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生态环境局
索引号: 014225956/2020-00034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通知
发布机构: 如皋生态环境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0-01-16
发布日期: 2020-02-10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如皋市危险废物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如皋市危险废物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如皋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0-02-10 11:16 累计次数: 字体:[ ]

通如皋环〔2020〕2号

关于印发《如皋市危险废物安全综合治理

实施方案》的通知

局各科室、执法局、执法分局、监测站:

现将《如皋市危险废物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南通市如皋生态环境局

2020年1月16日

如皋市危险废物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指示精神,深刻汲取“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教训,严格落实省厅、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重大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部署要求,决定从2020年1月起至2020年12月底,在全市深入开展危险废物综合整治行动。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为导向,不断提高危废全过程、全周期环境监管水平。严防、严管、严打危废非法转移、倾倒、填埋等违法行为,全面提升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范能力。

二、整治重点

(一)整治领域

1. 全市化工园区内的所有危险废物产生单位;

2. 全市化工园区外的化工行业(精炼石油产品制造C251、基础化学原料制造C261、肥料制造C262、农药制造C263、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C264、合成材料制造C265、专用化学产品制造C266)、产废量较大的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钢压延加工、电子元器件制造、机械制造等行业;

3. 全市所有危险废物经营、利用、处置单位;

4. 中央及省级环保督察、信访举报中涉及危废环境问题的单位。

(二)重点内容

深入排查我市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全过程、全周期方面存在的问题,重点整治涉危企业环评、申报、贮存、利用处置等环节的突出问题,从严打击非法处置、倾倒、填埋危废等违法行为,大力整治危废环境风险隐患。

1. 环评环节。全面排查企业环评与危废产生、利用、处置、贮存的“平衡性”。检查危险废物实际产生种类、数量、贮存设施与环评是否一致,包括实际产生和建设(贮存设施)而环评未评价的,环评已评价而实际没有产生记录的,环评产生数量和实际产生数量相差较大的,间歇式产生未明确产生规律而无法监管的。对已通过环评审批尚未验收的项目,判断危废产生量、属性、种类、贮存设施等变化情况是否属于重大变动,对属于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对已验收项目,运行中不符合环评文件的,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报有权限环评文件审批部门备案。对检查中发现的脱离生产装置而未确定属性及后续贮存等管理措施的中间产物(产品)、副产物(品)等开展属性鉴别工作,其结果纳入建设项目环境管理。

2. 申报环节。全面排查企业申报与危废产生、利用、处置、贮存的“平衡性”。检查企业危废产生、利用、处置、贮存申报情况与项目环评、危废台账(包括原始记录)、现场实际之间是否一致,判断是否存在不如实申报的情况。通过监测企业原料、产品、能耗、污染防治药剂使用数量等信息,夯实申报基础,检查企业内部是否建有完善可靠的台账记录制度和体系,确保申报数据可靠、准确。对检查中发现企业不按照国家要求进行申报或者申报与实际严重不符等逃避监管的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从严从重查处。

3. 贮存环节。全面排查企业危废固废规范化贮存情况。检查贮存设施是否经过环评审批,是否履行了安全生产、消防等相关审批手续;检查贮存设施警示标志牌、包装识别标签、视频监控布设等方面是否落实省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等文件要求;检查污染防治措施是否完善并正常运行;检查场所分区是否做到空间分配合理、废物分类是否做到贮存有序、台账记录是否做到台账与实际相符。对涉及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要进行预处理,稳定后贮存,否则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对贮存废弃剧毒化学品的,督促企业按照公安机关要求落实监管防范措施。对检查中发现的未列入监管范围的固废的堆场、堆放点、露天场所、围挡、大棚、废旧设备堆放点等进行清理,防止污染场地和发生逃避监管行为;对贮存场所未申报或危废未放置于指定场所等逃避监管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予以严惩。

4. 利用处置环节。核实产废单位是否将危废交有资质单位利用处置,自建危废焚烧设施是否规范运行,对超量、超期贮存不及时处置的危险废物,应由企业提出限期解决方案,防止长期贮存带来环境风险隐患。核实经营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与实际接收、利用处置、次生、贮存的“平衡性”,全面排查企业经营许可、接收(包括应急接收)、利用处置、次生、贮存之间的数量关系,判断是否存在超量经营的情况;全面排查企业入场分析记录、经营台账记录、在线监控记录、转移联单等,判断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等不按照经营许可证利用处置废物的情况,对超范围接收的要提出解决方案;现场核查危险废物库存量,判断累计贮存量是否超过年许可经营能力的六分之一,对比台账和实际经营、申报情况,判断是否存在超期贮存等违法行为,对超量、超期贮存不及时利用处置的危险废物,应由企业提出合理时间予以处置,到期未落实的,限制其继续接收危险废物。

5. 重点问题排查整改。对涉及中央及省级环保督察、信访举报中危废固废突出环境问题的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完成整改工作;要求企业深入开展历史遗留的填埋、倾倒固体废物问题的自查自纠,对已排查出的危废固废问题,尽快妥善处置,努力消除环境风险隐患。

