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供销总社
中共如皋市委 如皋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具体实施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7-19 00:00 累计次数: 字体:[ ]

中共如皋市委  如皋市人民政府

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具体实施意见

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载体,是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发展现代农业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意见》(苏发〔2015〕31号)和《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通委发〔2016〕13号)精神,扎实推进我市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总体要求

1、总体要求。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三农”工作大局,按照“改造自我、服务农民”的要求,以密切与农民利益联结为核心,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合作经济基本属性,突出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健全组织体系、服务体系,进一步强化农业生产、流通、农村金融综合服务职能,提升为农服务能力,努力开创我市供销合作事业发展新局面。

2、基本原则。

——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坚持把服务“三农”作为供销合作社的立身之本、生存之基,把为农服务成效作为衡量工作的首要标准,始终为农、务农、姓农。

——坚持合作经济基本属性。按照合作制要求,切实尊重农民意愿,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推动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实行民主管理、互助互利。

——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顺应市场经济规律,更多运用经济手段开展经营服务,积极探索联合社社企分开途径,增强经济实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同时,服务“三农”工作大局,着力体现党和政府的政策导向,履行好社会责任。

——坚持因地制宜。大胆探索,试点先行,从实际出发,采取过渡性的制度和政策安排,不追求一步到位,确保改革稳妥、有序推进。

3、目标任务。到2020年,把全市供销合作社打造成为与农民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成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全面建成“五大平台”“四大体系”,即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平台、农村合作金融服务平台、电子商务平台、农产品现代经营服务平台和现代化的流通体系、市场化的经营体系、规模化的服务体系、合作化的组织体系。

二、拓展经营服务领域

1、创新服务方式及领域。积极推进以大田作物土地托管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农业服务规模化工作。依托为农服务社、基层供销社及其领办的农民合作社、市社参股农业龙头企业,根据“自愿、依法、有偿”的原则,积极开展大田作物生产经营全过程或关键环节社会化服务。因地制宜探索创新托管服务方式,按照种植业结构调整规划,积极推进托管服务向经济作物、养殖业、特色产业覆盖延伸。对供销合作社参与集中托管服务的农业片区,在土地综合整治、水利设施配套、田间林网建设、粮食高产创建等项目方面优先安排。基层社及其领办创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类基层社会化服务组织,同等享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政策。

2、拓展为农服务的功能。健全完善良种推广、农资供应等产前服务,加强耕、种、管、收等产中服务,拓展延伸贮藏、加工、销售和品牌培育等产后服务,发展连锁经营,实施信息化管理,形成全产业链的为农服务;将科技推广应用融入服务规模化之中,积极开展化肥农药减量、良种繁育推广、先进农业机械应用、土壤修复改良、废弃物转化利用等技术服务;加强对农民的专业技能培训,加快推广普及农业生产先进技术,提高农民科学种田水平,解决农业科技推广“最后一公里”的难题;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乡村旅游业、资金、技术、信息、销售等综合性服务业;支持供销合作社优先承担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服务。

3、搭建综合性为农服务平台。坚持公益性与经营性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建设并充分发挥其引领与合作作用,依托为农服务社、基层社,按经济区域和特色种养业规模,建设农村综合服务社,实行农业专业化、系列化、规模化服务,打造“五公里土地托管服务圈”,把服务前移到田间地头。农村综合服务社以土地托管为切入点,主要设置智能配肥、农机服务、农资直供、烘干仓储(冷藏加工)、病虫害统防统治、农民培训等功能。鼓励涉农部门参与农村综合服务社建设、设立服务窗口,形成“一站式”、综合性服务平台,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主阵地。

4、深入推进城乡综合服务网络建设。继续实施“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健全农副产品、农资、日用消费品、烟花爆竹、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利用等网络。在编制和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将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建设用地区。在编制完善新农村建设规划、新型城镇化建设规划和搬迁安置新村建设规划时,要把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其中,支持供销合作社完善社区和人流集中区域商业网点和物流布局。对供销合作社发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在项目审批、用地指标、环境评估、资金扶持等方面给予支持。

5、全面加强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通过参股控股、联合合作、连锁经营等方式,培育一批骨干农产品流通企业。支持供销合作社组建产供销一体化的骨干企业,加快发展农民运销合作社,促进产业链条向上下游延伸,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把供销合作社农产品市场建设纳入全市农产品市场发展规划,有条件的镇(区、街道),政府控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可交由供销合作社建设、运营、管护。推广农产品直供直销, 推进优质农产品进社区、学校、企业、上海、苏南等,举办、参加各类农产品洽谈会,畅通农产品流通渠道。积极发展农产品冷链物流,优化农产品冷藏设施建设布局,打造一批农产品冷链物流集散中心。

6、大力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加强供销合作社农村服务网点建设,健全经营服务网络。依托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供销e家”等电子商务平台,加快发展电子商务,形成网上交易、仓储物流、终端配送一体化经营,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加强长寿农产品电子商务运营中心管理,要把供销合作社作为发展农村电子商务的重要力量,在供销合作社实体网点改造、电子商务发展等方面给予政策激励支持。

7、稳步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服务。市总社要积极配合开展“裕农贷”业务。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按照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不对外投资、不以盈利为目的、不设资金池的原则下,稳妥有序开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工作。在条件成熟时,支持供销合作社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担保公司。建立分工明确、责任分明的风险防控机制,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三、强化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体系建设

