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生态环境局
索引号: 014225956/2018-01785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批复
发布机构: 环保局
文号:
成文日期: 2018-02-26
发布日期: 2018-12-04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开展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关于开展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来源: 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8-12-04 10:27 累计次数: 字体:[ ]

皋环发〔2018〕8号

关于开展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

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局各科室、分局、大队、站:

现将《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专项执法检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专项执法检查汇总表》

                                                            如皋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2月26日

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

专项执法检查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巩固和提高我市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污染防治工作整治成果,严防已实施淘汰或清洁能源替代的燃煤锅炉死灰复燃,经研究,决定开展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专项执法检查,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实施省、市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和“两减六治三提升”工作要求,严格执行《环保法》及四个配套办法等法律法规,根据我市《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皋政发〔2017〕125号)、《关于印发2016年如皋市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大气污染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皋政办发〔2016〕76号)和《关于开展全市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整治工作“回头看”的通知》(皋政办发〔2018〕17号)要求,进一步加强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污染防治,严防已实施淘汰或清洁能源替代的燃煤锅炉死灰复燃,巩固和提高整治成果。

二、检查对象

专项执法检查对象主要是被列入2016年、2017年我市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整治的相关单位,各检查组在上述范围之外排查发现的仍在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等燃烧设施,可自行增加为检查对象。

三、检查时间

2018年2月27日-28日。

四、检查人员安排

本次专项执法检查分别对应六个分局设六个检查组,检查范围为相对应分局辖区,检查组由局班子成员担任组长,分局负责同志为联系人,相关科室、监察大队以及分局人员为成员。

第一检查组:

组  长:陈晓仲

联系人:马小兵

成  员:宋爱民 刘  驰 顾忠进 尹海燕 薛孙莉

车  辆:苏F5G220 机关事务局派车一部

第二检查组:

组  长:苏  燕

联系人:陈志阳

成  员:王汉杰 刘建光 张志坚 冒  慧 周  敏

车  辆:苏FG9076 机关事务局派车一部

第三检查组:

组  长:耿银文

联系人:左志山

成  员:李正洪 钱  进 周爱军 马宏兵 顾君宇

车  辆:苏FG5235 机关事务局派车一部

第四检查组:

组  长:张林红

联系人:杨文峰

成  员:蒋宏东 胡克骏 胡晓冬 陈乔峰 冯文权

车  辆:苏FG9363 机关事务局派车一部

第五检查组:

组  长:徐宣安

联系人:范树留

成  员:张明亮 李晓琴 沈  军 杭鹏飞 朱小楠

车  辆:苏F35120 机关事务局派车一部

第六检查组:

组  长:许  疆

联系人:石永宏

成  员:常  敏 章小兵 陆  地

石云峰 胡  宾 王新疆

车  辆:苏FG9336 机关事务局派车一部

五、相关要求

本次专项检查采用抽查形式进行,携带移动执法等现场取证装备,随时做好调查取证及材料上传工作。局科室、大队、分局、站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专项检查工作。

1.检查要做到“三不”、“三直”,即“不定时间(不分工作日和节假日、不分白天和夜晚)、不打招呼、不听汇报,直奔现场、直接检查、直接取样”,必要时安排媒体曝光。

2.专项检查主要依据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皋政发〔2017〕125号)、《关于印发2016年如皋市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大气污染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皋政办发〔2016〕76号)、《关于开展全市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整治工作“回头看”的通知》(皋政办发〔2018〕17号)。相关罚则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各检查组原则上抽查10蒸吨/小时及以下锅炉台数不得少于15台,抽查企业数不得少于10家,重点抽查已实施淘汰或清洁能源替代的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使用单位执行情况:已注销淘汰的燃煤锅炉是否擅自恢复使用,已关停的燃煤锅炉是否办理注销手续,已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的燃煤锅炉是否擅自恢复使用燃煤。检查需做好执法记录,发现问题的必须提出整改要求,符合立案查处条件的一律立案查处。各检查组完成检查后形成专项执法检查汇总表,3月1日下班前报大队刘建光汇总。

4.相关职能科室及大队要做好服务、指导工作,如有需要检查组可联系监测站安排人员取样监测。

5.每个检查组配备两部检查车辆,分别是分局执法车和机关事务局派车。

6.本方案安排的专项检查不取代日常检查、双随机检查和其他需要安排的专项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