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2610-7/2021-00456 | ||||
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物价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如皋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文号: | 皋发改〔2021〕82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9-28 | ||||
发布日期: | 2021-09-28 |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关于调整我市中小学课后服务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
各市直学校,各镇(区、街道)教管中心:
根据《省教育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苏教财〔2020〕2号)、《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全面推进中小学课后服务进一步提升课后服务水平的实施意见》(苏教基〔2021〕5号)、《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小学课后服务提升课后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通教发〔2021〕15号)相关文件精神,现就调整我市中小学课后服务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小学(小学、初中)课后服务费标准由200元/生.学期调整为300元/生.学期。
二、中小学(小学、初中)课后服务费以学期为计费周期,不得跨学期收取。学期中间,学生提出退出课后服务或者因不可抗力原因(含政策调整)调整学期天数的,实际参加课后服务天数为该学期天数一半(含一半)以内的,应当退还一半费用;超过一半的,不退还费用。
三、中小学(小学、初中)课后服务按照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课后服务坚持需求导向和学生、家长自愿原则,以解决家长后顾之忧为出发点,积极扩大服务范围和对象。对建档立卡、低保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免费。
四、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各学校要在门户网站、校园校务公开栏、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优惠政策和投诉咨询电话等内容,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本标准自2021-2022学年度第一学期起执行。普通高中开展课后服务的,参照本规定执行。原《关于制定我市中小学课后服务收费正式标准的通知》(皋发改〔2021〕24号)文件同时废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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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如皋市教育局
如皋市财政局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