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生态环境局
对市政协十四届五次会议第408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 南通市如皋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02-24 18:02 累计次数: 字体:[ ]

对市政协十四届五次会议第408号提案的答复

王东方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切实提升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处罚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我市涉企行政处罚相关问题的关注。正如您所说,营商环境是影响企业活动的社会要素、经济要素、政治要素和法律要素,是一项涉及经济社会改革和对外开放众多领域的系统工程,良好的营商环境是我市建设长江以北最强县市的有力支撑,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良好环境。对您提出的对企业首次出现的涉及环保领域的轻微违法行为,相关执法单位一次性处罚了事的情况,我们将认真调查,切实加强基层执法人员作风建设,积极落实整改,进一步优化执法效能,提升执法水平,努力营造我市优质的营商环境。

  1.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落实责任过错追究。近年来,我市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权力清单中的行政处罚权限,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将行政处罚行为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定《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完善执法责任过错追究体制机制。组织对行政复议、诉讼和强制执行案件进行自查,排查存在执法过错情形的案件。对有关行政执法不当的投诉举报,交由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对经排查发现存在执法过错行为的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生态环境部门对企业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努力做到适用法律正确,严格执行告知、听证、送达等法定程序,做到行政执法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对存在主观故意或恶意偷排等环境违法行为的,做到“零容忍”,不手软,坚决依法予以严厉处罚;对信用等级良好的绿色企业实行环保豁免;对有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主动给予服务指导,帮助整改。2020年,我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233件,用四个配套办法办案35件,移交公安7件,强制执行6起。2021年上半年,实施行政处罚122件,用四个配套办法办案6件,移交公安2件,强制执行3起。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细化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情形,固化生态环境执法程序,优化生态环境执法服务,竭力推进我市环境执法水平的整体提升。

  2.严守行政处罚遵循过罚相当原则。近年来,我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部门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对符合法定从轻、减轻情形的,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近期,生态环境部门将组织基层执法人员反复学习《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对环境违法行为情节轻微认定的意见(试行)》文件精神,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适用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细化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并予以公开,严格执行。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的(除免罚情形外),受他人胁迫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危害后果的,被处罚人公开承诺道歉的,从轻减轻行政处罚。

  3.认真执行不予行政处罚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根据行政处罚权力事项,对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力进行细化。严格执行《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中相关标准,对于环境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按照《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对环境违法情节轻微认定的意见(试行)》执行。对首次发生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首次发生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责令改正决定前已主动备案的;首次发生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首次发生违法行为且持续时间短、污染小、及时完成整改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畜禽养殖户等违法情节轻微,经教育后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发生后及时消除污染、修复生态、赔偿损失、公开致歉承诺的,以上几种情形,相关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4.坚决贯彻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执行《南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南通市如皋生态环境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相关规定。对严重违反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按照《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试行)》的规定,细化重大执法决定类型。我局法宣科负责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明确案件审核程序、审核内容和审核职责,明确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作出相应的行政决定。

  5.加强生态环境事先普法与宣传教育。坚持“执法”和“普法”并行,提高行政执法柔性度。坚持“执法”与“服务”并重,落实好“谁执法、谁普法”要求,在执法检查中积极推行“说理式”执法,把执法和服务有机结合,把一对矛盾体变成统一体。在执法过程中,与执法相对人平等沟通交流,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共同分析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坚持平等、公开、互动和换位思考。强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通过“进百企,送安全”的活动,在宣传中普法,在执法中普法,不断提升生产经营单位环保法律意识与水平,深化落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在严守环保法律、安全底线的前提下,不断转变执法理念,释放环境执法的温度,实现行政执法与包容审慎监管的有效融合。对符合清单规定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将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采用约谈、建议、提醒、劝告等手段,对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属于首次违法,符合《清单》中免罚条件的,免予行政处罚。

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最后,诚挚感谢您对生态环保工作的关注,也期盼您继续关心、支持、监督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如皋不是梦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