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供销总社
关于加强为农服务社管理的意见
关于加强为农服务社管理的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皋委发〔2008〕81号《中共如皋市委关于加快农村改革发展的意见》和皋委发〔2008〕82号《中共如皋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度新农村建设‘十大工程’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提高为农服务社(中心)创建质量,更好地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为农服务社(中心)是供销合作社适应农村新形势和农民生产生活需要,由市供销合作总社牵头,联合社会力量在行政村(社区)共同创建,向农村(社区)居民提供综合性服务的新型为农服务载体,是供销合作社系统的为农服务基础。
第三条 为农服务社(中心)坚持为农服务方向,以综合服务理念和现代经营方式下乡进村,带动农村服务业的发展,推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繁荣农村经济,实现助农增收。
第四条 为农服务社实行市场化运作、多元化投入、连锁化经营、规范化管理、社区化服务,最终形成连接城乡、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运转高效的农村综合服务网络。
第二章
创
建
第五条 市供销合作总社是创建为农服务社(中心)工作的组织实施者,镇、村(社区)是创建主体。
第六条
村公共服务中心和农民集居点所在地是为农服务社(中心)创建的重点。
第七条 创建工作要坚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各镇、村(社区)根据当地新农村建设规划、农村商品流通发展规划以及经济发展水平、人口状况、农业生产结构等情况,科学制定为农服务社(中心)发展规划。
第八条 为农服务社(中心)实行社村联办,以新办为主,改办为辅。鼓励品德、文峰、和盛、苏农、农技站、供销有限公司等参与为农服务社(中心)建设。
第九条
为农服务社实行部门共建、资源共享。根据农民所需,联合相关部门和行业参与创建,形成共建共用机制,拓展服务范围,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
第三章
经
营
服
务
第十条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由村(社区)面向社会公开选择,确定为农服务社(中心)有关项目的经营业主,并与之签订相关协议。经营业主实行自办证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一条
经营业主与雇佣人员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经营服务人员应经过相关技能培训。经营食品、副食品的从业人员,须持有卫生医疗机构颁发的健康证明。
第十二条
为农服务社(中心)经营的日用消费品、农资和烟花爆竹等商品,应推行由规模连锁企业配供,逐步增加商品配送项目,提高配送比例。
第十三条
为建立商品准入和可追溯制度,应对进货渠道和供货商进行登记管理。对违反进货规定的,由市供销合作总社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须提前终止协议,予以摘牌。
第十四条 为农服务社(中心)应设立庄稼医院,提供农业科技知识等咨询服务,有条件的开展农产品收购和废旧物资回收业务,开展农机具或家用电器维修、提供理发、缝纫、饮食等服务项目。市供销合作总社负责牵头协调工作,整合区域内的为农服务社(中心)与有关部门或行业建立合作关系,将它们的服务项目延伸到乡村。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五条
为农服务社(中心)可作为村(社区)为农综合服务组织。
第十六条 市供销合作总社负责为农服务社(中心)管理、考核、验收工作,制定为农服务社(中心)管理制度。镇、村(社区)等创建单位负责相关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多个业主参与经营或多方联办的为农服务社(中心),应通过协商组成管理小组,负责为农服务社和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组长由村(社区)支部书记担任。
第十七条
为农服务社(中心)实行规范化管理。基本达到“五有五统一”: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有服务公约、有商品明码标价、有商品销售台帐、有代办服务台帐,统一标识、统一商品配送、统一服务规范、统一组织实施代办服务、统一价格指导。
第十八条 为农服务社(中心)实施动态管理,定期考核,跟踪复查。每年6月份、12月份由市供销合作总社牵头,协同镇村干部联合工商、农林、质监、食品药品监督、烟草等部门对为农服务社(中心)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在相关媒体公布,并报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给予适当的物质或精神奖励。对不合格的为农服务社(中心)限期整改,到期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应予摘牌。
第五章
标
准
第十九条
一星级社标准:
(一)要按照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的规定,使用省社统一制定的背景招牌。经营服务项目相对集中,内、外部环境整洁,社容社貌较好;
(二)设有生活资料超市、农业生产资料超市(农业区)。商品陈列美观大方,明码标价,实行连锁配送。
第二十条
二星级社标准:
除具备一星级社标准外,应开展农产品收购或废旧物资回收业务、农机具或家用电器维修、理发、缝纫、饮食等服务项目。
第二十一条
三星级社标准:除具备二星级社标准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服务总面积100平方米以上;
(二)生活资料超市供应品种600种以上;
(三)农业生产资料超市供应品种30种以上;
(四)设立庄稼医院,配有专职或兼职农技人员,提供农业科技知识等咨询服务;
(五)有代办服务项目,如代收电费、水费、电话费等,代办劳务输出、保险、旅游等,代办信件、报刊收发等服务项目2项以上。
第二十二条 服务中心标准:服务中心除具备三星级社标准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服务总面积200平方米以上;
(二)生活资料超市供应品种1000种以上;
(三)农业生产资料超市供应品种50种以上;
(四)代办服务项目5项以上;
(五)具备公益性服务功能,如设立卫生室、警务室、调解室、活动室、阅览室(农家书屋)等。
第二十三条
对加入烟花爆竹和医药连锁配送网络、领办合作经济组织、配备文体娱乐设施、组织文体娱乐活动、以及配备电脑供农民使用的为农服务社和服务中心在评审时给予加分。
第六章
三星级社和服务中心评审
第二十四条
一、二星级社的评审办法分别由市供销合作总社和南通市供销合作社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组织两次,其中二星级社评审结果,由南通市级供销合作社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省总社。三星级社和服务中心评审工作由省总社合作事业处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标准的为农服务社和服务中心,由市供销合作总社按照评审验收工作的时间安排及规定程序,开展组织申报工作。
第二十六条
评审方法
三星级社和服务中心的评审,原则上每年组织两次,上半年6月底前结束,下半年11月15日前结束。评审过程由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和省总社抽查验收三个阶段组成,其中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阶段由省总社委托南通市供销合作社负责组织实施。
资料评审由南通市供销合作社根据所辖县级供销合作社报送的《三星级为农服务社申请表》或《为农(民)服务中心申请表》、申报单位工作小结以及图片(电子图片)等,进行资料评审,并将资料评审合格的单位报省社合作事业处备案。
现场评审由南通市供销合作社组成评审小组,对本辖区内资料评审合格的单位逐个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结束后,南通市供销合作社将评审情况形成书面材料,连同评分表、三星级社和服务中心建议名单一并以文件形式上报省总社。
抽查验收由省总社合作事业处组织实施,各市级供销合作社评审员参加,组成抽查验收小组,根据各市级供销合作社上报的三星级社和服务中心建议名单,按照最高不超过20%的比例(抽查数量每市不少于2个)进行抽查。
评审及抽查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对需要整改的事项,要向所在市级供销合作社和县级供销合作社提出具体意见,下发《整改通知单》。县级供销合作社据此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达标,市级供销合作社负责检查落实,并向省总社报送整改情况的书面材料。
第二十七条
发生假冒伪劣商品、坑农害农事件或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整改后一年内不得参加三星级社和服务中心的评审。
在评审过程中,如发现申报单位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当年参评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该省辖市供销合作社当年度为农服务社建设工作评先资格。
第二十八条
三星级社和服务中心有效期为三年,到期申请复审,复审程序与初次参评申请程序相同。到期不能按时提交复审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并收回所颁牌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意见由如皋市供销合作总社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