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行政处罚公示(二)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 | 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 | 被处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 | 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 公布方式及网址 |
1 | 皋市监案字〔2020〕0089-06号 | 生产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沨径黄酒” | 如皋市蒲泉酒厂 | 刘进泉 | 2020年1月5日,当事人按照露酒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涉案“沨径黄酒”85箱,其中有两箱包装袋破损报废,成品共计83箱。根据GB2760-201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附录E 食品分类系统规定,配制酒(露酒)与黄酒分属不同的酒类。本案中,“沨径黄酒”是按照露酒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的,但其食品标签醒目位置标示的产品名称为“沨径黄酒”。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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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皋市监案字〔2020〕0072-13号 | 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 | 如皋市阿连药房 | 陈亚连 | 2019年8月5日,当事人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2019年12月29日,当事人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盐酸左氧氟沙星胶囊和阿奇霉素分散片。 | 罚款。《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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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皋市监案字〔2020〕0064-13号 | 在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 | 黄霞 | 2019年,当事人网店开始销售玫瑰黑糖柠檬茶,并请人代为制作了对该玫瑰黑糖柠檬茶的宣传网页,制作费用100元,故当事人对该玫瑰黑糖柠檬茶的进行宣传的广告费用为100元。该宣传网页中对玫瑰黑糖柠檬茶的宣传用语中使用了“活血”的医疗用语。 | 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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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皋市监案字〔2020〕0065-13号 | 未明码标价销售口罩 | 如皋全家购物超市 | 王如兰 | 当事人从如皋市天平市场多家经营者多次购入案涉口罩用于销售。根据进货价格不同,当事人以30元/盒或50元/盒的价格销售案涉口罩。因案涉口罩无条码,当事人无法录入超市的价格系统,且案涉口罩进货价格变动较大,故当事人销售案涉口罩时并未明码标价。 | 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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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皋市监案字〔2020〕0076-13号 | 从不具备资质的企业购进医疗器械 | 如皋市万达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志诚药房 | 于永宏 | 当事人2020年1月26日从上门推销人员处购进了200只案涉口罩用于销售,其销售价格为3元/只,并于2020年1月27日销售完毕。案涉口罩包装内合格证上标注有技术要求编号豫械注准字20192140044。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推销人员医疗器械经营的资质材料及联系方式。 | 罚款。《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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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皋市监案字〔2020〕0070-15号 | 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 | 罗当当 | 2019年12月16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位于如皋市白蒲镇林梓居阳光小区9-12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放置有2盒体达?红外体温计,外包装上未见标注该体温计的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 | 罚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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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皋市监案字〔2020〕0088-15号 |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 如皋市绿之洲纯净水厂 | 常稳平 | 当事人2013年11月8日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书编号:QS3206 0601 0459,许可产品名称:饮料〔瓶(桶)装饮用水类(饮用纯净水)〕,证书有效期至2016年8月2日。许可届满后,当事人未重新办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查获的涉案74桶绿之洲饮用纯净水系当事人2019年9月30日生产的成品饮用纯净水,销售价格1.5元/桶,货值金额111元。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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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皋市监案字〔2020〕0059-15号 | 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 吴久红 | 2019年12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如皋市如城街道安定街92号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用代金券上印有“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字样。 | 罚款。《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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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皋市监案字〔2020〕0071-15号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五粮春?浓香型白酒 | 如皋义品棠食品经营部 | 汪甜芹 | 当事人于2019年12月1日购进了涉案的10箱共60瓶五粮春?浓香型白酒用于销售,购进价格为125元/瓶,至案发时止未有销售。2019年12月10日,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打假人员张金龙、彭忠政现场对涉案的10箱五粮春?浓香型白酒进行鉴定,出具了编号为川五鉴NO:0008733的《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证明书》,鉴定结论为:该批送检样品为假冒我公司“五粮春”牌注册商标的产品。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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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皋市监案字〔2020〕0083-04号 | 销售无标签预包装食品 | 如皋市东陈镇冯红百货商店 | 冯志红 | 2020年1月19日,我局在当事人位于东陈镇徐湾村21组经营场所内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货架上有2瓶聚香源牌梨罐头用于销售,上述2瓶梨罐头除在瓶盖上印有聚香源字样外,在瓶盖及瓶身均未标注生产日期、生产许可证及生产厂家名称。