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生态环境局
索引号: 014225956/2020-00144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通知
发布机构: 如皋生态环境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0-11-05
发布日期: 2020-11-27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如皋市船舶、钢结构和集装箱行业废气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如皋市船舶、钢结构和集装箱行业废气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如皋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0-11-27 14:13 累计次数: 字体:[ ]



南通市如皋生态环境局文件

通如皋环〔2020〕64号



关于印发《如皋市船舶、钢结构和集装箱行业废气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执法局、各执法执法分局:

现将《如皋市船舶、钢结构和集装箱行业废气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如皋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月5日

如皋市船舶、钢结构和集装箱行业

废气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大力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推进行业转型升级,提升行业废气污染防治水平,根据南通市局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船舶、钢结构和集装箱行业废气污染专项整治,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继续保持污染治理方向不变、力度不减,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全面开展船舶、钢结构和集装箱行业废气污染专项整治,切实解决行业性污染问题,为全市“十四五”空气质量改善奠定坚实基础。

二、整治范围

全市范围内船舶修理、船舶制造、海洋工程,以及钢结构和集装箱制造等包含工业涂装工艺的生产企业(可根据当地产业实际情况,扩大到所有金属表面涂装企业)。

三、工作目标

各执法分局对辖区内船舶、钢结构和集装箱行业进行全面梳理,逐家排查废气污染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逐一制定整改措施,在2021年4月底前完成整改并通过验收,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企业实施限制生产直至停产整治。

四、工作步骤

(一)计划准备阶段(2020年11月9日前)

成立专项整治办公室,根据污染源普查数据库及污染源“一企一档”信息库等基础资料,排查初步企业名单,并制定专项工作计划。全市以执法执法分局为单位成立7个检查组,各执法执法分局安排一名联络员,具体负责调度、报送整治进展信息。在11月9日前将联络员信息表(附件1)报送局大气科。

(二)排查摸底阶段(2020年11月9日-11月27日)

各执法分局对相关企业废气污染防治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废气排放口、车间周边和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开展监督性监测,调查企业油漆使用量(含稀释剂、固化剂等含VOCs辅料),对照涉气生产工序逐一核查废气污染防治能力,并根据环保法律法规和《船舶、钢结构和集装箱行业废气专项整治基本要求》(附件2)排查存在问题。对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并责令其实施整改。各执法分局要对近三年相关环境信访案件进行全面排查,涉及群众举报的企业要重点核查。各执法分局对排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在11月24日前将《船舶、钢结构和集装箱行业废气专项整治排查情况汇总表》(附件3)报送局大气科。

(三)整改验收阶段(2020年11月28日-2021年4月30日)

各执法分局根据船舶、钢结构和集装箱行业相关企业实际情况,分类处置,废水、固体废物污染问题一并开展整治,督促相关企业制定详细整改措施,一厂一策,明确整改期限,有序组织实施,全面落实整改要求;对重点、难点问题安排专人负责,定期跟踪,加强服务指导,切实提升污染整治质量;对污染严重且治理无望的,提请地方政府实施关闭。各执法分局留存整治过程中的纸质、影像等证明材料,建立管理档案台账,每月24日前填写《船舶、钢结构和集装箱行业废气专项整治工作进度表》(附件4),报送局大气科。相关企业按环保法律、法规、标准和整改要求完善污染防治措施,委托第三方开展自行监测(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或相关行业性标准、地方标准),形成书面整改报告报局大气科备案。

(四)总结评估阶段(2021年5月1日-5月10日)

执法局对船舶、钢结构和集装箱行业废气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评估,总结好的做法,并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各执法分局将整治工作总结和《船舶、钢结构和集装箱行业废气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附件5)上报局大气科,大气科汇总后加盖公章后于2021年5月10日前报送南通市局大气处。之后,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加强监督性监测,严肃查处废气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船舶、钢结构和集装箱等行业废气整治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将专项整治工作作为当前重点工作统筹安排,为“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好头。成立由局领导为组长,各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大气科,具体负责统筹推进、跟踪督查等整治工作。

