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供销总社
中共南通市委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1-12 09:56 累计次数: 字体:[ ]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意见》(苏发〔2015〕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深化我市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是一项重要的紧迫任务

  1.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是做好新形势下三农工作的迫切需要。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党和政府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载体。随着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深入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农业生产经营方式深刻变化,适度规模经营稳步发展,迫切需要发展综合配套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农民生活需求加快升级,迫切需要提供多样化、便利实惠的生活服务。新形势下加强农业、服务农民,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迫切需要打造中国特色的为农服务综合性组织。供销合作社具有为农服务的深厚基础和独特优势,完全有条件成为党和政府抓得住、用得上的为农服务骨干力量。

  2.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是加快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近年来,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创新经营机制,拓展服务领域,发展活力、经济实力和服务能力明显增强,为搞活农村流通、促进农业增产增效、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同时也必须看到,目前供销合作社与农民的合作关系还不紧密,基层组织相对薄弱,层级联系比较松散,联合合作动力不足,综合服务实力不强,体制没有完全理顺,必须通过深化综合改革激发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在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繁荣城乡经济中更好发挥独特优势,担当起更大责任。

  二、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总体要求

  3.指导思想。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三农”工作大局,按照“改造自我、服务农民”的要求,以密切与农民利益联结为核心,以提升为农服务能力为根本,以强化基层社和创新联合社治理机制为重点,按照政事分开、社企分开方向,因地制宜推进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加快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适应城乡发展一体化需要、适应农业现代化建设需要的组织体系和服务机制,努力开创我市供销合作事业新局面。

  4.基本原则。

  ——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坚持把服务“三农”作为供销合作社的立身之本、生存之基,把为农服务成效作为衡量工作的首要标准,始终为农、务农、姓农。

  ——坚持合作经济基本属性。按照合作制要求,切实尊重农民意愿,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推动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实行民主管理、互助互利。

  ——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顺应市场经济规律,更多运用经济手段开展经营服务,积极探索联合社社企分开途径,增强经济实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同时,服务“三农”工作大局,着力体现党和政府的政策导向,履行好社会责任。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鼓励大胆探索,试点先行,允许各地从实际出发,采取差异性、过渡性的制度和政策安排,给基层更多的选择权,不搞“一刀切”,不追求一步到位,确保改革稳妥、有序推进。

  5.目标任务。到2020年,把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打造成为与农民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成为服务全市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成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农村综合服务社基本实现全市行政村全覆盖;改造、提升基层社70家,力争5家基层社成为全国百强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到1000家;社有骨干企业达到50家,其中各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达到30家,把我市供销合作社打造成为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的排头兵。

  三、拓展经营服务领域,更好履行为农服务职责

  供销合作社要把为农服务放在首位。面向农业现代化,面向农民生产生活,面向新农村建设,推动供销合作社由流通服务向全程农业社会化服务延伸,向全方位城乡社区服务拓展,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服务渗透,加快形成综合性、规模化、可持续的为农服务体系。

  6.创新现代农业生产服务。围绕破解“谁来种地”、“怎样种地”等问题,组织实施“农业社会化服务惠农工程”,采取大田托管、代耕代种、股份合作、以销定产等多种方式,为农民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农资供应、配方施肥、农机作业、统防统治、收储加工、秸秆利用等系列化服务,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创新农资服务方式,健全农资经营服务体系,推动农资销售与技术指导有机结合,加快农资物联网应用与示范项目建设。积极承担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服务。支持供销合作社承担公益性教育培训任务,开展农民经纪人等各类技能培训,每年培训人数不少于3000人。

  7.大力推进现代流通网络建设。以“新网工程”建设为抓手,巩固提升农资、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回收等传统经营业务,优化网络布局,提高覆盖范围,加快形成连锁化、规模化、品牌化、信息化经营服务新格局。培育连锁企业达到38家,连锁网点达到5600个,配送中心达到95个。重点加强农资仓储物流基础设施、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农产品冷链物流和再生资源分拣加工中心建设等。

  8.提升农产品流通服务水平。合理规划并推进供销合作社系统农产品市场建设,在集散地建设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现代物流中心,在产地建设农产品收集市场和仓储设施,在城市社区建设农产品直营店、生鲜超市等零售终端,形成布局合理、联结产地到消费终端的农产品市场网络布局。积极参与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试点,有条件地区政府控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可交由供销合作社建设、运营、管护。以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为突破口,完善服务功能,增强仓储运输、冷链物流、检验检测、信息服务能力。创新农产品流通方式,强化“农超、农企、农校”对接,举办、参加各类农产品洽谈会,畅通农产品流通渠道。做强南通农副产品物流中心,加快建设通州中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等骨干批发市场,经营、托管30家农贸市场,不断提高农产品流通服务水平。

