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妇联
索引号: 014227177/2023-00019
分类: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妇女儿童    通知
发布机构: 如皋市妇联
文号: 皋妇发〔2023〕14号
成文日期: 2023-06-13
发布日期: 2023-07-03
有效性:
名称: 关于印发《如皋市“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如皋市“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如皋市妇联 发布时间:2023-07-03 08:46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区、街道)妇联、市直各系统和行业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巾帼建功”活动,加强和完善对全市“巾帼文明岗”的管理与监督,推动“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在经济新常态下深入持久、健康有序开展,充分发挥“巾帼文明岗”在促进行业发展、社会文明进步中的积极作用,市“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参照《南通市“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通妇协〔2016〕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皋市“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如皋市“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    如皋市妇女联合会    

2023年6月13日     


如皋市“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巾帼文明岗”是以妇女为主体,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岗位上创建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业绩的城乡一线妇女集体。

第二条“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是“巾帼建功”活动的重要载体,它是以促进妇女成长成才和所在单位发展进步为目标,以倡导职业文明、树立行业新风为核心,以行业规范和岗位职责为标准,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倡扬岗位职业道德、提升岗位技能和提高岗位效益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为进一步加强对“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的指导和管理,促使活动开展更加规范有序、广泛深入、富有成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开展“巾帼文明岗”争创活动,旨在围绕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结合行业发展要求,通过在职业妇女中进行“四自”(自尊、自信、自立、自强)和“四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开展以提高妇女素质、提高职业道德水平、提高工作效率、提高服务质量、提高经济效益、为社会奉献为主要内容的岗位竞赛活动,激励全市女性大力弘扬“四敢”精神,传承发扬好如皋“治沙”优良传统,勇于在经济发展、乡村振兴、基层治理一线争当先锋、勇作表率,努力做岗位建功的实践者。

第四条“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在女性比较集中的行业和单位中开展。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全市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区等以妇女为主体的集体(班、组、队、站、所等)和岗位(岗、柜、店、台等)均可参加“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

第五条“巾帼文明岗”创建工作要纳入创建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和营商环境建设总体规划,紧密结合各系统、各行业、各单位不同岗位的实际,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发展创新的原则,着力扩大活动覆盖面、拓展活动内容,确保创建活动的质量和“巾帼文明岗”的社会信誉。

第六条开展“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要注重内容与形式相统一,继承与创新相统一,广泛开展独具特色、富有成效的争创活动。要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岗位的特点,制定岗位达标争创标准,努力使争创过程成为职业妇女自我教育、争创一流、争作贡献的过程。要与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相结合,与创建和谐社区、和谐村镇相结合,形成城乡共建、社会共创、资源共享的创建机制,激励和吸引更多妇女自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

第七条 “巾帼文明岗”分为全国、省、市、县(市、区、行业、系统)四级。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八条 如皋市“巾帼文明岗”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岗员构成达标。女性占岗位成员的60%以上,创建岗位负责人(非单位负责人)中至少有一名是女性。除特殊岗位外,一般要求为3人以上(含3人)的集体。

(二)组织机构健全。创建工作得到单位、行业领导的切实重视和支持,纳入整体工作安排,建有专门领导小组,并为创建活动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

(三)岗员素质过硬。岗位成员思想政治素质良好,自觉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遵守本系统、本行业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办事公道,爱岗敬业,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中贡献突出。争创单位的“巾帼文明岗”岗员中须有获得县(市、区、行业、系统)级或以上岗位技术能手、服务明星或巾帼建功标兵等各种荣誉称号的先进个人。

(四)服务规范高效。有统一的服务理念、公开的服务承诺、齐全的便民服务设施、完善的服务功能。服务热情周到,行为文明规范。

(五)创建氛围浓厚。工作场所“巾帼文明岗”创岗标识明显,工作环境整洁美观。经常组织员工开展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为主题的各类教育活动。以节日为契机开展各类主题活动。

(六)管理科学规范。岗位内部管理规范,有明确的争创计划、细化的创建标准和岗位责任制度,有规范的行业服务标准和服务质量指标,有符合本系统、本行业工作特点的创建管理办法和考核制度,接受群众监督的渠道通畅。

(七)岗位效益显著。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高效的团队,注重品牌建设,工作有创新,服务有亮点,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人才效益显著,在本系统或行业中有较强的影响力,辐射带动作用好。

(八)创建档案健全。创岗工作内容、活动信息、服务机制等电子档案或纸质档案资料齐全。

(九)示范作用明显。岗位成员社会责任意识强,积极参与社会公益和志愿服务活动。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地区同等层级的创建集体中具有较强示范性、代表性和影响力。

