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化肥、钢材等产(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通知
来源: 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6-03-08 00:00 累计次数: 字体:[ ]

关于开展化肥、钢材等产(商)品质量

抽查检验的通知

             

各分局、如皋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

根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经研究决定对前一段时期消费者反映问题较多的化肥、钢材等产(商)品进行质量抽查检验。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      产(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组织与实施

产(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由质量监管科组织安排,各分局具体实施,如皋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配合。

二、      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内容及批次

本次产(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共安排了化肥、钢材等11种商品531个批次(具体见附件1)。

三、      承检机构

本次产(商)品质量抽查检验承检机构是如皋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

四、      产(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完成时间要求

2016年11月30日前完成所有批次产(商)品的抽查和检验工作(具体品种、完成时间见附件1)。检验机构应及时将所抽检产(商)品的统计报表(格式见附件2)和《检验报告》报质量监管科,每个种类的产(商)品完成后及时向质量监管科提交该产(商)品的《质量分析报告》。质量监管科应及时将不合格批次产(商)品《检验报告》转给各相关分局开展后处理工作。对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的由各分局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商品监督抽查不合格的由各分局按《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五、产(商)品质量抽查检验要求

1、严格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和《江苏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规范》实施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实施抽检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质量监管科、分局和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要加强沟通协调,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抽检工作。

2、抽样主要在生产企业成品堆放区域和各类市场、商店、仓储等相关营销场所进行。

3、各分局要在2016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本次产(商)品质量抽查检验中的不合格产(商)品的后处理工作,并将《质量抽查检验不合格批次处理结果反馈表》报质量监管科(格式见附件3)。

附件:1、质量抽查检验计划表

2、质量抽查检验情况统计表

3、质量抽查检验不合格批次处理结果反馈表

                                 2016年  3 月 8日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3月3日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