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生态环境局
如皋市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三年行动方案
来源: 如皋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1-03-26 09:25 累计次数: 字体:[ ]

如皋市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安全风险隐患

排查治理三年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安全管理,消除潜在安全隐患,根据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三年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苏办发电〔202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有关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主动向前一步,共同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和生产安全”的要求,进一步强化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使用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风险,消除安全隐患,营造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二、排查治理对象

全市涉及脱硫脱硝、煤改气、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污水处理、粉尘治理、RTO焚烧炉等六类环境治理设施企业。

三、排查治理内容

检查全市范围内所有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情况,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督促整改到位。检查企业环保设施建设、使用和维护是否开展安全评估论证,部分企业自建污水处理、废气治理等设施设备是否进行专业安全性评价,涉及到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及时下发环境防治设施安全风险隐患提醒函,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到位,对相关问题按照《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发现的安全问题线索移送办法》(苏环办〔2020〕77号)等文件要求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联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开展风险排查和执法检查,督促企业落实环境污染防治设施项目立项、规划选址、住建、安全、消防、环境保护等相关手续,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确保消除安全隐患。

四、工作部署

本次排查自2021年2月启动至2022年12月结束,进度安排如下:

(一)企业自查阶段(2021年2月-2021年4月)

各执法分局通知辖区内企业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对照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并结合2020年局聘请第三方专家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认真开展全面自查,彻查各类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安全隐患及薄弱环节,认真总结和分析发现的问题,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企业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确保消除安全隐患,各相关企业形成自查整改报告于2021年4月30日前报送各辖区分局。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1年5月-2022年6月)

(1)强化日常执法监管,在双随机执法检查和日常巡查中将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安全列入检查内容,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督促整改到位。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即及时下发环境防治设施安全风险隐患提醒函,同时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跟踪落实到位。监测站加强对重点企业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监测,对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移交执法分局进行查处。

(2)各执法分局对辖区内自查单位自查报告进行复核审查,开展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专项执法检查,结合2020年局聘请第三方专家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对相关企业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督促整改到位。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清单式管理,督促企业整改销号,对重大安全问题按照《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发现的安全问题线索移送办法》(苏环办〔2020〕77号)等文件要求报应急管理科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2年7月至12月)

对企业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检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问题进行回头看,闭环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确保处理到位,消除相关安全隐患。认真分析存在的突出安全问题,深入查找深层次原因,总结经验做法,研究提出进一步加强过程安全管理的措施。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深入开展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相关负责同志要亲自谋划、亲自部署、狠抓落实,集中骨干力量组织开展好专项整治行动,务求取得扎扎实实的工作成效,确保专项整治深入细致。

(二)突出检查重点。各分局要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和上年度检查发现的重点问题,研判被检查单位安全状况,围绕排查重点内容,组织人员对风险点和薄弱环节逐一核查,及时消除隐患。

(三)严格整改落实。针对排查发现问题,要督促受检单位制定有效整改措施并严格落实,定期组织“回头看”,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四)加强宣传引导。根据安全隐患排查实施情况,按照信息发布相关要求,加大正面宣传,提升公众信心,推动工作,确保安全隐患排查达到防风险、补短板、强管理、提能力、保安全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