1、明确基层社合作经济组织属性。基层社是供销合作社直接面向农民的综合性服务组织,是服务“三农”的主要载体。要通过劳动合作、资本合作、土地合作等多种途径,广泛吸纳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入社,不断强化基层社与农民在组织上和经济上的联结。建立健全按股分红的分配制度,逐步恢复和完善基层社社员代表大会制度和理事会、监事会管理体制,不断提高基层社民主管理水平。加快推进开放办社,广泛吸纳个体工商户、经济能人、涉农企业加入,增强基层社活力。

2、加快基层社提升改造。经济实力强的基层社要扩大服务领域,积极发展生产合作、供销合作、消费合作、信用合作,加快建成以农民为主体的综合性合作社。新建基层社要按照合作制原则创办,对原基层社改制为公司的,应依据市场需求和股东意愿,依照关于改制企业使用企业名称的规定,将供销合作社和有限公司联用。允许符合条件的基层供销社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注册后的基层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注册后的基层社持有和管护。支持基层社作为相关涉农政策和项目实施主体,承担公益性服务。

3、认真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托为农服务社、基层社和社属企业,围绕农业产业链的各个环节,以经营设施、场地、资金入股等方式,发展产业型和服务型合作社,带动更多农户开展合作经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引导合作社规范管理、科学运行,抓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着力打造一批管理民主、制度健全、产权清晰、带动力强的示范社、重点社。鼓励经营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自己的股份制企业,让更多的农民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对供销合作社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面落实国家出台的主体登记、财政补贴、税收减免、信贷支持等一系列政策。

4、积极发展行业协会。支持供销合作社组建产加销、农工贸一体化的农产品协会、农村电子商务协会等各类协会。支持行业协会承接政府转移职能。鼓励有条件的行业协会承担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支持市供销合作社总社牵头组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

四、推进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治理机制创新

1、构建联合社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联合社是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肩负着领导供销合作事业发展的重要职责。市联社要健全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加快建立市场化的管理体制、经营制度和用人制度,更好运用市场经济的手段推进工作,切实履行行业指导、政策协调、资产监管、为农服务职责,承担产销调控任务。要切实履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主体责任,逐步推进开放办社,逐步建成基层社共同出资、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广泛参与、实行民主管理的经济联合组织,成为农村合作经济发展的组织者和引领者。

2、加强联合社层级间的联合合作。强化联合社为成员社、为基层社服务的工作导向。落实联合社对成员社的资产监管职责,建立成员社对联合社的工作评价机制,完善联合社对成员社的工作考核机制。建立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各级联合社当年社有资产收益按不低于20%的比例提取注入合作发展基金。市财政给予必要的政策和资金支持,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注入市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统筹用于基层社建设和为农服务。市供销合作社抓紧制定全市合作发展基金运行管理办法,确保出资成员权责明确,基金运行公开透明、规范高效。

3、提高社有资产监管水平。市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社属资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要认真落实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责。按照产权清晰,权债明确的原则,加快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要加强监事会建设,强化监督职能。按照“社企分开、有效监管”的要求,成立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建立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并接受审计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市供销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要优化社有资产布局,提高社有资产产出效益,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保证社有企业始终坚持为农服务方向。在改革过渡期内,市总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到本级社有企业兼职,但不得在企业领取报酬。

五、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组织领导

1、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领导。重视加强供销合作事业,是党和政府做好“三农”工作的传统和优势。要站在加快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巩固党在农村执政基础的战略高度,树立重视供销合作社就是重视农业、扶持供销合作社就是扶持农民的理念。党委、政府要认真落实领导责任,把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大局统筹谋划、协调推进。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工作,建立督查工作机制。

2、加大改革支持力度。发展改革部门在规划制定、项目安排、资金投放和政策出台等方面向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倾斜。从行政部门剥离出来的有关社会化服务职能,可以交由供销合作社综合平台承担,实行市场化运作;认真处理好供销合作社财务挂账、金融债务、社有企业职工社会保障等历史遗留问题。财政部门要继续加大对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供销合作社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方面的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改进融资增信服务,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支持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发展和农村合作金融体系创新。对供销合作社现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相关部门要支持供销合作社通过程序改为国有出让建设用地,免收相关费用。对零星、偏远的社有建设用地,通过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方式将资源集中到镇(区、街道)商业中心或农民集中居住小区附近。国有土地出让政府收益可以留给供销社用于改制遗留问题、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供销合作事业发展。

加大土地、财税政策扶持力度,在农资、鲜活农产品、电子商务、农村物流等重要涉农领域和日用品、再生资源、烟花爆竹经营等行业,鼓励供销合作社通过参股的方式,培育一批龙头企业。允许上级社争取的财政扶持资金依法以股权形式投入下级社。支持社有企业积极承担化肥、农药等国家储备任务,财政部门给予一定储备补贴。鼓励符合条件的社有企业参与大宗农产品政策性收储。

3、维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法违规平调、侵占供销合作社财产,不得将社有资产纳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范围,不得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凡占(征)用、拆除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设施的,严格按照拆一建一、先建后拆、同价补偿的原则进行。

4、强化供销合作社自身建设。市供销合作总社要切实增强深化综合改革的自觉性主动性,用改革的思路和市场的办法不断破解体制机制难题,着力在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取得突破。供销合作社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广泛吸引各类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着力培养一批懂市场、会管理的优秀企业家,造就一支对农民群众有感情、对合作事业有热情、对干事创业有激情的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认真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扎实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切实加强和改进作风,大力弘扬“扁担精神”、“背篓精神”等优良传统,推进供销合作社文化建设,汇聚起推动供销合作事业发展的强大精神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