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索引号: 014226035/2018-00047
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通知
发布机构: 国土局
文号:
成文日期: 2017-07-11
发布日期: 2017-07-11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如皋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制度
如皋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制度
来源: 国土局 发布时间:2017-07-11 14:09 累计次数: 字体:[ ]

根据《江苏省党政机关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苏办发〔2008〕10号)要求,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现就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公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局应当主动公开,并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新媒体等途径进行公开的各类信息。

第二条  为切实加强对保密工作的领导,成立如皋市国土资源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局保密工作开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保密工作,并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其他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责任单位,按照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做好信息公开的实施工作。

第三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主要依据为:《如皋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如皋市国土资源局产生国家秘密定秘事项一览表》。

第四条 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作为局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来源单位,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并按照下列程序做好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

(一)初审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应明确信息公开承办人员。承办人员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文稿内容进行初步把关,并填写《如皋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单》,提交涉及市政府和本局相关文件时,应参照局信息公开目录和定密事项一览表,对不属于公开信息目录范畴的内容一般不予提交;所依据的原始文件涉密的,在作出说明后方可提交;

(二)复审。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负责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和文字进行复审,经复审后,交分管领导进行审核。

(三)审核。由分管领导对复审意见进行审核,认为符合信息公开要求即可签发,如认为提交的信息涉及重大敏感事项的,决定是否实施重大敏感事项审查程序:

1、分管领导酌情自行裁定;

2、局保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3、提交保密部门审批(根据相关工作要求可同时报送上级机关)。

审核完成后,局分管领导在审核单上签署意见并转信息发布人(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承办人员)。

(四)发布。信息发布人根据审签的《如皋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单》,对外发布信息,同时将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存档备查。

第五条 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经批准对外发布的通知公告、工作动态、专项工作、办事指南等类型的资料,可由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承办人直接上网公布。

第六条 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每季度必须对负责提供的所有公开信息进行清查梳理,确保公开信息的时效性。

第七条 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要进一步强化政府信息公开和信息安全责任意识。对按规定应当公开而没有公开,或没有及时公开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把关不严造成泄密的,或者应当送审而不送审造成泄密的,追究承担保密审查人员的相关责任。

第八条 局信息中心要完善计算机、其他存储载体和计算机网络的保密措施,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局网站(网页)的涉密检查,确保“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

第九条 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发生泄密事件的,负有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的泄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