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供销总社
如皋市供销合作总社信息公开指南
来源: 供销社 发布时间:2023-01-12 09:11 累计次数: 字体:[ ]

为了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市供销合作总社信息提供指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特编制本《指南》。

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必要时随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登录如皋市人民政府(网址:www.rugao.gov.cn)的政务公开栏查阅本《指南》。

根据《条例》,本机关的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依照《保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公开。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 政府公开信息的范围与分类:

1.部门动态

2.机构职能

3. 政策文件

4. 公告公示

5. 资金信息

(二) 政府公开信息的编排体系:

本机关的政府公开信息按“类别—年度—生成时间”的体系编排;每条政府公开信息的目录包括索引号、信息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文件编号、发布机构、发布日期等内容。

(三)政府公开信息的获取方式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公共查阅公开两种公开形式。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的具体网址为:如皋市人民政府网站,咨询邮箱为:rggx@163.com;本机关设立的公共查阅室位于行政中心B0914室。开放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7、8、9月份下午2:30-6:00)。联系电话:87512853 ;传真号码:87512852。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等途径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接受网上和信函、传真申请)

本机关指定市供销总社政务公开办公室在正常工作日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部门的通讯地址:如皋市行政中心B0915,邮编:226500;联系电话:87512853;传真号码:87512852。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网上申请通过如皋市人民政府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统一受理。

(二)申请步骤

1.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书面提出申请的,推荐填写《如皋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申请表》复制有效。

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时,请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能够根据《目录》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取号的,本机关将当场答复或者立即答复予以公开。

⒉递交申请

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网络方式申请的,请在如皋市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专栏递交申请;申请人也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和递交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受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受理机构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依申请可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给予提供;

2.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信息公开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