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供销总社
政务公开听证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08-04-16 00:00 累计次数: 字体:[ ]
如皋市供销合作总社
政务公开听证制度
  第一条   为深化政务公开工作,提高行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增强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听证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客观”的原则进行。听证的主要形式是召开听证会。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听证会一律公开举行,并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对重大决策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事项,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组织听证。
   第四条   听证会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听证会参加人员包括主持人、书记员、主问人员、主答人员、听证代表和列席代表等。设置听证会场,制定听证守则,明确主问人员和主答人员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   听证代表由如皋市供销合作总社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根据听证内容确定。主问人员由听证代表选定,主答人员由涉及听证事项的职能科室单位选定,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
   第七条   主问人员应如实反映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对听证事项的意见和建议,并向主答人员提出询问。必要时可查阅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
   第八条   主答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耐心、细致地解答。记录员要详细记录听证过程,记录材料存档备查。
  第九条   听证事项及时间确定后,应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相关人员参加。通知内容包括:听证事项、时间、地点和要求等。听证参与人员事前要深入调研,广泛征集意见,充分做好准备。
   第十条   听证会的主要议程包括:(1)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听证目的和听证依据,介绍到会人员情况,宣读听证会场守则,告知听证会参与人员的权利和义务;(2)主问人员询问,主答人员解答;(3)主持人进行听证小结;(4)在一定时限内向有关人员反馈听证结果。
  第十一条   听证事项主办科室应根据听证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听证会议纪要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如第一次听证会尚未达成一致意见,可视具体情况再次举行听证。
    第十二条   听证事项的决策确定后,有关科室应抓好项目的落实。要把听证事项的决策落实情况纳入机关效能绩效考核,施以奖惩。
    第十三条   听证事项办理结果通过政务通报、网络等形式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听证事项办理结果通过政务通报、网络等形式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