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26000/2015-00039 | ||||
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意见 | ||||
发布机构: | 江安镇 | ||||
文号: | 江政发〔2015〕24号 | ||||
成文日期: | 2015-09-17 | ||||
发布日期: | 2015-09-17 | ||||
有效性: | |||||
名称: | 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切实保障食品安全的意见 |
各村(社区)、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镇农村婚丧嫁娶、乔迁祝寿、子女升学等集体聚餐活动逐年增多,由于加工操作场所不固定,餐具和设备流动性大、清洗消毒不规范,食品原料采购渠道复杂,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薄弱等原因,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规范农村集体聚餐行为,预防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食品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食〔2012〕146号)和如皋市政府(2015)105号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农村集体聚餐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管理重点,落实责任机制
(一)明确农村集体聚餐管理重点。对在农村非餐饮服务经营场所举办,一次就餐人数在50人以上,由经营性餐馆、农村流动厨师、农村流动餐车、专业服务团队等上门承办的各种宴席及餐饮活动,实施重点管理。
(二)落实办餐主体责任。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与承办者(包括经营性餐馆、农村流动厨师、农村流动餐车、专业服务团队等)共同对餐饮食品安全负责,双方应当签订《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责任书》(附件1),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食品安全。实行责任公示制度,双方应当在加工制作现场将事前报告备案情况、从业人员信息、原辅材料采购渠道、安全责任及承诺内容等公示,接受用餐人员和社会监督。
(三)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村(社区)要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农村聚餐管理和指导工作,支部书记为本村(社区)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妇女主任为本村(社区)食品安全管理协管员,负直接责任,负责收集食品安全信息和线索,协助做好技术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
(四)落实监管部门责任。市市场监督管理分局负责农村集体聚餐的指导管理、应急处置等工作,具体承担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技术指导和教育培训等工作。
二、加强基础管理,建立备案制度
(五)从业人员登记备案。农村聚餐从业人员须经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经健康检查合格,在镇备案登记,填写好《农村集体聚餐服务备案登记表》(附件2),经培训取得《农村集体聚餐服务工作证》。镇食安办要建立从业人员档案,并将取得农村集体聚餐服务工作资格的农村聚餐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向社会公示。
(六)定期培训和健康体检。农村聚餐从业人员应定期参加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培训,掌握相关食品安全要求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直接接触食品的农村集体聚餐从业人员,每年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体检合格证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照从业人员备案登记名录进行督促检查。
三、突出重点环节,强化全程管控
(七)事前报告。对一次就餐人数50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由举办者(或者委托承办者)提前3天以书面、电话、短信或微信等形式向当地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报告,说明举办者、承办者、聚餐时间、地点、人数、场地卫生条件、菜谱等。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接到报告或获得信息后,填写《农村集体聚餐报告记录表》(附件3),并及时上报镇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八)现场指导。分类实施现场指导,一次就餐人数在200人(含200人)以下的,由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进行现场指导;一次就餐人数在200人以上的由所在镇食安办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现场指导。在现场指导时,要求举办者和承办者共同到场,并送达《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告知书》。重点对所用食品原料的采购、储存、加工以及厨师登记备案、健康状况、环境卫生、加工设施等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填写《农村集体聚餐现场指导意见记录表》(附件5)。对现场评估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指导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镇食安办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劝诫停办农村聚餐活动。
(九)建立农村聚餐留样制度。承办者按品种、分餐次将聚餐食品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容器内,交举办者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克。
四、建立联动机制,及时处置事故
(十)制订完善应急预案。镇建立完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责任分工,规范报告、调查和处置程序,细化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定期组织演练。
(十一)及时科学处置突发事件。农村集体聚餐人员如集中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不良反应,举办者应及时将患者送往就近的医疗机构进行就诊,保护好现场,留存病人的呕吐物、腹泻物,立即报告所在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同时向镇区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镇食安办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派人立即赶赴现场核实情况并进行处置,两小时内向上级部门报告。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后,相关部门及村(社区)应及时采取处置措施,迅速有效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造成的影响和损失。
(十二)严格责任追究。对造成农村聚餐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病的,举办者、承办者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存在超范围、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添加非食用物质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流动厨师、流动餐车、专业服务团队等,依法严厉查处,并记入诚信档案,纳入“黑名单”管理,向社会公布。
五、精心组织实施,推进社会共治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村(社区)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集体聚餐管理的重要性、复杂性,切实加强领导,加大风险防控力度,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建立完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镇政府将农村聚餐纳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范畴,列入村(社区)食品安全考核内容,建立覆盖辖区所有村(社区)的食品安全协管员,给予经费、装备等保障。镇组织村(社区)完善《村规民约》,明确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防范和保障等相关内容,为推进农村集体聚餐安全提供支撑。建立农村聚餐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加强农村聚餐食品安全的分析研判、风险预警、应急处置等工作,切实保障广大农村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十四)探索集体聚餐集中点建设。有条件的村居建设农村集体聚餐举办场所,可以新建房屋、也可以利用现有房屋、还可以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建设集体聚餐举办场所。让需要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到固定场所来举办。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集体聚餐举办场所建设进行指导,使其符合食品安全的标准。
(十五)加强社会监督。党员干部要带头崇尚科学、移风易俗,文明安排聚餐活动。要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12331,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落实举报奖励专项资金,调动消费者、志愿者等社会各方参与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的积极性。镇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涉及农村集体聚餐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查处,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
(十六)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各村(社区)要大力宣传餐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科普知识,教育农村聚餐主办者、经营者守法诚信操作,引导广大农村群众增强食品安全风险意识。
附件:1.《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责任书》(参考式样)
2.《农村集体聚餐服务备案登记表》(参考式样)
3.《农村集体聚餐报告记录表》(参考式样)
4.《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告知书》(参考式样)
5.《农村聚餐食品安全现场指导意见记录表》(参考
式样)
6.《农村集体聚餐服务备案登记汇总表》(参考式样)
7.《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月报表》(参考式样)
江安镇人民政府
2015年9月10日
附件1: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责任书
(参考式样)
甲方(举办者):
乙方(承办者):
为确保农村家宴的食品安全,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如下:
一、甲方是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乙方是食品安全的直接责任人,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相关规定。
二、甲乙双方明确原材料采购方后,负责采购一方不得购买腐败变质、生虫长霉、有毒有害、病死毒死、超过保质期及不新鲜的食品和原料。
三、甲方要提供清洁卫生的加工、聚餐场所;乙方人员应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农村集体聚餐服务备案登记证上岗,加工过程中必须做到生熟分开,热菜煮熟烧透,凉菜符合卫生标准,餐具清洗消毒。
四、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甲、乙双方必须立即报告有关部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救治及事故调查工作。能明确事故责任的,由过错方承担赔偿;未能明确的食品安全事故,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受害群众的医药费用和赔偿责任。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此责任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村居备案一份)
附件2:
如皋市农村集体聚餐服务备案登记表
编号: 备案时间: 年 月 日
农村流动 厨师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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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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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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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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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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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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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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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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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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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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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活动 服务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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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性病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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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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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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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说明:皋食安办[(年度)序号+三位数顺序号)][序号:1(如城)2(城北)3(城南)4(长江)5(高新园区)6(东陈)7(丁堰)8(白蒲)9(下原)10(磨头)11(九华)12(石庄)13(搬经)14(江安)]
