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2610-7/2020-00008 | ||||
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物价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发改委 | ||||
文号: | 皋发改〔2020〕9号 | ||||
成文日期: | 2020-0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关于规范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
市各燃气经营企业:
为加强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管理,规范燃气工程安装行为,根据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燃气安装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发改价格发〔2019〕901号)要求,经第十七届市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就规范我市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更换收费项目名称
根据国家和省定价目录规定,将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更名为燃气工程安装费。
二、明确燃气工程安装费内涵
燃气工程安装费用是指为保障用户通气,相关企业提供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服务而收取的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服务费和材料费等费用(不含燃气燃烧器具及以后)。其中,无建筑区划红线的,以燃气调压设备进气口为界;燃气计量表设置于户外的,安装费包含表后到居民家庭户内首个阀门的相关费用;燃气计量表设置于居民家庭户内的,安装费包含燃气计量表出口的首个阀门的相关费用。
三、调整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标准
如皋市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统一调整为2200元/户。对管道燃气建设有特殊要求的,施工费用按实结算。
新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的新建住宅商品房(含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等建设项目),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统一纳入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住宅商品房买受人单独收取。
四、规范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行为
燃气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价格政策,自觉规范价格行为,做好价格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燃气经营企业在收取燃气工程安装费后,不得再向用户收取以下费用:
一是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工程设计、施工等服务和材料不相关的收费,包括开口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费用;
二是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类似费用,以及市政管网到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初装费、接驳费、开通费等费用;
三是涉及建筑区红线内至燃气计量表资产的设施维修维护、表具更换等已纳入配气价格的费用。
四是燃气企业为排除用气安全隐患而开展的燃气表后至燃具前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所需费用。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2020年1月1日前已签订燃气安装施工合同的按原收费标准执行。
皋发改〔2020〕9号关于规范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pdf