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苏琥珀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来源: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11-18 15:23 累计次数: 字体:[ ]

皋市监处罚〔2024〕0301026号

当事人:江苏琥珀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MA1XM3M90L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南通市如皋市******号

经营范围:涉及汽车产业的技术研究、技术咨询;汽车零部件制造、批发、零售;汽车零配件设计;汽车零售、租赁;充电桩制造、销售、安装;为电动汽车提供电池充电服务;通信终端设备制造;汽车固定式压力容器安装;发动机热平衡系统制造;发动机热管理系统制造;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4年7月23日,我局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如皋市税务局《关于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查询的回函》,江苏琥珀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办理税务登记,自2022年1月1日至今各税申报均为零,缴纳税款为零,无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记录。

经初查,当事人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为进一步查明事实,2024年7月23日,经请示局分管局长同意,本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我局于2024年6月27日和2024年7月23日向当事人寄送了《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均因迁移新址不明被退回。

2024年7月22日,我局向国家税务总局如皋市税务局查询了当事人的税务申报记录,结果为“江苏琥珀汽车科技有限公司(91320682MA1XM3M90L)于2018年12月17日办理税务登记。2022年1月1日至今未查询纳税申报记录,也未查到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企业资料查询表一份,证明当事人员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2024年6月27日和2024年7月23日向当事人寄送了《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各一份、2024年7月22日《关于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查询的回函》一份,证明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

当事人作为依法登记的企业法人,在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本案中,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据此,本局认为,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所指情形。

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所指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吊销营业执照。

2024年10月12日,本局依法通过如皋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系统对外公告了皋市监罚告〔2024〕030084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告网址http://www.rugao.gov.cn/rgsjcjdglj/xzgg/content/cd7900c7-e283-47fe-b93c-3164c3fb1adc.html),告知当事人本局对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所指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如皋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如果需要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通过微信搜索、登录“法润江海e服务”小程序,点击“行政复议”栏目进行申请。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