三、时序安排

(一)学习动员阶段(2020年1)。

执法分局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检查重点内容,确定检查企业名单,进行全面动员部署,要对组织相关地区和企业集中安排时间,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学习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和国务院事故调查报告指出的突出问题、整改意见,深入学习娄勤俭书记、吴政隆省长在“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警示教育大会上部署要求,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开展综合治理行动的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02月至2020年9月底)。

一是2020年1月底前,基本完成2019年以来全市大排查大整治发现危废隐患问题的整改。梳理汇总国家和省督导检查、明查暗访以及市安全生产巡查、大排查大整治和明查暗访等集中移交危废问题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报送生态环境局,没有完成整改的,须另书面说明,为开展综合治理提供问题隐患清单。二是2020年3月20日前,各执法分局督促相关地方政府和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开展自查,制定整治计划,明确整治措施、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对企业自行排查出的风险隐患,并按计划整改到位的,从轻或免于处罚。三是2020年4月至9月,各执法分局督促相关地方政府和企业按照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确定的时限和要求开展整治工作。在排查整治的同时,坚持问题导向,着眼长效机制,逐项梳理出在政策层面、制度方面需要研究的事项,明确牵头部门、责任人和措施建议,成熟一个、研究一个,及时作出制度性安排,不断夯实监管责任,切实消除环境隐患。

(三)督查落实“回头看”阶段(2020年10月至12月底)。

市局将组织开展督查,督查各地综合治理工作推进情况,特别是对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的整改实施跟踪督办、闭环管理,推动问题隐患整改落实。对整改不力、进度迟缓的或无法完成整改的,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政府,提出处理建议。

四、工作制度

(一)点评通报制度。综合治理工作实行周报送、月点评、季通报。自2020年1月份开始,执法分局每周四下班前向土壤科报送工作进展。每月召开的局办公会点评综合治理进展情况,提出下阶段工作措施,督导小组每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督查检查,对督查检查情况并予以通报

(二)明查暗访制度。局成立了综合治理行动督导小组,组织力量下沉基层一线,分赴有关地区开展明查暗访。对发现存在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推进不力的,一律通报、警示、约谈。

(三)分级复核制度。镇(区、街道)对属地相关企业(单位)自查情况和整改情况进行普查;执法分局在普查的基础上组织复查,确保复查100%;局综合治理督导小组进行抽查。

(四)信息报送制度。执法分局要加强对信息报送工作的组织领导,保证相关信息报送的及时性、规范性和准确性。执法分局2020年120日前将联络员名单和动员部署情况,2020年1月20日前将今年以来已发现危废问题隐患整改情况、本轮综合治理行动排查企业清单,2020年3月20日前将隐患清单,2020年9月20日前将综合治理问题隐患集中整治情况和综合治理工作总结报送局土壤科。2020年2月份开始,于每月1日前将形成的隐患清单及推进情况报送土壤科

(五)销号验收制度。综合治理工作实行问题隐患清单管理、动态管理和闭环管理,执法分局对所有问题隐患一律拉出清单、明确责任、明确措施、明确时限,整改期间严格落实防控措施;对重大问题隐患一律实行挂牌督办,实行“登记、申报、核查、挂牌、整改、复查、销号”闭环管理。

(六)考核督导制度。对开展综合治理情况实行全程督导、动态评估、验收考核机制,通过督导考核,找出存在问题和差距,考核结果纳入年底绩效考核。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成立综合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局长黄晓勤担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担任副组长,局各、执法局、执法分局、监测站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6个督导小组(名单见附件1),全面加强对综合治理行动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各执法分局负责同志要亲自谋划、亲自部署,狠抓落实,集中骨干力量组织开展好本地区综合治理行动,务求取得扎扎实实的工作成效。要对相关地区和企业组织开展全员培训,确保专项整治深入细致。

(二)强化问题整改。产废和经营单位要依法主动向社会公开危废固废产生、利用处置等情况,接受公众监督。对复核和督导中发现申报不实、贮存不规范、利用处置去向未落实、超期贮存等问题,要从严从重查处。对无法落实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去向的,对该类危废产生环节依法实施限产、停产;无法完成整改的,依法提请政府予以关闭或停产。

(三)强化问责问效。对本次综合治理行动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从严从速查处,依法从重打击,并将相关信息与环保信用评级挂钩。对本次综合治理行动中属地责任不落实、问题查处不严、整改进度缓慢的,我局将视情适时采取书面通报等措施,确保综合治理工作取得实效,保障环境安全。

(四)强化协调联动。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的环境监督管理。加强与发改、工信、公安、交通运输、住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海关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及时充分有效共享相关信息,建立协同会商制度,形成部门联动长效监管机制。排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发现涉及安全、消防等方面的问题,应及时将有关线索移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并要求企业主动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五)强化舆论宣传。要充分利用“12369”举报热线,鼓励群众举报各类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要大力宣传在综合治理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要集中曝光一批涉危废典型环境违法案例,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