附件3:
农村集体聚餐报告记录表
(参考式样)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举办者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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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者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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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者所在 村(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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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餐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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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多的一次聚餐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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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餐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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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餐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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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者 姓名及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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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者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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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者是否取得备案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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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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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餐相关情况说明(缘由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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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人员: 联系电话:
时 间: 年 月 日
附件4:
举办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告知书
(参考式样)
为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患的发生,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举办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具体要求告知如下:
1.食品加工场所应远离垃圾堆、禽畜圈养地及其它污染源,要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并保持良好的清洁卫生,不得有鸡、鸭、猪、狗、猫等家禽家畜进入。
2.农村聚餐厨师及服务人员应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并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严禁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拟在集体聚餐期间供应的食谱,应提前报送指导人员进行食品安全风险审查;不提倡食用凉菜和外购的散装直接入口熟食制品。严禁使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杂使假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超过保质期、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及其它有毒有害的食品或非食用物质;严禁使用亚硝酸盐或其他违规添加剂,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慎用四季豆、扁豆、白果、豆浆、鲜黄花菜等,如需用,必须烧熟煮透。要保证有足够的、符合卫生要求的饮用水。
4.采购食品原料要选择证照齐全的商户,索要票据并妥善保存。
5.食品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应分开存放;需冷藏条件下保存的食品应及时冷藏;加强有毒有害物品的管理,严防有毒有害物品污染或被误食误用。
6.动物性、植物性和水产品必须分类清洗分类切配;餐用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洗净消毒,做到分类使用、生熟分开,严防交叉污染。
7.需加热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不低于70℃;烹调后至食用超过2小时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并注意防尘、防蝇;隔餐或隔夜的熟食制品必须再次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
8.对每餐宴席使用的高风险食品如凉菜等必须留存100克以上样品,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
9.就餐后如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不良反应,举办者应及时将病人送当地医疗机构就诊,并立即报告当地行政村(社区)协管人员,同时保护好现场。
如皋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附件5:
农村聚餐食品安全现场指导意见记录表
聚餐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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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者姓名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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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者姓名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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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 结论 |
1.食品原料采购及票据留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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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工制作工用具管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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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餐饮具清洗和洁净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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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场所清洁卫生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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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专业从业人员体检和培训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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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饮用水源卫生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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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整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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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重承诺:本人已知晓农村聚餐食品安全相关要求,积极整改存在的问题,履行相关义务,愿意承担相应责任,确保食品安全。 主办者(签字): 承办者(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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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检查人员: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备注:此表一式二份。一份当场交于主办者,一份由检查人员带回存档。)
附件6:
农村集体聚餐服务备案登记汇总表(参考式样)
-――――镇(区、街道) 年 月 日
序号 |
登记证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文化程度 |
联系电话 |
家庭地址 |
健康证明 |
培训情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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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过期 |
有效 |
未培训 |
培训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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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月报表
(参考式样)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指导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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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 次数 |
举办 餐次 |
就餐 人数 |
指导次数 |
发生食物中毒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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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数 |
发病 人数 |
死亡 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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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聚餐厨师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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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师 数量 |
登记情况 |
健康证明情况 |
培训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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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登记 |
未登记 |
无健康证明 |
过期 |
有效 |
培训次数 |
培训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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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每月5日前将上月情况上报市食安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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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经办人: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