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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考核评议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08-04-26 00:00 累计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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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考核评议制度
为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明确政务公开的责任,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逐步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监督体系,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实现工作的透明、廉洁、高效,特制定如下考核评议制度。
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二、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三、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和方式、方法、结果的公开情况;对来信来访的办理情况。
四、评议考核主要采取定性方法,主要评议和考核政务公开内容是否真实、全面;政务信息公布是否及时;政务公开形式是否灵活多样;各类建议、意见办理是否及时;政务公开程序是否规范。
五、评议考核的方法: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全面考核,也可实行重点考核,由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一般在年底或下年初进行。
六、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进行政务公开检查或向广大服务对象发放征求意见函的形式,获得社会各界及广大服务对象对本单位政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
七、对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评议实行定性评议,分为“优”、“良”、“一般”、“不合格”四个等次。如考核评议结果为“优”等次,则给予相关科室及责任领导给予表扬奖励;如考核评议结果为“一般”,由分管主室督促相关责任人予以重视并按要求落实到位;如考核评议为“不合格”则责成相关责任人做检查,年终考核不得为优秀、称职。
八、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八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