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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两癌贫困妇女救助项目管理办法

来源: 妇联 发布时间:2018-08-28 字体:[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解决低收入农户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方略,切实加强如皋贫困妇女两癌(宫颈癌、乳腺癌)救助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资金来源: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独立核算,不得与其他资金混合管理使用。

第三条 项目救助对象及标准:救助对象为经过有检查资质的医疗机构确诊患有宫颈癌2B以上或乳腺浸润性癌,年龄在35-64周岁的如皋市籍贫困妇女,贫困程度需为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户或农经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低收入户(以申报救助当年为贫困程度认定年限)。救助标准参照全国妇联规定的标准,符合救助的每位贫困两癌患者一次性救助1万元,同类项目的救助不重复享受。

第四条 项目实施和宣传工作中,应当标明“如皋市两癌贫困妇女救助项目”字样。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妇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农工办、市卫计委负责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六条 设立两癌贫困妇女救助项目办公室,由市妇联、财政局、民政局、农工办、卫计委等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妇联,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监督项目执行,并建立救助人员档案。

(二)接受贫困两癌妇女的救助申报,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审批并发放救助资金。

(三)负责项目的总结评估。每年3月底前,向市财政局报送上一年度资金使用报告并定期向社会公布项目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各镇(区、街道)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符合救助条件人员的实时统计、申报和初审,督促村(社区)妇联主席严格按照规定详实统计更新需救助人员名单。

(二)建立项目救助档案,对受助人群进行随访和跟踪记录,建立好本镇(区、街道)救助对象档案资料,每年年底向市妇联提交本镇(区、街道)项目执行情况的详细报告等材料。

第三章  项目实施流程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准确、如实、完整地填写救助资金申请表。申请人及其所在村(居)委会、镇(区、街道)和有关医院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村(社区)妇联负责收集核实汇总需救助的两癌患病贫困妇女名单、人数以及申报材料,上报至各自所在镇(区、街道)妇联。各镇(区、街道)妇联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把关,由镇(区、街道)党委政府统一盖章后,上报至市妇联。

第十条 各镇(区、街道)妇联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向市妇联申报。市妇联按季及时对各镇(区、街道)报送材料进行汇总,认真填报需救助的两癌患病贫困妇女情况汇总表。

第十一条 市妇联将镇(区、街道)申报的救助资料分别报给民政局、农工办、卫计委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核。民政局负责救助对象低保户身份的审核认定、农工办负责救助对象建档立卡户身份的审核认定、卫计委负责救助对象患病情况的审核认定。

第十二条 市妇联在部门联合审核后,向社会公示一周。然后将相关材料汇总上报至市财政局,及时将救助资金发放至受助的两癌患病贫困妇女。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对于提供虚假情况和证明的镇(区、街道)、部门和个人,项目实施办公室应当全额追回救助资金,并按照管理权限逐级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办公室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财政局报送上一年度项目组织实施和项目资金使用报告,并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项目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以及上一年度项目资金资助的人员名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妇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农工办、市卫计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