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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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皋市监案字〔2020〕0086-04号 | 销售不符合GB2763.1-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芹菜 | 如皋市家家乐超市南凌加盟店 | 周荣军 | 2019年11月1日,江苏中谱检测有限公司对如皋市东陈镇南凌小学食堂采购于当事人处的芹菜(规格型号:散称,购进日期:2019年11月1日)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1-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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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皋市监案字〔2020〕0092-04号 | 未明码标价销售食品 | 如皋市龙梅农产品经营部 | 袁龙梅 | 2020年2月13日,我局在当事人位于如皋市东陈镇杨庄居八组经营场所内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货架上有多种食品用于销售,货架上并未标明商品价格。 | 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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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皋市监案字〔2020〕0091-04号 | 未明码标价销售食品 | 如皋市思辉百货商店 | 苏伯秀 | 2020年2月11日,我局在当事人位于东陈镇雪岸社区12组经营场所内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货架上有多种食品用于销售,货架上并未标明商品价格。 | 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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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皋市监案字〔2020〕0068-04号 | 未明码标价销售口罩 | 南通天禾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健宁店 | 季丛建 | 2020年1月24日,我局检查人员在当事人位于如皋市东陈镇雪岸社区六组经营场所内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31只徐州荣华卫生材料厂生产的脱脂纱布口罩用于销售,当事人销售该批口罩时未明码标价。 | 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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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皋市监案字〔2020〕0084-04号 | 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 | 如皋市东陈镇伟润超市 | 冒晓燕 | 2019年12月24日,我局检查人员在当事人位于如皋市东陈镇冯堡居十二组经营场所内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有过期食品销售。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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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皋市监案字〔2020〕0085-04号 | 加工水面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 薛建国 | 当事人与如皋市家家乐超市南凌加盟店签订场地租赁协议,自2019年8月起租用如皋市家家乐超市南凌加盟店场地,从事水面的加工销售。当事人从事水面加工销售未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2019年10月31日,江苏中谱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未及销售的5kg案涉批次水面进行了抽样。依据江苏中谱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J-J19110522的《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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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皋市监案字〔2020〕0090-02号 | 销售未明码标价的商品 | 如皋市中锦超市 | 耿明莲 | 2020年2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的经营情况进行疫情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位于如皋市城南街道御锦馨河城5幢商铺1-4号。御锦馨河小区东北角,经营场所内有待售的各类生活用品。在超市上入口处,收银台旁边,摆放有樱花梦牌医用酒精(含量75 %)9桶、莫涤牌84消毒液11瓶,未有明码标价,也未看到任何价格公示。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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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皋市监案字〔2020〕0077-12号 | 销售质量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船用燃油 | 南通佳久商贸有限公司 | 许丽 | 2019年7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陪同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样人员对南通佳久商贸有限公司现场抽取当事人销售的船用柴油,现场经确认船用柴油库存为10000L。 2019年12月3日,本局收到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2019)SJZPC-JC 0390的《检验检测报告》,经抽样检验,闪点(闭口)项目、润滑性 校正磨痕直径(WS1.4)(60℃)项目不符合GB 17411-2015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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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皋市监案字〔2020〕0093-12号 | 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口罩 | 如皋市明玉堂药店 | 耿明玉 | 2020年1月24日,当事人从一上门兜售的商贩处以20元/个的价格购进了30个N95口罩置于经营场所内,未明码标价即对外销售,截至2020年1月27日本局检查,当事人以28元/个的价格和以30元/个的价格共计对外销售了19个N95口罩,其余11个N95口罩均自用,因当事人销售N95口罩的销售价格不等,故当事人销售N95口罩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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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皋市监案字〔2020〕0094-12号 | 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口罩 | 如皋市永锦大药房有限公司 | 刘锦方 | 2020年1月26日,当事人从一上门买药的客户吴银兰(音)处购进“3M 9042V”口罩20个置于经营场所内,未明码标价即对外销售。截至2020年1月28日本局检查,当事人以30元/个和35元/个的价格销售了19个上述N95口罩。 | 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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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皋市监案字〔2020〕0078-12号 | 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 | 如皋市正全肉制品厂 | 黄正全 | 2019年10月15日,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中心对常州市新北区薛家新宜嘉副食品商行销售的当事人生产的案涉批次香粉肠进行了抽样。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中心对抽取的样品检验后,出具了编号为No.:CZ2019SJ0160的《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结论为:检出鸡源性成分和猪源性成分。案涉批次6箱香粉肠标签标注配料:猪肉、白砂糖、食用盐、白酒、味精、食用肠衣、香辛料、淀粉、大豆蛋白以及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纳、红曲红、乙基麦芽酚),未在配料中标注鸡肉。 | 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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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皋市监案字〔2020〕0074-08号 | 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口罩 | 如皋市汇康大药房有限公司佳润店 | 王小洋 | 2020年1月24日,当事人从自称九鼎药业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处购进了10个涉案KN95口罩(外包装上标示有“林盾安全”、“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执行标准 GB2626-2006 KN95”、“3007V”、“如东盾安劳保防护用品厂”等字样),购进价格为24元/个,至案发时,当事人共计售出涉案KN95口罩9个,销售价格30元/个。