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生态环境局
建炉汽车养护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6-05 15:07 累计次数: 字体:[ ]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02环罚字[2019]8号

如皋市建炉汽车养护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682MA1XLHWE8L

经营者:刘建炉

经营场所:如皋市如城街道十里村20组

我局于2019年2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位于如城街道十里村20组(北紧邻如泰运河、西距如海运河200米),属生态红线范围内,主要从事槽罐车清洗服务。2019年2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单位槽罐车清洗服务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主体工程已建成,投资额为7万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证据一: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刘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及经营范围且对经营者调查的有效性。

证据二:《建设项目环评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节选),证明你单位槽罐车清洗服务项目在敏感地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证据三:我局执法人员2019年2月18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槽罐车清洗服务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已建设完成并投入运行,共计投资人民币7万元。

证据四:我局执法人员2019年2月18日对你单位经营者刘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槽罐车清洗服务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已建设完成并投入运行,共计投资人民币7万元。

证据五:我局执法人员2019年2月18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证据一份,证明你单位槽罐车清洗服务项目已建设完成。

证据六:你单位提供的投资清单一份,证明你单位槽罐车清洗服务项目总投资额7万元人民币。

证据七:你单位的地理位置图一份,证明你单位槽罐车清洗服务项目位于如皋市生态红线保护区红线区域范围内。

你单位以上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4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皋环罚告字[2019]1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执为证。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槽罐车清洗服务项目恢复原状;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600元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根据《江苏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如不及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将被评为黑色企业。

收入单位:如皋市财政局

收入项目编码:100193

执行单位编码:0105001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营业部

账号:32001647236051117660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5月5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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