  9.积极发展农村电子商务。依托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供销e家”等电子商务平台,发展以“线上交易、线下配送”为重点的新型流通业态,形成网上交易、仓储物流和终端配送一体化经营的“网上供销合作社”,推进实体经济与电子商务融合发展,促进农产品进城和工业品下乡双向流通。

  10.强化城乡社区综合服务。适应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要求,实施农村综合服务社提升工程。继续实行农村综合服务社奖补政策,加快建设以农资超市、日用品超市和庄稼医院为重点的“两超一院”,为城乡居民提供日用消费品、文体娱乐、养老幼教、就业培训等多样化服务。统筹城乡供销合作社资源,发展城市商贸中心和经营服务综合体,提升城区供销合作社沟通城乡、服务“三农”的辐射带动能力。积极参与美丽乡村建设,规范建设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促进资源循环和高效利用,改善城乡生态环境。

  11.稳步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服务。具备条件的供销合作社要按照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发展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积极参与发起成立中国供销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开展互助保险业务。配合开展“裕农贷”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参与设立中小型银行试点,增强为农服务能力。鼓励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担保公司。做强中合嘉融小额贷款公司,积极创造条件,再组建2~3家小额贷款公司。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金融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要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起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四、深化供销合作社基层社改革,密切与农民的利益联结

  基层社是供销合作社在农村直接面向农民的经营服务组织,是供销合作社服务“三农”的主要载体。要按照强化合作、农民参与、为农服务的要求,因地制宜推进基层社改造,逐步办成规范的、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合作社,实现农民得实惠、基层社得发展的双赢。

  12.强化基层社合作经济组织属性。通过劳动合作、资本合作、土地合作等多种途径,采取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广泛吸纳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入社,不断强化基层社与农民在组织上和经济上的联结。按照合作制原则加快完善治理结构,落实基层社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强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提高农民社员在经营管理事务中的参与度和话语权。拓宽基层社负责人选任渠道,鼓励村“两委”负责人、农村能人等入社参选。规范基层社和农民社员的利益分配关系,建立健全按交易额返利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切实做到农民出资、农民参与、农民受益。

  13.加快推进基层社分类改造。经济实力较强的基层社要扩大服务领域,积极发展生产合作、供销合作、消费合作、信用合作,加快办成以农民为主体的综合性合作社。对经济实力较弱的基层社,要采取政策引导、联合社帮扶、社有企业带动等多种方式,着力提升经营服务能力,不断强化与农民的联合与合作。对已经承包、租赁以及改变隶属关系的基层社经营网点,要创造条件将其纳入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体系。对破旧、低效、零散的经营服务设施进行改造升级;对废弃、偏远的经营服务网点进行资产置换,重新布局建立网点,恢复为农服务功能。在没有基层社的地区加快经营服务网点建设,新建基层社要按照合作制原则规范创办。

  14.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共同出资、共创品牌、共享利益等方式,创办一批管理民主、制度健全、产权清晰、带动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自愿的前提下,引导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综合服务平台作用,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围绕当地优势产业开展系列化服务。加强基层社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农技推广机构、龙头企业等合作,形成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合力。

  15.加强对基层社发展的扶持。各类扶持供销合作社政策要向基层社倾斜,各级联合社资源要更多投向基层社。支持基层社作为相关涉农政策和项目的实施主体,承担公益性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基层社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注册后的基层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注册后的基层社持有和管护。基层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县级联合社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

  五、深化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改革,强化为农服务功能

  联合社是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肩负着领导供销合作事业发展的重要职责。各级联合社要深化体制改革,创新运行机制,理顺社企关系,密切层级联系,着力构建联合社机关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形成社企分开、上下贯通、整体协调运转的双线运行机制。

  16.创新联合社治理结构。健全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优化联合社内部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更好运用市场经济的手段推进工作,切实履行行业指导、政策协调、资产监管、为农服务职责,承担产销调控的任务。积极推进县级联合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着力推进县级供销合作社开放办社,逐步建成基层社共同出资、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广泛参与、实行民主管理的经济联合组织。创新县级联合社运行机制,加快建立市场化的管理体制、经营机制和用人制度。大力发展行业协会,实现协会与联合社融合互补、协同发展。

  17.加强联合社层级间的联合合作。强化联合社为成员社服务、为基层社服务的工作导向。落实联合社对成员社的资产监管职责,建立成员社对联合社的工作评价机制,完善联合社对成员社的工作考核机制。做实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各级联合社当年社有资产收益按不低于20%的比例注入本级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下级联合社在自愿的基础上,将本级合作发展基金一部分上缴上一级联合社合作发展基金,统筹用于为农服务和基层社建设。抓紧制定合作发展基金运行和管理办法,确保出资成员权责明确,基金运行公开透明、规范高效。

