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索引号: 3237625017/2019-00235
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如皋市市场监管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1-06-22
发布日期: 2022-01-14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来源: 如皋市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2-01-14 11:56 累计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保证信息公开的安全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科室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固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和“初审、复核两级审查”原则,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各科室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依据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要报局政务公开办公室,由办公室报市同级保密部门审核,确保不发生泄密问题。

第六条 各科室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局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指定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分管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各科室开展保密审查工作前,应填写本局信息发布审批表。

第七条 各科室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没有明确标识的信息,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八条 对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由本局政务公开工作人员填写信息发布审批表并初审,本局负责人进行复核。本局负责人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报同级保密部门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同级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备案。

第九条 不同科室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科室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科室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条 各科室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局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各科室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三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四条 局机关有关科室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负责保密审查的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