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2610-7/2023-00274 | ||||
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物价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如皋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文号: | 皋发改〔2023〕88号 | ||||
成文日期: | 2023-10-08 | ||||
发布日期: | 2023-10-08 |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关于制定如皋市沁宇星幼儿园教育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
如皋市沁宇星幼儿园:
你园《关于制定如皋市沁宇星幼儿园教育收费标准的建议》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23〕3号)、《省物价局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民办教育收费改革的指导意见》(苏价费〔2018〕6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办幼儿园和民办中小学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1〕1085号)等有关规定,经成本调查、召开座谈会、公开征求意见和集体审议,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你园教育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育收费标准
1.保育教育费:智能班2600元/生.月,潜能班1880元/生.月。
2.托管费:100元/生.月。幼儿托管遵循自愿原则,家长提出申请后,幼儿园与其签订托管协议。
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
二、有关事项
1.要强化收费自律,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规范收费行为,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不得在代收费中获取差价。
2.要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要在招生简章、收费场所等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投诉电话等,并做到及时更新。
3.每年5月底前将招生简章、收费标准、上一年度的收费收入支出等情况,分别报送市发改委、教育局、市场监管局。
4.幼儿园提高保教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插班生保教费按插入班级的收费标准收取。幼儿园降低收费标准的,所有在园幼儿均按照降低后的收费标准执行。
本通知从2024年秋季学期起执行。
如皋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