  18.推进社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社属资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理事会要落实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责,监事会要强化监督职能。按照“社企分开、有效监管”的要求,组建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建立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对社有资产的监管,探索联合社机关对社有企业的多种管理方式,提高社有资产产出效益,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保证社有企业始终坚持为农服务方向。探索组建社有资本投资公司,优化社有资本布局,重点投向为农服务领域。在改革过渡期内,联合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到本级社有企业兼职,但不得在企业领取报酬。

  六、深化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改革,增强为农服务实力

  社有企业是供销合作社服务“三农”的骨干力量,是供销合作社经济属性的重要体现。要围绕增强企业发展活力和为农服务能力,深化社有企业改革。

  19.深化社有企业改革。加快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与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推进社有企业并购重组,在农资、棉花、粮油、鲜活农产品等重要涉农领域和再生资源行业,培育一批骨干企业。社有企业改革要公开透明、规范操作,防止社有资产流失。

  20.培育发展龙头骨干企业。鼓励社有资本与其他各类资本交叉持股、相互融合,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培育壮大龙头骨干企业。以项目带动有效投资,培育发展新兴产业,形成主业突出、有限多元的发展格局。提升企业创新能力,推进经营业态、商业模式创新。大力实施名品、名企(社)、名人(企业家)“三名工程”,做大做强社有企业。

  21.推动社有企业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围绕当地农业优势主导产业,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打造产、加、销一体化的产业发展平台。创新社有企业投资和服务方式,引导社有企业与农业经营主体结成紧密的利益关系,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标准化示范、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加快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22.创新社有企业发展机制。加强各层级社有企业间的产权、资本和业务联结,推进社有企业相互参股,建立共同出资的投资平台。推进跨区域横向联合和跨层级纵向整合,促进资源共享,实现共同发展。联合中国供销集团做大做强供销产业园等重点园区。允许上级社争取的同级财政扶持资金依法以股权形式投入下级社。支持社有企业承担化肥、农药等国家储备任务,鼓励符合条件的社有企业参与大宗农产品政策性收储。

  七、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组织领导

  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各级党委、政府要站在加快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巩固党在农村执政基础的战略高度,树立重视供销合作社就是重视农业、扶持供销合作社就是扶持农民的理念,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发挥好供销合作社的独特优势。

  23.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把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大局,与农村改革同谋划、同推进、同检查。市委市政府成立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协调小组,统筹协调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工作。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统筹推进本地区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工作。各县(市)区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方案要报市综合改革协调小组批准后实施。重视和加强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建设,选拔素质高、能力强的干部充实到各级联合社领导班子。探索具有合作经济组织特点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

  24.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关心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按照职能分工,落实好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形成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合力。对已出台的扶持政策,要逐项梳理,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落实到位。各级财政继续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组织实施农业社会化服务惠农工程。加大农业综合开发对供销合作社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产销对接(产业融合)等项目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强对财政投入资金的管理和审计监督。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等。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抓紧落实处理供销合作社财务挂账、金融债务、社有企业职工社会保障等历史遗留问题。

  25.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在长期的为农服务实践中,供销合作社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组织和服务体系,组织成分多元,资产构成多样,地位性质特殊,既体现党和政府的政策导向,又承担政府委托的公益性服务,既有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的特点,又履行管理社有企业的职责,既要办成以农民为基础的合作经济组织,又要开展市场化经营和农业社会化服务,是党和政府以合作经济组织形式推动“三农”工作的重要载体,是新形势下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替代、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和社有资产完整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法违规平调、侵占供销合作社财产,不得将社有资产纳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不得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

  26.稳步有序推进改革实施。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要紧密联系实际,分清轻重缓急,积极稳妥推进。坚持试点先行,试点县(市)要根据确定的试点内容,大胆探索实践,确保到2016年底前基本完成改革试点任务,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非试点地区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实践。市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推广各地成功做法和创新举措,充分发挥典型引路和示范带动作用。强化舆论宣传,营造有利于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良好氛围。深入调查研究,加强监督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改革过程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保证改革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扎实向前推进。

  27.强化供销合作社自身建设。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切实增强深化综合改革的自觉性主动性,用改革的思路和市场的办法不断破解体制机制难题,着力在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取得突破。加强供销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广泛吸引各类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着力培养一批懂市场、会管理的优秀企业家,造就一支对农民群众有感情、对合作事业有热情、对干事创业有激情的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认真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扎实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切实加强和改进作风,大力弘扬“扁担精神”、“背篓精神”等优良传统,推进供销合作社文化建设,汇聚起推动供销合作事业发展的强大精神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