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的具体时间:2022年12月27日
二、文件出台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进入快车道。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要求,在国家、省市不同层级文件中频频体现。一方面,持续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创建全国信用示范城市是我市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既定目标,而信用监管是其评估体系重要内容,需要高度重视和扎实推进;另一方面,通过推进企业信用分类分级监管,可以实现监管的更精准、更高效,最大程度的实现对企业诚信经营的正向激励,有利于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氛围和营商环境。
三、文件出台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等。
四、文件的主要内容:
按照工作逻辑顺序和惯例,办法具体由总则、信用评价、信用分类分级、差异化监管、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组织保障和附则等合计七章、二十八条组成。
第一章总则。包括办法制订的目的、依据和原则等。
第二章信用评价。是指以市市域治理现代化指挥中心政务数据共享平台所归集的各部门信用信息(含监管执法信息和公共信用信息等)为基础,对依法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公共信用状况作出的综合评价,为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提供基础支撑。一是将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同时鼓励第三方机构积极开展市场信用评价,待市场信用评价形成一定规模后,将其结果纳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有关行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二是明确数据归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共享时间节点和方式方法。三是确定企业公共信用评价指标权重,从司法监管、行业合规、市场行为、自身素质和风险提示五个维度设置评价指标,赋予每个信用主体1000分基本分值,在此基础上,设置减分项16个指标、加分项7个指标。
第三章信用分类分级。根据企业的生产特征和经营状况,将企业分为两个类型五个级别。一是根据我市企业的生产经营特征,将从事疫苗、药品、食品、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特殊行业及涉及社会稳定的金融、生态环境等重点领域企业分为重点类企业,按照该行业或领域现有方式严格监管;将除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的其他企业分为一般类企业,按照本办法确定的信用风险等级,实施分级监管。二是将企业分为A(A+)级诚信守法、B级轻微失信、C级一般失信、D级严重失信五个信用等级,对每个等级确定了分值标准,并明确新登记注册的企业自动判定为A级企业。三是着重强调直接判定为D级企业相关情况,明确直接判定D级企业在不良行为未改正或处于持续状态期间的等级管理办法。
第四章差异化监管。对企业公共信用评价等级结果在行政管理和社会治理中的应用进行了规定,明确各部门应当依据评价等级结果对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提升事中事后监管能力。一是在开展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时增加或降低抽查比例、减少检查频次。对A+级企业,无事不扰、有因必查;对A级企业降低20%抽查比例,减少检查频次;对B级企业常规检查、常规监管;对C级企业重点检查、重点监管,提高20%抽查比例和频次;对D级企业严格检查、严格监管,提高40%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强现场检查,列为重点关注对象。二是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事项中容缺受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措施;财政性资金补助、创业扶持等政府优惠政策;政府主导和参与的采购、招投标、投资建设项目、资金补助以及评先评优等活动中对A+级和D级企业进行支持激励或限制惩戒。通过有效的监管,从而达到降低市场交易、行政监管成本,增市场主体活力的目的。
第五章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是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前提也是底线,《办法》从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角度,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执法部门在整个监管全链条过程中,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查询使用、应急处理、异议申诉和信用修复等制度,保障企业信用信息在信用评价、分级分类全过程的安全和企业对自身公共信用等级评价的知情权、异议权、修复权等。
第六章组织保障。为有效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一是明确由市发改委(信用办)负责协同有关部门加强组织协调,及时调度信用分级分类工作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进一步强化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协商机制和联络员制度。二是强调各部门单位要加大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力度,准确、完整记录信用主体在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确保评价结果科学合理。三是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执法部门要高度重视信用分级分类工作,根据相关规定依法设计制定配套细则、办法和工作方案,进一步细化责任分工和具体措施,推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顺利实施。
第七章为附则。明确了办法的施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