第三章 参创、命名、表彰、奖励

第九条 如皋市“巾帼文明岗”创建实行申报制,采取自我申报、行业或镇(区、街道)妇联推荐、考核评议的办法评选产生。从参创至被命名为“巾帼文明岗”的时间一般为一年。

第十条 如皋市“巾帼文明岗”参创申报步骤为:

(一)成立本单位创建“巾帼文明岗”工作领导小组。

(二)提出本单位“巾帼文明岗”的创建目标、对服务对象的承诺和全年创建活动计划。

(三)填写《如皋市“巾帼文明岗”创建申报表》,报(镇、区)街道妇联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四)镇(区、街道)妇联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本镇或本行业(系统)创建申报名册后,报如皋市“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妇联发展部)。

第十一条 创建期间,由镇(区、街道)妇联或行业主管部门对所有申报创建集体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对创建满一年的,组织相关人员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考核验收,符合条件的推荐填写《如皋市“巾帼文明岗”登记表》,报如皋市“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妇联发展部)。

第十二条如皋市“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妇联发展部)对各镇(区、街道)、各部门(行业、系统)推荐和直接申报的参创单位,进行考核评议,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命名表彰。

如皋市“巾帼文明岗”的认定实行公示制。公示采取申报单位自行公示和活动组织管理部门集中公示相结合的方法,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

第十三条如皋市“巾帼文明岗”每年评选表彰一次,由市“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统一进行命名授牌。

第十四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要有激励机制。创建单位要将“巾帼文明岗”创建纳入本单位奖励体系,与本单位年度评先评优相结合。要运用新闻媒体和活动载体,宣传推广文明岗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

第十五条 对“巾帼文明岗”的负责人和骨干力量,各行业、部门、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为她们提供学习深造和锻炼提高的机会,并将其列为本单位干部培养的重点对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职晋级,使“巾帼文明岗”真正成为培养选拔女性人才的摇篮。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如皋市“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进行统一管理、组织指导。日常工作由市“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妇联发展部)承担,具体负责有关管理规范的制定、督促落实以及申报、检查、验收工作。各镇(区、街道)、各部门(行业、系统)要进行督促检查,确保创建成效。

第十七条 “巾帼文明岗”实行挂牌公示和社会监督制度。奖牌是展示“巾帼文明岗”形象的重要标志,正在创建的岗位,要在岗位现场悬挂相应级别的争创标牌;已获得各级“巾帼文明岗”荣誉称号的集体,要将奖牌悬挂在岗位现场醒目位置,岗组成员参加活动时应佩戴“巾帼文明岗”岗徽(岗徽为长方形,大小不超过5厘米×2厘米),并公布监督电话,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八条 加强对各级“巾帼文明岗”的日常管理及动态监管。如皋市“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将通过不定期检查、随机抽查及社会监督等方式进行日常管理。每四年组织一次集中“回头看”,对各级“巾帼文明岗”进行全面检查、备案。在日常管理和动态监管中发现有不符合创建要求的岗位,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撤销其荣誉称号。

各级“巾帼文明岗”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查证属实,由授牌单位取消其荣誉称号并摘牌,向社会通报:

(一)岗位成员有违法或严重违纪现象的;

(二)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中发生责任事故的;

(三)在文明单位评比、行风评议、安全生产等各类检查评比中由于岗位原因不合格的;

(四)被新闻媒体曝光或群众举报,经查情况属实,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申报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六)不满足基本创岗条件的;

(七)若单位撤并,视为自动撤销荣誉称号。(如需保留荣誉,原来获得命名的巾帼文明岗称号由合并后新组建单位中承接原岗工作职能的部门继承)

第十九条 建立“巾帼文明岗”学习交流制度。采取不定期举办“巾帼文明岗”负责人培训班、行业结对交流、岗岗交流等方式,实现“巾帼文明岗”之间的学习交流、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提升创建水平。

第二十条 完善“巾帼文明岗”管理档案。巾帼文明岗创建单位建立并完善“巾帼文明岗”管理档案,有条件的要利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建立电子档案,实现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电子化。管理档案应包括:

(一)创建“巾帼文明岗”工作领导小组情况;

(二)创建岗位概况;

(三)“巾帼文明岗”的创建目标规划以及对服务对象的承诺;

(四)考核细则;

(五)月度工作情况记录;

(六)活动资料(包括图片、会议记录、活动记载、学习和培训记载、季度工作实绩、半年活动分析、先进事迹、奖惩情况、新闻报道情况及摘要等);

(七)年度总结;

(八)各级检查考核意见等。

各单位可结合自身实际充实相应内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修改解释权属如皋市“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