(二)严格环境执法,严惩违法行为。执法分局要对船舶、钢结构和集装箱生产企业逐一进行检查,依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保法律法规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到位。对废气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依法实施查封、扣押,需要采取行政拘留措施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企业,一律实施限产或停产整治。治理无望的企业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关闭。

(三)严格整改标准,保障整治质量。严格按照《船舶、钢结构和集装箱行业专项整治基本要求》,因企施策,科学施策,源头控制,标本兼治,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各执法分局要与所属镇(区、街道)协同推进,按照“集约建设,共享治污”的理念,积极推进建设集中涂装等可供多个市场主体共享的环保公共基础设施,实现污染物统一收集、集中治理、稳定达标排放,解决长期困扰小微企业难题。加强服务,指导企业制定整改方案,提高整治工作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并纳入秋冬季及2021年大气污染防治工程项目清单;可采取召开整治现场会等形式,进一步统一思想,总结推广好经验和好做法,扩大典型示范作用。

(四)加强考核评估,健全奖惩机制。本实施方案落实情况将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开展现场检查,跟踪评估整治效果,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南通市局拟将此项工作列入2021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实地核查各地整改进度和工作质量;对排查整治成效明显的通报表扬;对进展缓慢、整改不力的,将进行通报批评;对弄虚作假、敷衍整改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附件:1.船舶、钢结构和集装箱行业废气专项整治联络员信息表

2.船舶、钢结构和集装箱行业废气专项整治基本要求

3.船舶、钢结构和集装箱行业废气专项整治排查情况汇总表

4.船舶、钢结构和集装箱行业废气专项整治工作进度表

5. 船舶、钢结构和集装箱行业废气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


附件1

船舶、钢结构和集装箱行业废气专项整治联络员信息表

序号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联系电话

微信号

备注















附件2

船舶、钢结构和集装箱行业废气专项整治基本要求

       生产工序

企业规模

打磨

抛丸

喷砂

切割

焊接

涂装

备注

小型企业(钢材使用量<2000吨,或油漆、稀释剂、固化剂合计使用量<10吨

严禁露天作业,配套建设布袋除尘器等粉尘污染治理设施。

配套建设布袋除尘器等粉尘污染治理设施。

严禁露天作业,在密闭空间内作业,配套建设布袋除尘器等粉尘污染治理设施

在固定位置作业,建设粉尘处理设施;或配套移动式集尘器。

在固定位置作业,配套建设焊烟处理设施;或配套移动式焊烟净化器。

1.除大型工件特殊作业(如船舶分段总组、船台、船坞和造船码头等涂装工序)外,禁止敞开式喷涂、晾干作业。

2.除露天使用或与水接触的工件外,其他产品全面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产品替代。

3.油漆、稀释剂、固化剂等含VOCs原料贮存在专门场所,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

4.调配过程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无法密闭时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上述废气均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5.废涂料、废稀释剂、废活性炭等含VOCs废料以及VOCs物料废包装物等危险废物密封储存在危险废物仓库内。

6.当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中非甲烷总烃初始排放速率≥2kg时,或采用油漆时,建设末端治理设施;采用文丘里/水旋/水幕湿法漆雾+多级干式过滤除湿联合装置或采用干式漆雾铺集过滤系统;废气可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工艺,吸附装置应符合《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6-2013)等技术规范要求。

7.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中型企业(钢材使用量2000-10000吨,或油漆、稀释剂、固化剂合计使用量10-100吨)

严禁露天作业,大型工件建设移动式或可拆解装配式作业棚,配套布袋除尘器等粉尘污染治理设施。

配套布袋除尘器等粉尘污染治理设施。

严禁露天作业,在密闭空间内作业,大型工件建设移动式或可拆解装配式作业棚,配套布袋除尘器等粉尘污染治理设施

在固定区域作业,配套建设粉尘处理设施;或配套移动式集尘器。

在固定位置作业,配套建设焊烟处理设施;或配套移动式焊烟净化器。

1.除大型工件特殊作业(如船舶分段总组、船台、船坞和造船码头等涂装工序)外,禁止敞开式喷涂、晾干作业。

2. 除露天使用或与水接触的工件外,其他产品全面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产品替代。

