附近村民处收购来,当事人将收购来的废旧塑料经分类、清洗,再用机器将废旧塑料粉碎加工后销售给厂家。当事人从事废旧收购经营未领取营业执照。 | 罚款。《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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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皋市监处罚〔2021〕1100852号 | 在其经营场所内出样销售消毒液时未明码标价 | 如皋市品德超市沈甸加盟店 | 王大建 | 2020年,当事人以4元/瓶的价格自购了外包装标注有“84消毒液”、“爱特福”、“外”等内容的消毒液,摆放在经营场所内货架上对外销售,同时未对上述消毒液进行明码标价,且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有注明上述消毒液的品名、产地、规格、价格等有关情况的公示信息。 | 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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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皋市监处罚〔2021〕1100868号 | 无照从事废旧收购经营 | 唐玉祥 | 2021年1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如皋市吴窑镇龙河村十六组的唐玉祥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堆放有废旧玻璃瓶和碎玻璃。经执法人员初步询问,当事人是从事废旧玻璃收购经营的。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未能提供从事废旧玻璃收购经营的营业执照。 | 罚款。《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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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皋市监处罚〔2021〕1100828号 | 使用未取得操作资格的人员操作叉车,责令改正而未改正 | 南通鑫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梅友华 | 2021年6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使用无操作资格证的人员操作叉车的问题时,依法向当事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皋市监特令[2021]0622-11号),责令其停止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1年10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仍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正在操作叉车的两名工作人员没有取得操作叉车的相应资格证。 | 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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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皋市监处罚〔2021〕1100858号 | 销售杀菌湿巾时未进行明码标价 | 薛慧 | 2021年8月5日,当事人以2.8元/袋的价格从南通恒宇工贸有限公司购进了一箱(40袋)外包装标注“清风”、“75%食品级酒精”、“杀菌湿巾”、“10片”、“产品执行标准GB/T27728”、“生产批号:2021年03月23日AB5”、“限用日期:2023年3月22日”等字样的杀菌湿巾,摆放在经营场所内货架上对外销售。当事人未对上述杀菌湿巾进行明码标价销售,且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发现有有注明上述杀菌湿巾的品名、产地、规格、价格等有关情况的公示信息。 | 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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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皋市监处罚〔2021〕1100869号 | 销售无执行标准的斗香 | 朱千和 | 2021年7月份,当事人从一个上门推销斗香的经销商处购进涉案斗香用于对外销售,当事人购进用于销售的涉案斗香无执行标准。2021年8月10日,当事人因销售无执行标准的斗香,违反了《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依据《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无执行标准的斗香。2021年12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复查时,当事人仍在其经营场所销售无执行标准的斗香。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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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皋市监处罚〔2021〕0700833号 | 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进口冻猪整肚 | 端平桥黄国英 | 黄国英 | 2021年8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位于如皋市下原镇蔡荡村七组15号的当事人自建冷库检查。南侧冷库内堆放冻猪整肚(美国)12箱,标称原产地:美国,最佳日期:从生产日期起18个月,其中:7箱生产日期2020-01-14,依据案涉猪肚的包装信息,产地为美国,属于进口冷冻猪肚,案涉猪肚外包装有中文标识,但当事人未能提供案涉猪肚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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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皋市监处罚〔2021〕0700829号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盘玉红 | 2021年1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其提供的营业执照上经营者姓名为石留红,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另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内摆放的1.骨肉相连串(生产日期:2020081101,保质期12个月)1袋,脆汁卡兹(2020081101,保质期12个月)1袋,洋葱鸡肉圈(生产日期:20200329030,保质期12个月)1袋,上述产品均已超过保质期;在当事人北侧货架上陈列有3瓶84除菌液和14瓶84消毒液,均未有价格标签。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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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皋市监处罚〔2021〕0700871号 | 生产销售无执行标准的斗香 | 孙美霞 | 2019年8月29日,本局已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并改正制售无执行标准斗香的行为,出具并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皋市监责改字〔2019〕082903-07号]。2021年11月23日,本局检查发现其仓库内堆放已经制好的燃香片以及23个四层斗香,当事人并未按要求停止并改正制售无执行标准的斗香的违法行为。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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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皋市监处罚〔2021〕0700901号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如皋市台生商店 | 张台生 | 2021年11月17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下原镇张庄村14组15号的如皋市台生商店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在当事人的货架上陈列有以下商品待售1.南通脆饼(生产日期:20201127,保质期180天)1袋,重庆火锅底料(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19/03/05)1袋,3.茶叶蛋料(生产日期:2019/11/27,保质期12个月)7袋,上述产品均已超过保质期;在其货架上陈列有2瓶84消毒液待售,未张贴价格标签。