且当事人在销售涉案口罩的过程中,并未按照相关规定明码标价。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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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皋市监案字〔2020〕0075-08号 | 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口罩 | 如皋市嘉辉药房有限公司 | 陈小燕 | 2020年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销售的1只KN95立体式口罩,当事人店内销售的7只KN95立体式口罩,其塑料袋包装标示有“盾守 KN95”“河北盾守科技有限公司”“新国标防尘口罩”等字样,其销售口罩时未明码标价。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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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皋市监案字〔2020〕0082-08号 | 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鸡蛋 | 钱岗华 | 2019年8月8日,在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抽样人员在南通市港闸区亿客隆百货超市对当事人销售的案涉批次鲜鸡蛋进行了抽样,抽样基数为8袋。经南通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检验结论为: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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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皋市监案字〔2020〕0066-03号 | 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口罩 | 如皋市博爱食品经营部 | 张四兰 | 当事人从上门推销的人处购买了30个一次性口罩,3.3元/个,共计99元。当事人以4元/个的价格对外销售。案发时,能够认定的当事人销售数量为5个,销售金额为20元。其余口罩或自用或赠送已无剩余。当事人还以129元的价格购买了3个N90口罩,其中一个自用,另两个存放于其经营场所,有消费者进行询价时,当事人告知消费者售价为45元/个,但未形成实际销售。案发时,上述两个N90口罩已自用,无剩余。当事人在销售上述两款口罩时均未制作标价签。可认定的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所得为3.5元。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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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皋市监案字〔2020〕0069-03号 | 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口罩 | 如皋市文峰超市仁寿西路店 | 秦玲 | 当事人自微信上购买了3500片一次性口罩用于销售,其中2500片购进价格为3.4元/片,销售价格在3.8元/片至4元/片之间;其中1000片购进价格为4.7元/片,销售价格在5元/片至5.3元/片之间。当事人在销售上述两款口罩时均未制作标价签。 | 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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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皋市监案字〔2020〕0067-14号 | 在销售口罩时哄抬价格 | 如皋市虹天超市 | 何永红 | 2020年2月1日,当事人从如皋市悦玛贸易有限公司购进8袋一次性无纺布口罩,购进价为1.8元/只,如皋市悦玛贸易有限公司的建议零售价为2元/只。当事人放于其经营场所内对外销售,销售价为5元/只,涨价幅度为177%。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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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皋市监案字〔2020〕0052-01号 | 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 如皋市华为之家销售服务部 | 苏军 | 当事人通过自行下载网上模版并予以修改的方式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了“【如皋万都广场小米体验店】轰动全城!99元领取原价699元三合一智能扫地机器人!”的链接,链接中有“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字样。 | 罚款。《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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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皋市监案字〔2020〕0073-11号 | 销售质量不合格的电力电缆 | 百川电缆有限公司 | 袁陆 | 2019年11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南通捷皋家具有限公司车间内用于新厂房架设工程的标注百川电缆有限公司生产的ZRYJV22 0.6/1 4×70和ZRYJV22 0.6/1 4×240两个规格型号的电力电缆,按照国家标准进行了抽样检查。2019年11月11日,本局收到南通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判定案涉电力电缆质量的2019QG1532号和2019QG1531号《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结论分别为“样品经检验,绝缘热延伸试验及导体电阻项目不符合GB/T 12706.1-2008标准规定的要求。”和“样品经检验,绝缘热延伸试验、导体电阻及铠装金属带厚度项目不符合GB/T 12706.1-2008标准规定的要求。”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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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皋市监案字〔2020〕0087-07号 | 销售不合格银戒指 | 如皋市张峰金店 | 张峰 | 2019年10月28日,执法人员及抽样人员至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抽样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货柜内摆放有1枚待销售的银戒指,该枚银戒指标价596元(实际售价298元),执法人员及抽样人员依法对该枚银戒指进行抽样。后上述银戒指经江苏省南通质量技术监督金银珠宝饰品产品质量检验站检验,被综合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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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皋市监案字〔2020〕0080-09号 | 未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工业对氯苯酚产品 | 南通宝胜化工有限公司 | 朱文新 | 当事人生产的工业对氯苯酚执行HG/T 2544-1993标准,属于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2017年7月至2019年1月,当事人在未取得工业对氯苯酚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销售了1766.64吨工业对氯苯酚,货值金额共计29492193.6元。 | 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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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皋市监案字〔2020〕0079-09号 | 未取得许可从事餐饮服务 | 如皋市双杨火锅店 | 杨勇 | 2019年4月15日,当事人在未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业,对外提供餐饮服务,直至案发。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自觉履行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 |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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