3.油漆、稀释剂、固化剂等含VOCs原料贮存在专门场所,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

4.调配过程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无法密闭时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并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集中处理。

5.废涂料、废稀释剂、废活性炭等含VOCs废料以及VOCs物料废包装物等危险废物密封储存在危险废物仓库内,并配套建设废气处理设施。

6.当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中非甲烷总烃初始排放速率≥2kg时,或采用油漆时,建设末端治理设施,采用文丘里/水旋/水幕湿法漆雾+多级干式过滤除湿联合装置或采用干式漆雾铺集过滤系统;废气可采用活性炭吸附工艺,吸附装置应符合《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6-2013)等技术规范要求;或建设废气吸附浓缩+燃烧、燃烧等治理设施。

7.废气排放口安装自动监测装置,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8.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大型企业(钢材使用量>10000吨,或油漆、稀释剂、固化剂合计使用量>100吨)

严禁露天作业,大型工件建设移动式或可拆解装配式作业棚,配套布袋除尘器等粉尘污染治理设施。

配套布袋除尘器等粉尘污染治理设施。

严禁露天作业,大型工件建设移动式或可拆解装配式作业棚,配套布袋除尘器等粉尘污染治理设施。

在固定区域作业,配套建设粉尘处理设施;或配套移动式集尘器。

在固定位置作业,配套建设焊烟处理设施;或配套移动式焊烟净化器。

1.除大型工件特殊作业(如船舶分段总组、船台、船坞和造船码头等涂装工序)外,禁止敞开式喷涂、晾干作业。

2. 除露天使用或与水接触的工件外,其他产品全面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产品替代。

3.建设油漆、稀释剂、固化剂等含VOCs原料专用贮存仓库,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

4.建设专门的密闭调配间,废气经收集后排至VOCs废气处理系统。液态VOCs物料采用密闭管道输送,采用非管道方式转移物料时可采取密闭容器、罐车。

5.废涂料、废稀释剂、废活性炭等含VOCs废料以及VOCs物料废包装物等危险废物密封储存在危险废物仓库内,并配套建设废气处理设施。

6.当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中非甲烷总烃初始排放速率≥2kg时,或采用油漆时,建设末端治理设施,采用文丘里/水旋/水幕湿法漆雾+多级干式过滤除湿联合装置或采用干式漆雾铺集过滤系统;建设废气吸附浓缩+燃烧、燃烧等治理设施。

7.废气排放口、厂界安装自动监测装置,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配套便携式VOCs检测仪。

8.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注:各类企业可采取严于上述基本要求的污染治理措施。

附件3

船舶、钢结构和集装箱行业废气专项整治排查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盖章)

序号

镇(区、街道)

企业名称

基本情况

原、辅料使用情况(吨/年)

生产工序废气污染防治情况

地址

行业

生产项目

项目规模

钢材

油漆

稀释剂

固化剂

打磨

抛丸

喷砂

切割

焊接

涂装




















































注:“项目规模”以年为单位填报。

填报人:          填报日期:          联系电话:         审核人:

附件4

船舶、钢结构和集装箱行业废气专项整治工作进度表

(月)

填报单位:     (盖章)

序号

企业名称

整治措施

整改期限

整改进展情况

是否完成整改































填报人:          填报日期:          联系电话:         审核人:

附件5

船舶、钢结构和集装箱行业废气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盖章)

序号 

镇(区、街道) 

整改进展基本情况

污染整治情况(台、套)

整改资金

(万元) 

排查数量

完成整改

未完成整改

打磨

抛丸

喷砂

切割

焊接

涂装 

















































填报人:          填报日期:          联系电话:         审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