另在其经营场所内摆放有8个斗香待售,上述斗香上未标明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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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皋市监处罚〔2021〕0700899号 | 无照从事废品收购 | 文玉兰 | 2021年6月,当事人在如皋市下原镇邹庄村15组12号门面房开始从事废品收购,主要收购废旧纸箱、废旧金属、废旧饮料瓶、废旧家电等。2021年6月28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已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并改正无照从事废品收购的行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皋市监责改字〔2021〕062801-07号]。2021年12月10日,本局再次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当事人仍无照从事废品收购经营活动,并未按要求停止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 罚款。《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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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皋市监处罚〔2021〕0700831号 | 生产销售无执行标准斗香 | 姚亚勇 | 当事人于2019年开始卫生香制售。2021年5月14日,本局对当事人制售无执行标准斗香的行为,责令其立即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皋市监责改字〔2021〕0514-07号]。2021年10月12日,本局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当事人仍然在生产销售无执行标准的斗香,未根据《责令改正通知书》[皋市监责改字〔2019〕0514-07号]的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其仓库内放置待售的四层斗香40个,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斗香的执行标准。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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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皋市监处罚〔2021〕0700885号 | 无照经营废品收购 | 游涛 | 2021年12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下原镇腰庄村(老204国道品德超市对面)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在如皋市下原镇腰庄村(老204国道品德超市对面)从事废品收购的营业执照。 | 罚款。《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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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皋市监处罚〔2021〕0700822号 | 销售不合格金750耳饰(含镶嵌玛瑙) | 如皋市张峰金店 | 张峰 | 2021年06月15日,执法人员及抽样人员至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抽样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货柜内摆放有1枚待销售的金750耳饰(含镶嵌玛瑙),该枚金750耳饰(含镶嵌玛瑙)标价2808元(实际售价1404元),执法人员及抽样人员依法对该枚金750耳饰(含镶嵌玛瑙)进行抽样。后上述金750耳饰(含镶嵌玛瑙)经江苏省南通质量技术监督金银珠宝饰品产品质量检验站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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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皋市监处罚〔2021〕0700886号 | 无照经营废品收购 | 陟昌龙 | 当事人于2021年6月至如皋市下原镇腰庄村9组8号开始从事废品收购,主要收购废旧纸箱、废旧金属、废旧塑料、饮料瓶等。本局于2021年12月10日对当事人位于如皋市下原镇腰庄村9组8号经营场所检查时案发。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皋市监限字〔2021〕1210-07-01号),截至2021年12月13日,当事人无法提供在如皋市下原镇腰庄村9组8号从事废品收购的营业执照。 | 罚款。《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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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皋市监处罚〔2021〕0700877 号 | 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从事收购废旧电动自行车 | 如皋市邹庄电动车经营部 | 王建国 | 2021年6月,当事人开始从事收购废旧电动自行车经营活动,废旧电动自行车主要来源于顾客折旧的电动车,用于置换新电动车时抵扣钱款。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未载明涉及收购废旧电动自行车,且现场未能提供从事废旧电动自行车收购的相关资质。 | 罚款。《个体工商户条例》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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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皋市监处罚〔2021〕0900819号 | 在提供转供电服务时不执行政府定价收取电费 | 东升南通国际石材城有限公司 | 王加福 | 2020年6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转供电收费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在提供转供电服务过程中未执行政府定价。2020年7月31日、8月4日、8月5日,本局对当事人转供电终端用户进行走访调查,当事人转供电终端用户向本局反映,当事人在提供转供电服务时收取的电费为1元/度。 | 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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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皋市监处罚〔2021〕0900856号 | 销售未标明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斗香 | 如皋市都有利超市 | 沙小波 | 2021年10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如皋市都有利超市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最里侧货架边发现有2个斗香在售。斗香包装上均标注“财源广进、万事如意”字样,但均未标明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如果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可能危及人身、财产的安全问题。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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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皋市监处罚〔2021〕0900908号 | 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压力管道 | 国鼎(南通)管桩有限公司 | 许宝军 | 2021年8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从锅炉房分汽缸至一车间的一段压力管道,该段管道一端连接在锅炉房分汽缸上,另一端连接在一车间内使用登记号为“管30苏FB00017(19)”的压力管道上,规格为φ159*4,检查时工作压力为0.4MPa。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该段管道有效的检验报告。 | 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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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皋市监处罚〔2021〕0900845号 | 未明码标价销售牛奶 | 南通好润多超市如皋港加盟店 | 吴洁 | 2021年11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接举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牛奶销售区域,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在货架上陈放有3箱净含量/规格为250ml*24盒、条码为6923644210151的“蒙牛”牌纯牛奶,当事人未对上述3箱牛奶明码标价。 | 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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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皋市监处罚〔2021〕0900918号 | 在提供转供电服务时不执行政府定价收取电费 | 南通市金鑫窗业有限公司 | 王勇 | 2020年6月24日和2020年8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转供电终端用户走访调查时,发现当事人以1.2元/度的电价向转供电终端用户收取电费。2019年5月至2020年7月,当事人一直以1.2元/度的电价向用户提供转供电服务,未执行政府定价,未落实国家降价政策,未将政府降价红利传导给终端用户,存在不执行政府定价收取电费的情形。 | 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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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皋市监处罚〔2021〕0900820号 | 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 | 如皋市奎信织造有限公司 | 周学奎 | 2021年4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对锅炉房内锅炉(编号22049,额定蒸发量2t/h)进行维修,现场检查时已切割烟管17根,当事人未取得相应特种设备生产许可。 | 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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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皋市监处罚〔2021〕0900846号 | 生产不合格的月饼 | 如皋市美优食品厂 | 陈东 | 2021年8月25日,张家港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2021年7月26日生产的,规格型号为258克/卷的苏式豆沙月饼进行抽样。经张家港市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上述月饼酸价(以脂肪计)实测值为28.1mg/g,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罚款。《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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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皋市监处罚〔2021〕0900889号 | 未明码标价销售药品 | 如皋市清承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 张慧媛 | 2021年11月16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药品柜台上陈放有“得菲尔”牌复方氨酚烷胺片对外销售,当事人未对上述药品明码标价。 | 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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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皋市监处罚〔2021〕0900841号 | 销售无执行标准的斗香经本局责令停止制售后仍未改正 | 如皋市唐美凤百货经营部 | 唐美凤 | 2021年11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如皋市唐美凤百货经营部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摆放有2扎待售的斗香,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有效的执行标准。我局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销售。2021年1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如皋市唐美凤百货经营部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仍摆放有2扎待售的斗香,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有效的执行标准。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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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皋市监处罚〔2021〕0900884号 | 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 如皋效电小餐饮店 | 葛陈铭 | “CoCo”系亿可国际饮食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并受让于亿鼎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鼎公司),亿鼎公司享有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2021年10月3日,当事人开始营业,从事奶茶果茶的制售。当事人在未取得亿鼎公司上述商标的使用授权的情况下,在店招、灯箱、电子展示牌播放画面、收银机播放画面及奶茶杯等处,使用了上述标志。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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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皋市监处罚〔2021〕0900857号 | 销售未标明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斗香 | 如皋市新萍超市 | 蒋汉萍 | 2021年10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如皋市新萍超市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收银台边发现有2个斗香在售。斗香包装上均标注“年年有余,合家才员”字样,但均未标明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如果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可能危及人身、财产的安全问题。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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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皋市监处罚〔2021〕0900912号 | 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 如皋市鑫嘉阁食府 | 陈建东 | 2021年8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了2盒进口冻黑虎虾,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进口冻黑虎虾的供货商许可证和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及未能提供进货台账,我局执法人员开具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皋市监当罚[2021]081702-09号),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了警告的行政处罚;2021年8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第二次检查时,在当事人冷库内发现了7片进口冷冻猪肋排,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进口冷冻猪肋排的供货商许可证和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及未建立台账并如实记录食品生产经营信息,故当事人仍未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属实。 | 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