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02环罚字[2019]10号
南通派斯第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11593201D
法定代表人:唐志军
地址:如皋市长江镇(如皋港区)粤江路19号
我局于2018年12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位于如皋市长江镇(如皋港区)粤江路19号,主要从事农药生产。2018年12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你单位在原有水剂农药复配生产加工项目经环评审批且项目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已经通过验收后,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扩建水剂农药复配生产加工项目。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证据一:南通派斯第农药化工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经营范围。
证据二:南通派斯第农药化工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接受调查人的身份。
证明三:2018年12月7日如皋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南通派斯第农药化工有限公司作出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该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扩建水剂农药复配生产加工项目,但未投入使用的事实。
证明四:2019年01月25日如皋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吴平作出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该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扩建水剂农药复配生产加工项目,但未投入使用的事实得到被调查人的确认。
证据五:2018年12月7日现场检查时,如皋市环境保护局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据一份,证明该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扩建水剂农药复配生产加工项目的生产设备已经建成的事实。
证据六:南通派斯第农药化工有限公司出具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扩建水剂农药复配生产加工项目的投资清单,证明擅自扩建水剂农药复配生产加工项目的总投资额。
证据七:南通派斯第农药化工有限公司环评批复及相关验收资料,证明扩建的生产设备原环评及验收资料中未体现。
你单位以上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3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皋环罚告字[2019]1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执为证。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扩建水剂农药复配生产加工项目,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02万元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根据《江苏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如不及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将被评为黑色企业。
收入单位:如皋市财政局
收入项目编码:100193
执行单位编码:0105001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营业部
账号:32001647236051117660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5月22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