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生态环境局
丰迪肠衣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6-05 15:01 累计次数: 字体:[ ]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02环罚字[2019]12号

如皋市丰迪肠衣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5546354974

法定代表人:石银凤

住所:如皋市吴窑镇老庄村三组

我局于2019年2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位于如泉市吴窑镇老庄村三组,法定代表人石银凤,主要从事年产15000把猪小肠衣项目生产,2019年2月22日,如皋市环境监测站对你单位污水处理设施废水排放池在排废水取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你单位在排废水氨氮排放浓度为34.8mg/L,总磷排放浓度为4.90mg/L,执行标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978-1996)表4一级标准,氨氮排放浓度超过标准1.32倍,总磷排放浓度超过标准8.8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证据一: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以及经营范围。

证据二:现场法定代表人以及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调查人身份。

证据三:我局执法人员2019年2月23日,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单位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证据四:我局执法人员2019年2月23日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石银凤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证据五:我局执法人员2019年2月23日对你单位现场人员沙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证据六:授权委托书,证明沙某某作为被调查人身份的合法性。

证据七:如皋市环境监测站2019年3月6日出具的监测报告,(2019)皋环监(水)字第(023)号。证明你单位在排废水氨氮排放浓度为34.8mg/L,总磷排放浓度为4.90mg/L,氨氮排放浓度超过标准1.32倍,总磷排放浓度超过标准8.8倍。

证据八:我局执法人员2019年3月21日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石银凤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你单位以上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4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通02环罚告字[2019]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执为证。

你单位陈述申辩内容有:你单位积极配合,自3月8日收到限产决定书起,你单位关闭一条刮肠机生产线(原有3条),并于3月17、18、19日三停进行停产整改。对已排放的污水进行应急处理,并采取聘请第三方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整改、安装在线监控设备等相关措施。对此你单位深刻认识到环境卫生是每个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通过限产整改,你单位目前废水已确保能达标排放。在此你单位承诺,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对环境保护的责任意识,层层把关。现申请贵局能减免部分罚款。

我局认为:国家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必须遵守。你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依法应予以处罚,但鉴于你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已在扬子晚报登报致歉,同时已积极整改,我局决定从轻处罚。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根据《江苏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如不及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将被评为黑色企业。

收入单位:如皋市财政局

收入项目编码:100193

执行单位编码:0105001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营业部

账号:32001647236051117660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6月3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